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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9/2021
[2022] HKCA 5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599號
(原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11年第1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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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 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1月25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2年 4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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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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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李成足先生是答辯人的僱員。2010年9月23日,李先生因工意外受傷。就該次意外,李先生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申請補償,案件編號為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089號;李先生也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普通法向其僱主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索償,案件編號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2. 李先生在高等法院的案件已於2018年1月12日獲判可得賠償1,366,320元及利息(見[2018] HKCFI 27)判決;後來李先生就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上訴被駁回(見 [2019] HKCA 1119)。
3. 李先生的僱員補償申請也已於2021年11月29日在區域法院完全審結(見 [2021 ] HKDC 1616 )。可是,於2021年12月31日,李先生竟存檔一份上訴通知書,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在該案中於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潘法官當時的命令,只是把一個指示聆訊押後至2013年1月25日進行,並把是次聆訊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4. 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條規定,李先生須有區域法院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就區域法院法官在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李先生並沒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規則,在該命令頒布後的14天內向潘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也沒有向本庭取得上訴許可。
5. 李先生在上訴通知書裏指稱:
「 1. 被告僱主許重暖2010年9月23日刑事疏忽責任事故十一年之久犯罪罪魁禍首鐵證如山,2. 勾結串謀法援林駱律師高層大警官隱瞞真相胡作非違,歪曲抹黑踐踏法律證據鐵證如山,上訴重證據開庭審判,3. 被告聯合羅雪梅法官提供犯罪保護傘,藐視法庭藐視法律,設圈套對工傷受害無律師代表實施欺詐,包庇被告假十一年,設圈套走回頭路,浪費公帑。現申請作出撤銷前述判決或命令,並申請作出命令如下,向上訴庭申請命令重證據開庭審判。」
「 1. 松對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逃逸2010年9月23日刑事疏忽毀壞罪責任事故共35條,2. 被告僱主勾結法援律師林駱高層警官也是東主,隱暪真相,故作非違偽造假證,顛倒是非操控每次聆訊欺詐工傷受害無律師代表十一年鐵證如山。被告觸犯刑事條例200章36條及40條,被告串謀造假共35條迫我家破人散,慘痛的左手左肺傷情嚴重惡化,每天療傷藥物過敏肺結核高血壓心臟病人身傷害損失,精神打擊損失,失去工程利潤每個月40萬元損失者要賠償。」
6. 李先生的這些指稱明顯和潘法官於2012年10月26日所作的命令無關。
7. 2022年1月20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作出指示,要求李先生呈交陳詞,解釋為何上訴法庭應容許他未得上訴許可,而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將在收到李先生的陳詞後,交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
8. 2022年1月25日,李先生存檔一份傳票及兩份誓章。2022年2月21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作出指示,把李先生呈交的兩份誓章視作他的書面陳詞,與他的上訴通知書及傳票一併呈交上訴法庭考慮。
9. 李先生在該傳票裏這樣說:
「 被告14天無理由,拿不出事實法律證回應,申請排期重證審訊判決要提事實講道理,刑事附力民事重證開庭審判,上訴2019年10月28日包庇被告黑箱操作,寫判案書,三位法官欺詐原告鐵證如山,存檔審訊文件證物(一)至證物(四十八)共34頁,英文誓章證(一)共3頁。」
10. 李先生在他該兩份誓章裡這樣說:
「 工傷受五次全麻手術每次8小時,每晚安眼藥最多3小時記憶力嚴重衰退,反應遲鈍,半痴半呆,被告僱主許重暖利用工傷受害上述弱點,勾結串謀法援律師,高層大警官隱暪真相偽造假證十一年之久,操控審訊程序欺詐詭辯,歪曲村里對松美巨大貢獻,被告從區域法院到上訴庭偽造假證犯罪無巨數清楚,只有重證開庭審訊判,證物(一)共2頁證物。」
「 被告14天無理由無證回應要擺事實講道理,申請重證據開庭審訊判決,堅決反對上訴庭2019年10月28日包庇二位被告虛假上訴,誣告罪誹謗罪,觸犯刑事36條及40條,多項罪行,包庇被告2010年9月23日刑事疏忽責任事故11年之久,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朱芬齡,陳江耀包庇被告觸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十一年之久,鐵證如山,原告報警十多次要申請重證開庭審訊判決,證物(一)至證物(四十八)共34頁,證物(一)共3頁。」
11. 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2年2月21日所作出的指示,李先生於2022年3月9日以傳真致函法庭,說他沒有收到法庭於2022年1月20日所作的指示;但他其後沒有再呈交任何書面陳詞,因此本庭仍把上述誓章視作李先生的陳詞。
12. 2022年3月18日,李先生向上訴法庭寄來一份他在2022年1月31日所作的誓章。2022年3月24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作出指示,通知李先生,法庭不會考慮及審閱他在沒有法庭批准下所呈交的這份誓章。事實上,李先生在該誓章及其附件裏仍然沒有提出任何對潘法官的命令的上訴理由,而只是重複他對答辯人的各種指控,並要求「上訴重證據開庭審訊」。
13. 綜上所述,李先生顯然未能提出任何理由,為何本庭應讓他未獲上訴許可而直接對潘法官2012年10月26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根據法例,李先生無權對該命令提出上訴。因此,本庭頒令把李先生的上訴通知書剔除,撤銷日期為2022年1月25日的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 (朱芬齡) |
(林雲浩)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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