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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3/2019
[2019] HKCFI 2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4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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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19年10月24日 |
| 判案日期 : |
2019年11月1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他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審訊後,暫委裁判官[2] (「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針對上訴人的指控是簡單的。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女童 (「X」),她與母親 (「控方第二證人」) 和弟弟在一個巴士站附近站著。上訴人從X的背後走過,用右手在X的臀部掃了一下。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事情,截停上訴人和報警。
3. 上訴人被截停後,向控方第二證人說:「唔好意思,飲咗酒,唔好意思,畀次機會。」
4. 警員[3] 到場,上訴人在警誡下表示對事件不記得、沒印象。
5. 在之後的警誡會面[4],上訴人承認因酒精影響掃了X的臀部一下。
6. 控方也依賴一段拍攝了案發經過的閉路電視錄影。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在之前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的。在原審時,他只在針對他的陳述應否呈堂的交替程序中作證,沒有就一般事項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辯方透過盤問和陳詞帶出的爭議點如下:
(一) 上訴人根本沒有觸碰X的臀部;和
(二) 即使有也只是意外的觸碰,尤其是因為當時他受酒精影響。
裁判官的裁斷
8. 控方指稱上訴人三次作出陳述:
(一) 在現場向控方第二證人作出陳述[5];
(二) 在現場向警員作出陳述[6];
(三) 在警署會面時作出陳述[7]。
9. 辯方就三項陳述都提出爭議,裁判官以交替程序處理,作出以下裁斷:
(一) 在相關頭兩個場合[8],如果上訴人有作出陳述的話,他是自願作出的;
(二) 案中不存在令她認為應行使酌情權拒絕讓相關證據呈堂;和
(三) 至於上訴人於警署作出的陳述和相關記錄,由於裁判官未能肯定陳述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故此拒絕讓相關證據呈堂。[9]
10. 不過,基於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在證人陳述書提及相關陳述,半年後憑記憶作證,可靠性成疑,加上指稱陳述的意思含糊不明確,裁判官不給予該陳述任何比重。[10]
11. 至於上訴人在現場向警員作出的陳述,裁判官認為不構成明確的招認,故此也不給予任何比重。[11]
12. 裁判官信納X為誠實可信的證人,信納她的證詞。[12]
13. 至於控方第二證人,裁判官也信納她是誠實作證的。不過,她認為證人當時可能受X的身體阻擋,影響了觀察上訴人的動作的準確性。[13]
14. 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清楚地拍攝了案發情況、上訴人的行為。[14]
15. 她裁斷,上訴人確用右手由左至右掃了X的臀部一下。[15]
16. 她也裁斷,上訴人當時並非醉酒,也非因醉酒而意外觸碰X的臀部。[16]
17. 最終,她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17]
上訴理由
18. 上訴人由黎家傑大律師[18] 代表,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原審法官錯誤否定上訴人是因為酒醉意外觸碰到X (如有觸碰的話),原因如下:
(甲)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在案發之前約2分鐘已經出現步履不穩、手部擺動情況,而只是集中指稱觸碰的短短數秒鐘。
(乙)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X對觸碰感覺的描述支持了如有觸碰的話只是意外。
(丙)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訴人疑似觸碰時的動作支持了如有觸碰的話都是意外。
(丁)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身體有酒氣的證據。
(戊) 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警誡下的回應可以支持他酒醉。
(二) 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有觸碰到X,原因如下:
(甲)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X說法的弱點,包括對觸碰的印象模糊、掃的方向錯誤、觸碰的時間誇張等等。
(乙)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X在指稱觸碰發生時的反應,支持了事實上可能根本沒有觸碰。
(丙)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全盤證據,錯誤否定X受到控方第二證人影響的可能,並錯誤認為辯方不能提出此爭議。
(丁)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P3閉路電視的影片未能清楚顯示上訴人確有觸碰到X。
(戊)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警誡下的回應可以支持他沒有觸碰X。
(三)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猥褻侵犯中「猥褻」及「猥褻的意圖」這兩項犯罪元素。
討論和考慮
19. 如果上訴人根本沒有如控方指稱般觸碰X,便沒可能干犯了猥褻侵犯罪。故此,本席認為,先處理上訴理由二是恰當的。
上訴理由二:是否真有觸碰?
20. 這議題原本有來自以下三方面的證據:
(一) X的證詞;
(二) 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
(三) 錄影片段。
21. 首先,X的證詞[19]。黎大律師指出,在原審時,辯方曾向證人指出,她可能只是受到母親[20] 的影響才認定自己臀部被掃[21],可是裁判官說:「辯方未有在盤問時直接向X提出此質疑,X沒有機會回應此指控。辯方根本不能提出此爭議」[22] 和「單憑她們的證供出現同樣不準確的地方就指控X的證供受到 (控方第二證人) 影響,這爭議純屬猜測,毫無證供支持」[23]。
22. 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的觀察並不準確,他指出以下例子,陳詞說辯方是有就這議題作出盤問的:
「問:咁喺呢個錄影[24] 之前,媽咪有冇同妳討論過呢一件事呀?
答:好似係冇嘅。
問:好似,不過就唔係好肯定,係咪呀?
答:係。
問:咁媽咪緊唔緊張呢一件事呀?
答:緊張。
問:都緊張嘅。咁喺錄影之前,啲警察有冇同妳討論過呢一件事呀?
答:事發當日喇咁,係去--後屘係坐咗警車去旺角警署嘅,咁嗰日--當日我講少少囉,係囉。
問:咁喺錄影之前,媽咪有冇同妳即係講過話,咁其實呢一宗案件係非禮案嚟㗎,有冇咁同妳講過呀?
答:冇。
問:冇咁同妳講過咁。有冇同妳講過就係話要同番差人講番妳畀人摸,咁樣要講番呢件事畀差人聽,有冇咁同妳講過?
答:嗰日之後都冇,好少提呢件事,所以我唔係好清‑‑唔係好記得。」[25]
和
「問:明白。我哋再睇番個謄本,咁就第39行,第7頁第39段。
答:等等吓。
問:好,請等--係,慢慢下,唔緊要。
答:好,見到,見到。
問:係喇,係喇。咁就係咁樣講嘅,我哋第5行開始,『咁後面向即係阿媽同埋細佬,(unclear)』,咁unclear即係打呢一份文件嗰個人聽唔清楚,『(unclear),但係唔係好記得…(unclear),咁然後突然間有個人咁就用隻手掃過去,掃過嚟「pat pat」,咁跟住我係…(unclear)』,係咪,見唔見到?
答:係。
問:其實嗰個 “unclear”,咁就妳係想講『咁跟住我係唔知情嘅』,妳係咪想講呢一樣嘢呀?
答:係。
問:咁其實我哋--即係我哋自己都可以聽番個錄音帶嘅,咁就我哋聽--我聽到,我自己聽到就係妳講唔知情嘅,咁妳都記得妳當時應該係想講唔知情嘅,係咪?係嘛?
答:係。
問:剛才妳答四眼哥哥[26] 問題嘅時候,都有答過就話其實妳覺得嗰個男人掃過去就好輕微嘅,個力度,啱唔啱?
答:係。
問: 其實會唔會係--其實如果唔係妳媽咪出聲嘅話,妳都唔會有留意到係有嘢掃咗過去呀?
答: 係。
問:而家一個階段媽咪就叫妳幫手報警,係咪呀?
答:係。」[27]
和
「問:直到警察到,警察再同妳去調查,成個過程,咁我都覺得其實妳係好冷靜嘅,係冇驚嘅,係咪?
答:唔可以係話冇驚囉。
問:但係冷靜會同意嘅,係咪?
答:係。
問: 其實就--就算真係有驚,都係因為媽咪話咗畀妳聽,有一個男人就掃妳個『pat pat』,咁妳聽咗之後,咁就有個驚嘅感覺,啱唔啱呀?
答: 係。
問: 其實當時呢,即係7月1號嗰日,妳對於被掃到嘅嗰一下嘅嗰個感覺,嘅印象,其實係咪唔係好清晰㗎,喺當日?
答: 係,係。」[28]
23. 黎大律師也指出,控方第二證人的以下證詞,也顯示X受了她的說話所影響的可能性:
(一) 當上訴人從X身邊走過的時候,她已經向上訴人嗌「你做咩嘢摸人哋屎窟呀?[29]
(二) 之後又捉著上訴人及叫X報警。[30]
(三) 警察向控方第二證人和X一同調查時,兩人不但站在一起,控方第二證人更似乎在X身上示範了X如何被摸。[31]
24. 黎大律師也強調,X和控方第二證人均對警員說X被人從右至左掃臀部,而錄影片段顯示的是從左至右的動作。二人相同的錯誤,起碼顯示二人曾作相討的可能性。
25. 黎大律師的陳詞是,因為上述情況影響X的重要證詞是否可被信納,裁判官理應仔細評估考慮辯方的陳詞,不能只以上文第21段所述的說法來交待。
26. 此外,裁判官說她「認為X對於 [上訴人] 用手掃她的臀部的感覺是清晰及肯定的」[32],這說法和證據不符,因為X作證時曾說被掃的感覺印象「唔係好清晰」[33],也曾說掃的力度很輕微[34],而且又說錯了掃的方向。
27. 黎大律師的陳詞是:裁判官根本不能藉X的證詞去肯定她曾被觸摸。
28. 就X可能被母親影響這指稱,答辯方[35] 陳詞說,辯方在盤問時只採用旁敲側擊式的提問,未有直接向X指出她可能受到母親的影響,未盡在盤問時指出案情的責任。
29. 而且,裁判官就X的誠信評估的交待,並非只是黎大律師加以批評的數句[36],完整的交待如下:
「 20. 辯方指X同意案發之時若非張女士提出X被摸一事,X也沒有留意或在意她被掃到臀部。X當時對被掃臀部的感覺的印象並不清楚。她亦是因張女士告知事件才感到驚慌。辯方亦指出X及張女士的證供中對被告人掃臀部之方向均向到場警員作出同樣錯誤的描述。辯方質疑當日X可能受到張女士的影響而認定自己被掃臀部。然而,本席留意到辯方未有在盤問時直接向X提出此質疑,X沒有機會回應此指控,辯方根本不能提出此爭議。
21. 無論如何,本席考慮了本案已呈堂之證供,本席也看不到X是因為受張女士影響而認定自己有被掃臀部之可能性。X在主問時清楚告知法庭在案發當時她是感受到被告人用手掃了她的臀部一下。X在案發之時只是一名剛滿13歲的女童,當時在街上有人快速地掃了她的臀部一下,她沒有提高警覺並需要母親提醒後才發現不妥,這並非不合情理。更為關鍵的是當辯方向X指出當時被告人有可能沒有掃到X的臀部時,X相當直接、沒有絲毫猶豫或迴避地否認此說法。本席認為X對於被告人用手掃她的臀部的感覺是清晰及肯定的。X當時感覺到觸碰但直至張女士提醒前也沒有留意或在意該一下的觸碰並非是矛盾之事。
22. 況且在猥褻侵犯的控罪中,控方根本不需要證明受害人在案發時是察覺猥褻的情況 (aware of circumstances of indecency) 或意識到猥褻成份(apprehended indecency),所以X在當時沒有即時感到自己被猥褻侵犯又或感到恐懼亦並不影響控方案情。
23. 儘管X在描述力度時由中等改為很輕微,以及在看過閉路電視紀錄的畫面後,將掃的方向由右至左改為左至右,本席認為本案涉及一個瞬間及突如其來的動作,X在案發之前沒有機會為此作準備,她被掃的位置是落在她的後方,她不能直接目擊到被告人的動作,她未能把感覺到臀部被掃的印象或細節說得清楚也非不合理。
24. X及張女士均對到場警員指被告人當時是由右至左掃X的臀部,但閉路電視紀錄則顯示該動作應為左至右。本席認為由案發直至警員到場期間,閉路電視紀錄已清楚拍攝得到當中的經過,辯方卻從未有指出該片段何曾顯示過X與張女士共同商討事發經過。控辯雙方在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供指出X與張女士在警方到場前商討過她們就事件的說法。本席認為辯方單憑她們的證供出現同樣不準確的地方就指控X的證供受到張女士影響,這爭議純熟猜測,毫無證供支持。
25.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X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她的證供。」[37]
30. 答辯方陳詞說,裁判官明確地考慮了X的證詞,和辯方對她的證詞提出了的批評。
31. 從謄本[38] 可見,辯方盤問是可以更為直接的,不過,如果說辯方沒有藉盤問帶出爭議點,則可能屬於過為嚴苛的看法。最終,裁判官的處理是否有誤,須看她的整體做法。從上文第29段所見,裁判官大致上掌握了案中主要議題,並作出了分析判斷。
32. 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紀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判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39]
33. 本席認為,黎大律師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法庭須干預裁判官對X的誠信評估的判斷。
34. 要判斷上訴人有沒有如指控般觸摸X,除了評估X的誠信外,還須考慮整體證據,其他證據有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和錄影片段。
35. 黎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二證人就觸摸那方面的證詞並不穩妥,看來裁判官也沒有依賴。
36. 就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裁判官有以下的觀察:
「 28. 張女士作供時堅持案發當時她目睹被告人的右手在向前擺動時接觸到X的臀部。然而本席認為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被告人的右手是在向後擺動時才接觸到X的臀部。本席認為案發之時張女士有可能受到X的身體阻擋,影響了張女士觀察被告人的動作之準確性。」[40]
37. 雖然裁判官沒有明確指出她沒有依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不過,縱觀裁斷陳述書的整體,她是沒有依賴這名證人這方面的證詞的。
38. 餘下的是錄影片段。就這項證據裁判官有以下的判斷:
「 29. 本案最為清楚客觀之證供就是閉路電視紀錄。從相關片段可見,於案發之時X背向馬路,面向店舖而站,她並沒有移動。當時被告人先從畫面上方出現,當他接近X時,他由靠近店舖的位置緩緩地走向X的身後。他貼近X身後經過時,他提起右手並向後擺動,由左至右掃了X的臀部一下。被告人犯案的動作清晰利落。」[41]
39. 最終,她裁斷上訴人確用右手由左至右掃了X的臀部一下。
40. 於上訴聆訊時,本席細察了錄影片段,認同上訴人的右手是有觸碰了X的臀部這裁斷。
41. 這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一
42. 黎大律師的陳詞是,如果控方指稱的觸碰只是意外,便不會構成猥褻侵犯,不論這意外是否因受酒精影響導致,情況也一樣。
43. 本席同意這看法。就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控方必須證明被控人是有意圖地[42] 作出的。這是英國上議院法庭[43] 在R v Court案[44] 所裁定的,於HKSAR v Fok Ka Shing案[45] 為終審法院所肯定。[46] 故此,意外的觸碰,不會構成猥褻侵犯。
44. 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錯誤地否決了上訴人只是意外觸碰到X的可能性,尤其是裁判官沒有充份或正確地考慮上訴人會否因酒精影響,觸碰只是一個意外。
45. 觸碰是否刻意做出的,上訴人是否受酒精影響是相關的。裁判官有以下的觀察:
「 33. 在一般事項方面,[上訴人] 沒有提交任何證供支持他在案發當時是醉酒之說。即使控方第三證人警員作供時確認他在現場聞到 [上訴人] 有酒氣,但這亦並不等於被告人於案發之時是醉酒不清醒。」[47]
46. 除了指出裁判官沒有充份顧及上訴人有酒氣這事情外,黎大律師也批評,裁判官所用的字眼不夠明確,她有責任裁斷是否可肯定觸碰並非意外,「認為」、「不接納」並不足夠,也沒顯示她曾考慮辯方說法是否有可能是真的。
47. 他也批評,裁判官沒有恰當地顧及上訴人被拘捕和警誡下對指控而作出的「我唔記得、無印象」的陳述。
48. 裁判官就她如何處理這陳述有以下交待:
「 18. 被告人對警員所作的所謂口頭招認及控方證物P6的警誡會面紀錄實則只表達了被告對事件『唔記得』、『冇印象』。本席理解控方呈遞相關的證供是讓本席了解警方向被告人作出調查時的整體情況,但即使本席接納被告人有向警員講出相關的說話,被告人也從來沒有明確作出任何招認。因此本席不會給予相關招認任何比重。」[48]
49. 答辯方的陳詞是,裁判官的處理不影響整體裁斷的穩妥性,因為上訴人的陳述只是開脫罪責的,不能用來證明陳述內客為事實。
50. 他援引R v Liu Yu-Ngor案[49] 和Archbold Hong Kong來支持他的論點。
51. 在R v Liu Yu-Ngor,de Basto J指出除了根據已成之事 (res gestae) 的原則、或反駁新近捏造的指控而可接納為證據之外,被告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開脫罪責的陳述 (exculpatory statements) 只是可接納為顯示面對警方指控犯罪時被告人的反應的證據。
52. Archbold Hong Kong 2019[50] 亦指出,在不違反傳聞證據的規則 (the hearsay rule) 下,在法庭外作出的陳述只可接納為顯示陳述人在作出該陳述時的知悉、或思想狀態。在傳聞證據的規則下,一般來說,不可以用「法庭外作出的陳述」去證明其陳述的內容為事實的證據。
53. 黎大律師則力陳,顧及上訴人作出陳述時的整體情況,尤其是他曾告訴警員他路過那處被X的母親捉住,被指稱非禮,這意味他承認在場,是被指稱犯事的人,構成指認,故此他的陳述應被視作混合陳述。
54. 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故此沒有來自他自己可直接證明自己如受酒精影響的話程度有多大的證據。
55. 上訴人喝了酒,是無可爭議的,因為警員在回到警署會見上訴人時依然聞到他身上有酒氣。不過,警員的證詞只限於此。從會面紀錄的內容來判斷,上訴人受酒精影響的程度不會十分嚴重,他親自寫下了宣言,並且看來清楚在發生甚麼事。
56. 而且,在上訴人沒有作證下,裁判官完全有權不給予陳述的開脫部份任何比重。終審法院在Li Defan v HKSAR案[51] 確認原審法官可以如此做。
57. 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關乎上訴人受酒精影響的程度的判斷,是合符情理,和證據沒有不符的。
58. 可是,即使這樣,裁判官依然要考慮證據,判斷是否肯定上訴人有意如此觸碰X,要肯定是這樣,這必須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59. X的證據和錄影片段所示,都和這議題有關。
60. 黎大律師力陳,X說被掃的感覺並非很清晰,掃的力度也輕微,這些都不支持有意圖觸摸以討便宜的推論。此外,錄影片段所示,上訴人的行為也不支持這推論。
61. 裁判官根據錄影片段[52] 所示有以下的觀察[53]:
(一) 打斜避開X的家人行走並朝X的身後走過去;
(二) 看不到上訴人當時有任何理由需要貼著X的背後走過;
(三) 他右手突然提高,先向前然後向後擺動;
(四) 提高右手的動作並不自然。
62. 黎大律師則力陳片段[54] 顯示上訴人步履不穩,沒人阻擋仍走不到直線,右手擺動幅度很大,當時X一家人根本還未出現,顯示上訴人不是裝模作樣,於關鍵時刻上訴人的情況也一樣,而且,他的手可能是撞上X的手而意外碰到她的臀部的。他也請法庭留意,如有觸碰,是在上訴人已走過了X,手向後擺時才出現的,充其量只是手背觸碰到X,而非手掌,力度也輕。但裁判官忽略了上述這些情況,或起碼沒有作出她應作的分析考慮。無論如何,片段所示不能令人肯定上訴人是立心觸碰X的。
63. 答辯方則提出以下的觀察,支持裁判官的判斷:
(一) 上訴人的動作並不顯示他案發時可能是酒醉、可能是有任何困難去控制他的手腳、或有可能是不清醒,反而顯示他能夠正常控制自己的手腳和行為 (檢視銀包和擦拭眼鏡)、毫無困難地在近距離避開他面前身穿黑色褲及白色外套並戴著兜帽、朝相反方向行走著的另一名行人。
(二) 剛案發前,上訴人的右前臂和右手腕是向下近乎垂直地前後擺動。
(三) 案發當時上訴人的右前臂和右手腕在前後擺動中,明顯地是突然斜向外 (即向著X的臀部) 撥開去,上訴人的手臂只是「貼著」、或擦過X的右手肘,上訴人的右邊身體 (包括右手臂) 並沒有撞上X的右手肘,而上訴人的右手亦沒有被X的右手肘擋著;因此,上訴人的右手並不可能因為「被女童X的右手肘擋著,好像是右手向後掃的動作,然後看似掃到她」。
(四) 到控方第二證人捉拿到上訴人的一刻,上訴人的右前臂和右手腕回復到向下近乎垂直地前後擺動。
64. 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55] 進行的。在HKSAR v Ip Chin Kei[56] 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57] 麥偉德[58] 指出了一些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法律原則,包括以下:
(一) 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二) 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關鍵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
(三)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出的錯處,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審這法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
65. 本席認為,以本案而言,錄影片段提供了一項客觀而又相對確切地顯示發生了甚麼事的證據。
66. 裁判官和雙方的觀察,本席都有留意顧及,也留意了上訴人在距離X一家人數步之遙時,是靠近牆邊的,如要繞過他們,需向外走,過程遇上一名穿白衣的人,行走路線的角度受了一些影響,要偏近X一家人,當然要避開他們的空間仍是有的。觸碰只是一下,是上訴人的手背觸碰了X的臀部,他的手沒有在X的身體逗留,力度輕微。總的來說,上訴人的動作是有意的,這可能性相當大,但是否足令人肯定這是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本席未能達致和裁判官一樣的結論,本席認為,只是意外觸碰的可能性,不能完全被否定。
67. 這上訴理由成立。
上訴理由三
68. 這理由可簡單處理。
69. 黎大律師陳詞說,即使上訴人的手曾觸碰X的臀部,這只是R v Court案[59] 中所述可以構成猥褻的行為,而非本質上是猥褻的行為,故此控方須證明上訴人有猥褻的意圖,裁判官並沒有在這議題上作出清晰的裁定,裁決因而不穩妥。
70. 答辯方則陳詞說相關行為是本質上猥褻的,故此控方只須證明上訴人有意圖地做出相關行為,不用證明猥褻意圖。
71. 如果肯定上訴人在本案情況下有意如此觸碰X的臀部,本席認為,情況足可令人肯定是他有猥褻的意圖的。
結論
72. 雖然上訴人為自己帶來極大的嫌疑,但由於上訴理由 (一) 成立,本席裁定定罪並不穩妥,故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處。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並呈交了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撰寫的書面陳詞
申請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家傑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
[2] 屈麗雯女士。
[3] 警員24745號 (控方第三證人)。
[4] 由警長58509號 (控方第四證人) 進行。
[5] 見上文第3段。
[6] 見上文第4段。
[7] 見上文第5段。
[8] 即上文第8段 (一) 和 (二) 所述。
[9] 見裁斷陳述書第15段。
[10] 見裁斷陳述書第17段。
[11] 見裁斷陳述書第18段。
[12] 見裁斷陳述書第25段。
[13] 見裁斷陳述書第28段。
[14] 見裁斷陳述書第29段。
[15] 見裁斷陳述書第31段。
[16] 見裁斷陳述書第36段。
[17] 見裁斷陳述書第37段。
[18] 在原審時,上訴人也是由黎家傑大律師代表的。
[19] X的錄影紀錄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呈為證據,X出了庭接受盤問。
[20] 控方第二證人。
[21] 上訴宗卷第230 - 231頁。
[22] 裁斷陳述書第20段。
[23] 裁斷陳述書第24段。
[24] 註腳19所述的錄影紀錄。
[25] 上訴宗卷第118頁B - I。
[26] 原審時的控方外判大律師。
[27] 上訴宗卷第124頁P - 125頁G。
[28] 上訴宗卷第126頁P - 127頁A,粗體為後加以作強調。
[29] 上訴宗卷第130頁S。
[30] 上訴宗卷第125頁P及134頁D - E。
[31] 例如P3 Channel 6 07:45:00-07:46:20及Channel 1相同時間。X必然聽到及知道她的母親正在指控上訴人摸她的臀部。
[32] 裁斷陳述書第21段。
[33] 上訴宗卷第126頁U - 127頁A。
[34] 上訴宗卷第125頁D。
[35]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 (「黎專員」) 呈交了書面陳詞,但沒有出庭,由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出庭。
[36] 見上文第21段。
[37] 裁斷陳述書第20 - 25段,上訴宗卷第20 - 21頁。
[38] 見上文第22段。
[39] 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HCMA 191/201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的判詞。
[40] 裁斷陳述書第28段。
[41] 裁斷陳述書第29段。
[42] 即 “intentionally”。
[43] House of Lords。
[44] [1989] 1 AC 28。
[45] (2013) 16 HKCFAR 413,FAMC 60/2012。
[46] 見判詞第8段。
[47] 裁斷陳述書第33段,上訴宗卷第22 - 23頁。
[48] 裁斷陳述書第18段,上訴宗卷第19頁。
[49] [1990] 1 HKLR 20。
[50] 2019年版,第11-5段。
[51] (2002) 5 HKCFAR 320,第334頁。
[52] 相關的片段是P3 Channel 6 07:28:32 - 07:28:44。
[53] 見裁斷陳述書第35 - 36段。
[54] P3 Channel 6 07:25:58 - 07:27:40。
[55] 即 “re-hearing”。
[56] [2012] 4 HKLRD 383。
[57]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麥偉德當時官階。
[58] McWalters J, as McWalters JA then was.
[59] [1989] AC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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