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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8/2024
[2025] HKDC 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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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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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事務所的林宛瑩律師,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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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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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59克可卡因[1]。
案情
2. 被告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
3. 2023年12月30日0142時左右,警務人員在旺角洗衣街近弼街交界設置的路障,截停登記號碼KM2638的士檢查。被告是的士乘客,坐在後座乘客位。
4. 經搜身,發現被告人戴着腰封。在腰封內發現共36個膠袋,載有控罪所指的毒品。此外,警方在被告身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及港幣5,770元。
5. 被告隨即被捕,罪名是 “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於警誡下說:「我因為爭人30幾萬屋企負擔又大,先所以賣毒品搵快錢。」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販運案中毒品,但拒絕透露賣家身分。被告聲稱尚未賣出任何毒品,身上檢獲的金錢屬於他本人所有,他有吸食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習慣。被告又聲稱不認識案中的士司機,只是從竹園邨乘搭的士到旺角。
6. 案中檢獲的可卡因估計市價為港幣5,620元。
7. 案發期間,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記錄
8. 被告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 襲擊他人至身體傷害罪(2021年7月被判10星期監禁)和藏有毒品罪(2022年4月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9. 代表被告的林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現年41歲,教育程度為中四,被捕前於麻雀館工作。被告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被告已於早年與前妻失去聯絡,被告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兒子患有哮喘病。被告犯下本案後,照顧兒子的重擔落在被告的母親身上。
10. 被告的母親現年已78歲,患有脊柱側彎及骨質疏鬆,又因雙膝退化,進行手術後行動不便,至今仍需定時覆診。於2025年2月份,被告母親因患上甲型流感需要住院留醫觀察。
11. 被告因為收入不定,一時誤信損友,錯誤認為透過犯案能賺取快錢,填補過往滾存的債務,因而犯案。
12. 被告的父親於被告還押期間離世,被告曾兩次申請保釋希望送父親最後一程,亦希望能照顧患病的母親,但申請被拒,令他十分後悔。被告決心改過,不會重蹈覆轍,因為他害怕失去與母親及兒子相處的時間,決意出獄後重新找一份新的工作,遠離之前認識的朋友,盡兒子及父親的責任。
13. 被告親筆撰寫求情信。他描述自己一時糊塗和愚蠢沒有想清後果而犯事。對於母親要獨自一人面對丈夫離世又要照顧孫兒,被告感到差愧。
14. 林律師指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案, 販運10 克以內的海洛英或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 2至 5 年監禁。涉案5.59克可卡因可處3年8個月監禁。
判刑
15. 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以及相關案例。
量刑起點
16. 本案涉及5.59克可卡因,據上訴法庭頒下的量刑指引,本席以3年8個月為量刑基準。
刑期扣減
17. 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在求情信懇求法庭從寬處理,並提及家人的現況。本席需强調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犯案者一旦被捕,都會預期給法庭予以嚴厲處置。被告在犯案前理應想到一旦入獄便無法照顧母親和兒子,他現在不能以此奢盼法庭從寬處理。事實上,他曾嚐牢獄之苦,但仍冥頑不靈,犯下此嚴重罪行,現需再次入獄,實為咎由自取,可惜的是家人因而被連累。
總結
18. 經扣減和整合刑期之後,被告被判入獄29個月。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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