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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4/2022
[2025] HKDC 2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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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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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沛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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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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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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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於2021年12月14日凌晨時分,警方人員在旺角道將被告截停,在其身上找到總共有41個膠袋,載有內含總共5.83克的可卡因,於是將被告拘捕。
3. 案件原定於2024年4月9日進行審訊,但被告並沒有出庭應訊,法庭因此發出拘捕令。被告並無在是次聆訊中提及任何合理之理由為甚麼他不依期歸押。
4. 是次涉及的毒品總共是5.83克可卡因,當年零售價為7,542元。
5. 有關販運可卡因的量刑,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亦對此並無任何爭議。是次毒品屬於不超於10克的範疇,應處的監禁為2至5年,是故,是次量刑應為32個月監禁。本案亦無特別之理由令本席可以特別酌情減刑。
6. 被告並無依期歸押,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以處以兩個月監禁與第一控罪分期,所以總刑期的量刑基數為44個月。由於被告並非適時認罪,所以只能享有百分之二十之下調。事故就本案的兩項控罪,本席下令被告得入獄總共35個月。
其他考慮
7. 被告現年42歲,有一名現已16歲的女兒,但已與其女兒的母親分開居住。被告有傢俬裝修設計工作,但他所設立的公司已於2023年6月結業。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母親方巧如女士以及團契公司董事呂安娜女士的求情信,接納被告在被捕之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極度愧歉,但這點並非合理之求情因素。
8. 被告除了年紀不輕之外,亦非首次犯罪,他自2019年開始到2024年,一共有四次刑事紀錄,涉及五項控罪,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於2024年2月23日,就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以及一項管有毒品控罪,被告總共被判入獄20個月監禁。根據辯方資料,被告將會於2025年7月6日服刑完,刑滿釋放。本席在考慮是次刑期之前,念及被告正因他案服刑,所以在考慮過總量刑原則之下,本席下令就是次被告得服之35個月監禁,其中的28個月與現刑分期。
9. 由於被告未能提供合理之理據於2024年4月9日出庭應訊,其擔保人其母親方女士亦沒有提出任何之特別理由令本席不予將擔保金扣除,所以本席下令被告及其擔保人所付的擔保金亦得一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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