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HKCFI 2369
HCMA 596/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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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 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 這項申請針對他的一項在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沒有佩戴口罩罪[2] 的不成功定罪上訴。控方指稱,申請人在一個公眾休憩地方沒有配戴口罩。
3. 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3] (「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他判處上訴得直,但駁回了他的定罪上訴。
4.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事項:
(一) 定罪時,沒有按規例第 6(3)(b)(ii) 條的規定,要求控方證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指控正確無誤;和 (二) 控方證人提出虛假證供,仍獲接納,依據甚麼法律準則。
(一) 定罪時,沒有按規例第 6(3)(b)(ii) 條的規定,要求控方證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指控正確無誤;和
(二) 控方證人提出虛假證供,仍獲接納,依據甚麼法律準則。
5. 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列舉以下事情:
(一) 控方證人在現場有條件作錄影下,卻沒有提供針對他的錄影證據。申請人批評法庭在這情況下仍依賴該證人的證詞判案; (二) 以證人的證詞取代證據 (錄影片段) 是錯誤的; (三) 他本人的案情; (四) 會影響控方證人的證詞的可信性的事情; (五) 他本人健康欠佳的各種狀況; (六) 裁判官對證據的判斷有誤;和 (七)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他不戴口罩是沒有合理辯解的。
(一) 控方證人在現場有條件作錄影下,卻沒有提供針對他的錄影證據。申請人批評法庭在這情況下仍依賴該證人的證詞判案;
(二) 以證人的證詞取代證據 (錄影片段) 是錯誤的;
(三) 他本人的案情;
(四) 會影響控方證人的證詞的可信性的事情;
(五) 他本人健康欠佳的各種狀況;
(六) 裁判官對證據的判斷有誤;和
(七)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他不戴口罩是沒有合理辯解的。
6. 本案的裁定,不論在裁判官席前,和在本席席前的,都只關乎事實裁斷。
7. 申請人就這宗申請所提出的事情,也都只關乎事實裁斷,如有涉法律觀點的話都是已確定的,沒有關乎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此,本席沒有簽發任何相關證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香港法例第484章。
[2]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第 5A(1) 及 6(1) 條。
[3] 葉成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