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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譯本 - Chinese Translation]
CACC38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38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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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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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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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潤穩
(WONG YUN 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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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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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夏正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倫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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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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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日期: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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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下判案理由書的日期: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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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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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申請人在其針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單一名法官所拒後,繼而提出了本申請。
2. 本庭在2011年6月23日駁回該申請,並表示將於稍後頒發理由書,也就是本庭現在頒發的這一份。
3. 申請人於2010年10月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發送威脅謀殺或殺死某人的信件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5條,法庭就每項控罪判處他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
4. 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就他針對判刑提出的上訴是作個別聆訊的,原因不詳,但與本申請無關。他獲批予許可提出針對刑期的上訴,但該上訴於2010年12月22日被駁回。
5. 控罪指他分別於2010年5月18日和2010年6月15日將明知內容為威脅謀殺或殺死警務人員的信件,惡意向警務處處長發送。
6. 他承認控方向區域法院陳述的撮要内的案情,那些案情跟他的認罪相符。
7. 申請人於本庭席前親自應訊,並有禮和清晰地作出陳詞。
8. 本案源於申請人對房屋委員會人員的不滿。申請人向他們發出一封載有若干項恐嚇的信件,因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對於警務人員在他因這些事而被拘捕、調查和審訊的過程中對待他的方式,他感到極為反感;因為這怨懟,也因為他認爲得不到有關當局對他的投訴作出令人滿意的回應而深受挫折,於是他發出了控罪所指的那些信件。
9. 申請人並沒有在向本庭作出的陳詞中表示自己的認罪含糊不清;任何指他的認罪含糊不清的説法無論如何都會變得沒有根據。相反,他向本庭陳詞說,那些信件確實是由他所寫和發送的,他沒理由不認罪;但他的看法是,他已認了罪,如果是“十分合理的裁決自己定會接受承擔自己的責任和後果。出現不公正,不合情理的裁決,就行使自己上訴的權利提出上訴抗辯[原文‘辦’]。”
10. 簡單來説,他所不滿的首先是被檢控,繼而是因該等罪行而被判罰、或可能是被判罰的程度令其不滿。
11. 沒有說法指他於認罪時是在威逼之下行事,或指他的認罪因某些其他原因而無效,而且也不能夠這樣説。
12. 正如本庭在聆訊結尾時向他解釋的一樣,基於上述原因,法律上沒有可用來質疑他認罪的有效性的依據,也沒有可賴以説明他的定罪不穩妥的基礎,故此,本庭駁回他的申請。
(司徒敬)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夏正民)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倫明高)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俊文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由法庭一级傳譯主任鄧淑慧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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