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許
HCMP 557A/2012
HCMP 5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55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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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2012年5月10日,本庭駁回答辯人許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答辯人不得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 2012年11月16日,答辯人堅持存檔傳票,要求上訴法庭開庭就其申請再作判決。答辯人同時存檔一份誓章,當中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她的個案。
3.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定:
「凡上訴法庭只基於書面陳述而裁定有關申請,如上訴法庭認為該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則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根據第(7)款,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該裁定。」
4. 按本庭2012年5月10日的命令,答辯人不可再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5. 再者,《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6. 是故,答辯人根本不應該存檔該份傳票;本席因此命令無需聆訊,撤銷該份傳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