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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65/2026
[2026] HKCFI 3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6年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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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5月8日 |
| 判決日期: |
2026年5月8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6年5月28日 |
判 決 理 由 書
1. 上述申請人戴桂文先生 (「戴先生」) 於2026年4 月10 日發出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 向「馬鞍山警處」申索禁制令,案件編號為雜案565/2026。戴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只有以下一個段落:
「本人戴桂文要申請禁制令,早期威爾斯2位醫生犯法,傷害我個女,原來醫院,同警察有連繫,現在我個女比警察看住。現在我比警察長期監視,我住的地方和街上,都好多年,手機監控,我揾過馬鞍山警處19次、沙田警處20次,灣仔警處一次又受到威嚇。所以希望法官大人,批出禁制令。」
2. 戴先生於同日以傳票形式 (summons) 向法庭申請以下針對「馬鞍山警處」的臨時禁制令:
「本人戴桂文要申請禁制令,早期威爾斯2位醫生犯法,傷害我個女,原來醫院,同警察有連繫,現在我個女比警察看住。現在我比警察長期監視,我住的地方街上,都好多年,手機監控,我揾過馬鞍山警處19次、沙田警處20次,灣仔警處一次又受到威嚇,所以希望法官大人,批出禁制令。」
3. 為支持上述原訴傳票及傳票的申請,戴先生於4月14日存檔了他的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如下:
「本人戴桂文要申請禁制令,早期威爾斯2位醫生犯法,傷害我個女,原來醫院,同警察有連繫,現在我個女比警察看住。現在我比警察長期監視,我住的地方和街上,都好多年,手機監控,我揾過馬鞍山警處19次、沙田警處20次,灣仔警處一次又受到威嚇。所以希望法官大人,批出禁制令。」
4. 戴先生上述通過原訴傳票及傳票提出的申請,於4月17日在廖文健暫委法官席前首次聆訊。戴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馬鞍山警處」則由律政司的高級政府律師代表。該聆訊的最終結果是戴先生表示願意撤回其原訴傳票及傳票,並獲得廖法官許可,並不作訟費命令。至此,雜案565/2026 一案告終。
5. 在上述背景下,戴先生於4月28日以傳票 (「新傳票」) 形式,再次向法庭申請以下針對「馬鞍山警處」的臨時禁制令:
「本人戴桂文要申請禁制令,早期威爾斯2位醫生犯法,傷害我個女,原來醫院,同警察有連繫,現在我個女比警察看住。現在我比警察長期監視,我住的地方和街上,都好多年,手機監控,我揾過馬鞍山警處19次、沙田警處20次,灣仔警處一次又受到威嚇。所以希望法官大人,批出禁制令。」
6. 他於同一天所作的非宗教式誓詞敘述如下:
「本人戴桂文要申請禁制令,早期威爾斯2位醫生犯法,傷害我個女,原來醫院,同警察有連繫,現在我個女比警察看住。現在我比警察長期監視,我住的地方和街上,都好多年,手機監控,我揾過馬鞍山警處19次、沙田警處20次,灣仔警處一次又受到威嚇。所以希望法官大人,批出禁制令。」
7. 戴先生憑新傳票提出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於5月8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戴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及陳述,而代表「馬鞍山警處」的高級政府律師則獲得本席豁免出席聆訊。
8. 經聽取戴先生的親自陳述,本席已於5月8日的聆訊撤銷新傳票,並不作訟費命令,理由如下。
9. 根據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一案所定下的原則,在決定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時,法庭須考慮的首要因素是案件是否存在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這並不是一個高的要求,但戴先生的誓詞及陳述均未能滿足這項目要求。
10. 首先,如上文所述,雜案565/2026已經由戴先生撤回原訴傳票而告終,因此,根據法庭現有的紀錄,戴先生與「馬鞍山警處」之間並不存在任何訴訟爭議,更遑論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
11. 就算法庭需要考慮雜案565/2026,戴先生在該案件中的主張及/或陳述皆是千篇一律、雜亂無章,並不能被解讀為提出了任何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
1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於5月8日的聆訊,即時撤銷新傳票,並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代表,獲豁免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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