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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98/2017
[2018] HKCFI 4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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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於2018年2月28日作出以下的命令:
拒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觀點:
1. 陳先生(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要求本席推翻海關投訴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他指處理方法不公平。
2. 司法覆核只能針對以下三種情況提出,(1)不合法的行政決定,(2)不合程序的行政決定和(3)不合理的行政決定。除非是這些情況,法庭不會干預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3. 申請人存檔一份誓章和海關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已詳細審閱。
4. 海關投訴上訴委員會已列出足夠理由,逐一解答申請人的疑問。申請人在誓章表示,他不同意上訴委員會的答覆,這不足以構成司法覆核的基礎。至於他指海關投訴上訴委員會不公平,同樣沒有詳細資料。
5. 關於CIT/1/195/2015一案,你要求海關人員披露資料的問題,《商品說明條例》第17條的確不准披露調查資料,除非是條例授權或得法庭准許。
6. 另外,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15(1)(f)條,若有理由相信某東西可能需要用作證物,海關人員可檢取、移走或扣留該東西。海關人員有權檢取申請人的手提電話,這權力應該包括檢查電話內的資料。至於其中的相片和影片,根據上訴委員會調查所得,申請人曾要求保存電話內的相片副本,海關人員於是下載副本後交給申請人。就此申請人強調沒有作此要求或同意下載。無論是否經申請人同意,將下載副本先還給申請人是減低不便的合理做法。
7. 至於CIT/2/210/12一案的1部手提電腦,根據海關上訴委員會所講是依法庭命令銷毀,應該有紀錄,也已通知你。
8. 有關投訴途徑和機制,香港海關網頁清楚說明,就算海關書信中沒特別向申請人說明,申請人應該很容易查證,沒有導致不公平。
9. 除非申請人的理據是「可合理地辯證成立」,而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否則法庭不會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10. 本案的申請並非針對上文第二段的任何一種情況,而且沒有成功機會,所以本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日期: 2018年02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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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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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18年02月2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迪文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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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18年02月8日
送交/遞交答辯人/
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海關
建議答辯人
經律政司轉交 |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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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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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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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檔號:
CIG/COMP1/1/2016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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