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191
DCCC 114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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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 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女事主曾女士同在一單位的不同劏房居住。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刷牙之際,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劏房。控方第一證人撞破被告的行徑。被告並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但當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會報警時,被告以粗口大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3. 被告現年68歲,未婚,中三程度,被告的哥哥今天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4. 被告雖然有兩項定罪,但從沒有被判監。辯方說被告在本案只是機會主義者,並沒有預謀。本案亦沒有其他惡性因素,女事主並沒有任何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和爆竊工具。
5. 辯方要求法庭索取一些報告,但是如果要判監的話,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說被告知道一般住宅爆竊案的刑期指引。
判刑
6. 被告現年68歲,在1983年和2011年有兩項定罪,並沒有被判監,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被告在本案的刑責。
7.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辯方亦沒有重大的求情理由。本案的女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但被告是否真的是機會主義者,則值得商榷。因為被告是借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之際而走進5號房,意圖偷竊。不過,因應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
8. 本席認為,被告雖然是確診精神分裂症,但這並不等同他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意圖。
9.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但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包括他的病患和年歲,決定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