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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112及12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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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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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余玉連
(YU YUK 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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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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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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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 聆訊日期: |
2013年1月18日 |
|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18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余玉連重新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 申請人原本被控四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有關 “危險藥物” 大部份為氯胺酮 (俗稱 “K仔”) ,另有少部份 “可卡因” ,最後控方沒有進行第二項控罪,被留在法庭檔案中。
3. 控方指,2011年7月至8月期間,申請人在尖沙咀一酒吧內,兩次向卧底探員兜售 “K仔” ,每次以$100成交, “K仔” 份量分別有0.35克及0.16克。這成為第一及第三項控罪。
4. 第四項控罪指,於第三項控罪的同一晚上,警方在該酒吧查牌時,發現申請人內褲後面的內部,藏有一個錢包,內有一個膠袋,膠袋內另有15個膠袋,共載有5.75克 “ K仔” 。另外,申請人的手袋內,有另一個膠袋,這個膠袋內亦有13個膠袋,其中10個共載有3.10克 “ K仔”, 另外3個膠袋共載有0.69克 “可卡因” ,即是說,第四項控罪涉及一共8.85克 “K 仔” 及0.69克 “可卡因”。這些“危險藥物”的總零售市價大約為$2,150。
5. 申請人承認控罪。她47歲,5年前因干犯“危險藥物” 罪,而被判入戒毒所。
6. 2012年3月 6日,區域法院邱智立法官處理判刑。邱法官判刑如下:
| 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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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基準 |
認罪後 |
同/分期執行 |
| 一 |
9個月 |
6個月 |
分期 |
| 三 |
12個月 |
8個月 |
同期 |
| 四 |
4年6個月 |
3年 |
分期 |
總刑期為3年6個月。
7. 申請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申請人提出了5宗案例 (判刑日期全為2012年) 來支持她的申請,她參考了這些案件有關的“危險藥物” 的數量與及被告人的刑期後,認為她的刑期過重。答辯人一方亦提供了另一些案例供參考。
8. 2012年7月20日,本庭單一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申請人現重新提出申請。
9. 個别控罪的判刑基凖,是符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及 R v Lau Tak Ming(劉德明) [1990]2 HKLR 370案中所確立的指引,而就總刑期來說,本案涉及一共9.36克 “K仔” 及0.69克 “可卡因” 。綜觀雙方所提出的案例後[1],本庭看不到邱法官的決定有任何錯誤。申請人並非初犯的青少年,案情顯示她是重複地在酒吧內,向顧客兜售 “危險藥物” 。今早申請人提供了3份信件, 內容提及申請人本人的家庭情況。但多宗案例已確立, 在販運毒品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的控罪來說, 被告人的本人情況不是減刑理由。因此, 本庭不認為本案刑期明顯過重,本庭看不到有任何扣減刑期的餘地。
10. 基於這些理由,本庭駁回本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1]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8] 3 HKC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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