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SEE WAH FAN)
鄺偉全經營鄺偉全律師行
HCA 25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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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判決書
1. 這是被告人剔除原告人於2017年4月2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的申請。
2. 本席決定撤銷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及取消2017年6月28日的聆訊,理由是周家明法官已經在2017年3月7日頒下命令:除非得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許可,否則原告人不可以繼續任何現有的法律程序。因為原告人2017年4月26日的上訴通知書是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提出,違反周家明法官的命令,故此上訴通知書應被撤銷。
3. 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評估,金額評定為HK$10,000 (兩小時半的費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