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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6/2024
[2024] HKDC 19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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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袁國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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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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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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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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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以下控罪:
(1) 控罪一: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
(2) 控罪二(控罪一的交替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
2. 被告人表示會承認控罪一,獲控方接受,在承認控罪一及同意案情撮要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控罪二則不作任何命令,保留在法庭檔案。現法庭就控罪一作出判刑。
案情撮要
3.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87歲的長者。於2023年10月25日下午約2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一名自稱是她兒子的男子來電,聲稱自己被警方拘留在警署,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提供港幣200,000元作保釋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只有港幣100,000元,該男子便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先付港幣100,000元,並表示他的朋友會來收取金錢。控方第一證人擔心兒子的安全,於是表示同意。
4. 於同日下午約3時,被告人來到控方第一證人住所拍門,與控方第一證人確認身份後,控方第一證人將現金港幣100,000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收取金錢後便離開。
5. 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回家,二人討論後知道受騙,於是向警方求助。
6. 於2023年11月8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由於財困,受別人指示到大角咀中美樓向一位老婦收取港幣100,000元。事後他收到港幣3,000元作報酬。
7. 其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在酒吧認識了一位叫 “阿俊” 的男子,“阿俊” 提議被告人為他向一位老婦人收取一筆港幣100,000元的款項,事成後會給被告人港幣3,000元的報酬。被告人由於剛出獄不久,需要金錢,於是答應。結果被告人依照 “阿俊” 指示到大角咀中美樓一個單位向一位老婦人收取該筆現金,再相約 “阿俊” 在旺角始創中心商場見面。被告人將現金交給 “阿俊”後,“阿俊” 便向他付了港幣3,000元。被告人說他並不知道該老婦人將該筆現金交給他的背後原因,他只是為了收取報酬而答應這樣做,他知道他不應該協助別人做這種事。
8. 被告人現承認,他在香港與 “阿俊” 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控方第一證人,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需要現金港幣200,000元作保釋金,從而誘使控方第一證人交出現金港幣100,000元。
輕判請求
9. 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現年22歲,單身,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與母親同住,被捕前任職酒吧經理,月入約港幣12,000元。
10. 被告人共有7項刑事紀錄,涉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盜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等控罪,最後一次被定罪為2022年,當時他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11.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亦顯示了他的悔意,事實上被告人在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向警方交代了所有犯案的細節。辯方同意控罪非常嚴重,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在案中角色相對次要,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2. 串謀詐騙當然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的性質屬電話詐騙,有關罪行近年非常猖獗,其中以長者為目標的電話騙案更為嚴重,本案便是一例。法庭必須判處有阻嚇力的刑罰,以阻嚇不法分子作出這些非法行為。
13. 正如辯方呈上的案例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上訴庭指出,電話騙案的串謀者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年。不過,法庭參考另外兩宗上訴庭的案例 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 及 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兩案的被告人被控的是「洗黑錢」罪,但背景的罪行同樣是電話詐騙,上訴庭在該兩案中均指,若證供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實際參與涉案的電話詐騙,而單純只是被指示收取金錢的話,合適的量刑起點可以是監禁3年。
14. 法庭認為本案的證供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必定知道自己正在參與電話詐騙,正如他向警方的招認,他只知道收取的金錢是有問題的,不過被告人承認的是「串謀詐騙」而非「洗黑錢」罪,故此法庭判刑的基礎依然是被告人知悉自己正在參與詐騙行為,不過他未必知道自己參與的就是電話詐騙。
15. 法庭進一步考慮本案其他情況,包括被告人年紀尚輕,犯案時只有21歲;雖然過往有不少刑事紀錄,但只有一項涉及不誠實的定罪;案中涉及的金額不少,但在同類案件來說數目算是較低。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控罪一的合適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半,即42個月。
16.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向法庭申請提高刑罰,根據控方呈上一份由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鄧總督察撰寫的書面供詞,內容指涉及電話詐騙的案件數目近年大幅飆升,不論是案件宗數或涉及被騙款項的總數,在近年均大幅上升,而這類騙案的受害人有不少是退休人士或長者,因此有關罪行對社會的確造成嚴重損害。考慮了警方提供的數據後,法庭接納控方的申請,會將控罪一的判刑提高。
17. 考慮了相關案例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法庭認為控罪一合適的加刑幅度為 25%。故此,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扣減,再作加刑 25% 後,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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