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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5/2018
[2019] HKDC 10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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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曹任文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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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嫣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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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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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就案發經過,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列出,在此不再重述。
3. 簡單來說,被告人與受害人曾為鄰居,在替受害人新居換門鎖後次日入屋犯罪,明知受害人夫婦不在家時,趁機犯案。
4. 案中失物已尋回,失物為受害人所收藏的九幅畫及用來包裝畫作的信封。
刑事紀錄
5. 被告人在本案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求情
6.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今年42歲,於國內出生,曾接受教育至小學二年級程度。
7. 被告人於2012年來港定居,與兒子同住,妻子則以雙程證來港探親和被告人及兒子居住。被告人兒子今年19歲,尚在求學。被告人獨自經營小型裝修工程公司,每月入息由一萬多元至數萬元不等,為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
8. 辯方律師指,雖然受害人指該些畫作共值十六萬多元,但就它們的價值,並沒有實際評估報告或買賣收據支持。
9. 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人曾接受膀胱腫瘤切除手術,現還在北區醫院接受跟進治療。他也指被告人父母年老,父親還有心臟病,需要藥物治療。
10. 辯方律師指,案中被告人在本案前品格良好,並指被告人智商較低水平,又指被告人家人對被告人十分支持,並呈上數封求情信供法庭考慮。辯方律師懇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討論
11.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4)條,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12. 被告人在本案前為品格良好的人,從辯方律師呈上的求情信綜合來見,被告人的家人、客戶及鄰居皆指被告人為人忠厚、有耐心、勤勞及孝順,又樂於助人。被告人家人指被告人因兒時發燒未有求診,致腦袋不靈活,常沒記性。
13. 本席注意到案中的失物全已尋回,受害人沒財物上的損失。
14. 就此類控罪,即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晰的量刑指引。一名成年的初犯者,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1]。
15. 在本案中,法庭注意到,被告人是趁受害人夫婦約自己到大埔飲茶相見的時候,到受害人新居犯案。而且,在案發後,受害人的房門開啟,門鎖未有破損,而在被告人家中也找到由被告人替受害人安裝新鎖頭的房門鎖匙,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明顯不是機會主義的犯罪。
16. 被告人於此案的犯罪時間為下午時候,剛巧受害人夫婦女兒放學在家,幸好當時雙方未有察覺對方存在,否則,後果對雙方都有某程度上的危險。
17. 就辯方律師對那些曾經失去的畫及信封的價值的質疑,本席認為,明顯對受害人來說,他是喜愛及珍藏該些畫作的,而該些畫作亦是有價值的。
18. 本席在考慮過辯方律師所有有力的求情說話後,包括呈上的所有求情信、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受害人因已尋回失物並沒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但法庭必須要跟隨上訴的判刑指引。
19. 本案中,法庭願意就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的刑期指引3年監禁刑期起點,下調至兩年九個月監禁。
20. 故就此案,判被告人入獄兩年九個月監禁。
[1]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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