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力源
Joseph Leung & Associates (a firm)
HCMP 20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09年第2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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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判決書
1. 本聆訊涉及訟費單草擬員的發言權。
2. 這是一宗申請評定律師樓發給客人的帳單的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7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06號命令第2規則而提出的。程序上由原訴傳票開展,申請人同時會存檔及送達一份支持性誓章。在聆訊時,法庭會視乎案情而:
(1) 指示被告人存檔反對誓章,或其他誓章,先處理客人是否有責任支付訟費的問題(責任問題)。
(2) 在責任問題已有定案或沒有任何責任問題的前題下,即時評核金額或命令將帳單予以評定。
(3) 把有爭議的訴訟由原訴傳票程序改為令狀程序。
3. 根據實務指示14.2第3(6)段,這類申請由聆案官處理。只有當聆案官作出將帳單予以評定的命令後,訟費單草擬員才於訟費評定程序中有發言權:見實務指示14.1第3段。上文第二段所述的其他事項均需由律師或當事人親自處理。
4. 本案的原告人所存檔的支持性誓章指被告人有疏忽,及未得他同意轉聘了一位大律師,屬於上文所說的責任問題。故本席拒絕由訟費單草擬員王先生代表被告人,押後由被告人的律師出庭。
5. 事實在該律師出庭後,本席從雙方初步的陳詞中得知責任問題確有爭議之處,故本席指示如下:
(1) 原告人於2009年11月17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進一步誓章;原告人須清楚說明所指疏忽的行為為何,以便聆案官作進一步指示;
(2) 被告人於2009年12月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3) 原告人於2009年12月29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回覆誓章;
(4) 未得法庭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存檔或送達其他誓章;
(5) 押後至2010年1月5日9時30分再度提堂;及
(6) 訟費保留。
原告人鄧力源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梁國堅律師行的梁國堅律師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