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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7/2023
[2025] HKDC 2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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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彬倫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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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文女士,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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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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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他的較輕答辯未獲控方接納。
2. 審訊後,被告人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案情簡介
3. 2022年10月14日下午十二時許,被告人駕駛一輛混凝土車在油塘東源街左轉入混凝土廠時,左前輪附近的車身撞到一名站在行人路的男子,該男子因此倒地,隨即被車輪輾過。混凝土車繼續前駛進入混凝土廠,直到有人示意被告人停車,他才知道發生意外及把車停下。
4. 混凝土車的行車紀錄儀和混凝土廠的閉路電視都拍攝到事發經過。
5. 被撞倒的男子送院後被證實死亡。
6.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當時望過行人路唔見有任何人,我先繼續左轉駛入水泥廠,直至有工人大叫停車,我落車查看,先知撞到人。」
7. 被告人後來再向警方給口供,他說2015年開始駕駛混凝土車,駕駛肇事的車輛已有兩個月,每天都會到意外地點,事發時的車速是每小時5至10公里,被告人說他看過車的左鏡和右鏡,也透過車窗望行人路,見不到行人,才把車慢慢轉入混凝土廠,被告人表示他沒有望左邊乘客門的照地鏡,所以看不到左邊乘客車門遮擋的位置。
8. 政府法證化驗師黃博士(PW1)在事發地點重組意外經過,他按案發時的人車位置擺放一個和死者相若的假人在死者所站位置。PW1的身高和被告人差不多,他從涉案的混凝土車司機位觀察,發現該車有盲點,阻礙司機望見位於左邊車門附近的人,當他把身體稍為前傾約20度,則可較多見到假人的頭部上半部或整個頭部。PW1也能從近左邊車門的照地鏡見到假人。
9. 涉案的混凝土車的行車紀錄儀有四個鏡頭,分為前、後、左、右。左邊鏡頭拍攝到死者在意外時所在位置,但被告人當時沒利用車內的顯示屏去觀看左邊鏡頭拍攝到的情況。
10. 本席在審訊後裁定被告人忽視自己的混凝土車的顯著盲點,沒用肉眼謹慎觀察盲點位置,又沒看左邊的照地鏡,更沒利用車上合法裝置的顯示屏去看左後視鏡頭拍攝到的車外情況,因而未有發覺早已站在左邊行人路的死者,他的混凝土車左轉入廠時,左前輪附近的車身撞到死者,死者因此倒地,隨即被車輪輾過,直到有人示意被告人停車,被告人才知道發生意外及把車停下。被告人在意外發生時的車速很慢,但他的駕駛方式實在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他的累疊粗疏造成明顯危險,引致意外,令死者死亡,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案底
11. 被告人現年57歲。他自1986年起領有駕駛執照。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或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一些輕微的定額罰款違例。
求情
12.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太太結婚多年,女兒剛讀完中醫課程,太太是一位文員。被告人任職司機時月入兩萬多元,但本案發生後,他不敢再駕重型車輛,最後轉行做裝修工人,收入大減。律師說被告人為今次官司耗盡積蓄,家中的經濟拮据。
13. 律師說被告人對今次事件造成人命傷亡感到十分難過。他對死者及其家人致以真誠歉意。他事發後一直不安,已在廟宇為死者設靈供奉。
14. 律師說被告人一直身體欠佳,患有多種疾病(包括睡眠窒息症)。他在今次事件發生後,更為難眠。
15. 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不是一名差劣的司機,他在本案只是過份自信地以為目測便可避免意外,沒用上照地鏡及行車紀錄儀。
16. 律師說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叫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健康,與及案發的情況,盡量作出輕判。
17. 律師呈上被告人多位前同事及前僱主的求情信,眾人都為被告人說情。
判刑
18. 被告人現年57歲,自1986年領有車牌,任職司機多年,但他過往並無犯罪紀錄或交通定罪紀錄。不過,他在今次事件忽略自己的混凝土車的顯著盲點,用肉眼觀察時不夠謹慎,又沒利用照地鏡和行車紀錄儀的顯示屏去看清楚車旁情況,造成意外,63歲的死者因而喪命,死者的家人要承受失去至親的傷痛。
19.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通常是即時監禁。
20. 英國的Cooksley案 [2003] EWCA Crim 996經常為香港法庭引為參考,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罪責分為四等:一,沒有加重刑責因素,判囚範圍是12至18個月;二,中度罪責,判囚範圍是2至3年;三,高度罪責,判囚範圍是4至5年;四,極高罪責,判囚範圍是6年以上監禁。
21. 被告人今次忽視了自己的混凝土車的顯著盲點,他過於自滿地以為靠剎那目測便可避免意外。不過,他的危險駕駛屬Cooksley案中刑責最輕的一種,本案並沒有加重刑責因素,本席認為基本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
22. 被告人過往紀錄良好,在審訊中也基本上同意控方的案情,他在庭上作供也沒有作虛弄假,他提出抗辯只是錯誤地認為自己僅是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但實際不是。本席認為可以將本案的判刑下調1個月,最後的判刑是11個月監禁。
23.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須停牌駕駛5年,停牌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並在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能繼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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