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津
HCCC 298/2011
HCCC29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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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2年2月3日上午11時52分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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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警員進入一單位內執行搜查,他們在被告人身上搜得5.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另外,警員亦在被告人當時身處睡房內搜得51.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電子磅及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運送有關的危險藥物。涉案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總重量共約56克。 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與母親同住,因經濟關係,故鋌而走險,協助他人販運危險藥物。在聽過大律師求情後,本席認為除被告人坦承控罪外,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就量刑方面,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56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九年三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判處六年兩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警員進入一單位內執行搜查,他們在被告人身上搜得5.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另外,警員亦在被告人當時身處睡房內搜得51.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電子磅及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運送有關的危險藥物。涉案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總重量共約56克。
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與母親同住,因經濟關係,故鋌而走險,協助他人販運危險藥物。在聽過大律師求情後,本席認為除被告人坦承控罪外,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就量刑方面,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56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九年三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判處六年兩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