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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9/2020
[2021] HKDC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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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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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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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VAN MIN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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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阮文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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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尚智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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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民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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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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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非住宅爆竊案件。發生爆竊的地方是一處位於深水埗興建中的建築地盤,竊賊趁深夜地盤停工之際,攀越地盤的圍板進入地盤,偷去五卷電線和一袋電線並拿走地盤一部手推車把盜竊物品(總值$37,400)推走。
2. 當推到地盤一條後巷時遇上兩名巡警被截查,竊賊向警員承認因無錢所以爬入地盤偷竊手推車及電線變賣,而所有失物全部被起回。
3. 這名竊賊就是被告人,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4. 這個地盤有兩個出入口,一個供車輛進出,另一個則供獲授權人員使用。施工時間過後,兩個出入口均會上鎖。地盤四周設有圍板,內有保安員當值。地盤的主要出入口均裝設了閉路電視。
5. 被告人是一名45歲的越南人,在過往20年間累積了12項刑事紀錄。大部份與入境條例的罪行有關,例如非法居留、違反遞解令等,其餘也有兩項盜竊和一項搶劫罪。
6. 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身患丙型肝炎病,因為不能負擔國內醫藥費所以到香港就醫,在港接受治療出院後,因生計而鋌而走險犯下本案,被告人案發時是申請以難民身份逗留在香港。
7. 本案的地盤是一處圍起的地方,每日施工停止期間,出入口均鎖上,並由保安員看管,明顯不容許他人隨便進來。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8. 被告人是8號表格的持有人也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根據其律師所述,他是因病到來香港接受治療,但他不單沒有感激港人提供給他的醫療服務,留下申請難民身份,期間更作出傷害香港社會的行為 - 犯下爆竊之類的嚴重罪行。
9. 在Islam Azharul CACC 98/2019, 上訴庭指出:
“……that the appellant was a 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 and in our view, this would warrant an enhancement of nine months’ imprisonment.”
10. 就被告人作為8號表格的持有人而言,本席不打算按照以上判例的加幅增加刑期,因為在30個月的基數上再加9個月,加幅相等於30%,這可能會被視為過分嚴苛。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加3個月已足夠反映這加刑因素的嚴重性,因此有關的量刑起點加至33個月。
11. 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適時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應得的三份一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2個月。
12. 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理由,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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