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930/2024
[2026] HKDC 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30號
-------------------------------------
-------------------------------------
| 出席人士: |
馮海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 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
判刑理由書
---------------------
案情
1. 2024年4月3日,警方在旺角巡邏期間,見到被告。其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身,找到18.3克可卡因及1.33克冰毒。
2. 警方拘捕被告,罪名是販運毒品,於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3. 涉案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14,000多元。
控罪
4.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5. 被告現年39歲,中三教育程度,未婚,任職會所經理,月入港幣23,000元。被告自幼時父母已經離婚,因此由祖父母撫養。
6. 被告祖父母現已過世,數年前被告父親中風及患癌,被告曾見過父親,並給予了一些醫藥費。
7. 被告明白自己做錯了事,現已後悔,決定洗心革面,不再犯案,將來打算從事服務業工作,並重新做人。
8. 被告有16次出庭,共16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5項是管有危險藥物,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量刑
9. 本案所涉的危險藥物為18.3克可卡因及1.33克冰毒。
10. 根據上訴庭於 HKSAR v Huang Ruifang[1]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至7年,因此,若純以數學計算,販運18.3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約為67.5個月監禁,而販運1.33克冰毒,量刑起點約為42個月監禁。
11. 因被告同時販運2種危險藥物,本席在量刑時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來處理(參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2])。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法庭必須考慮最終量刑基準的整體性。
12. 代表被告的莊大律師,以不同的測試方式計算結果,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應該約為監禁70至72個月。
13. 「個別方式」是計算每一種毒品的刑期,然後把所有刑期加起來。根據判刑指引,若純以數學計算,販運18.3克可卡因及1.33克冰毒,量刑起點分別是約監禁67個月及約42個月。因此,假若採用「個別方式」來判刑,量刑起點會是約監禁109個月。
14. 「綜合方式」則是揀選毒性最強的毒品,根據它的份量和按照適用的判刑指引訂下刑期,然後根據毒性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的份量來作出調整。由於本案涉及兩種不同的毒品,法庭可進一步採用「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來量度恰當的量刑起點。
15. 本席運用「荒謬測試」考慮:假若被告販運的毒品全是可卡因,即總重量為19.63 (18.3 + 1.33) 克可卡因,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和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69個月;假若被告販運的19.63克毒品全是冰毒,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和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90個月。
16. 本席以「換算測試」計算,得出結果是:(i) 假若以可卡因為計算刑期的基礎毒品進行計算,販運1.33克冰毒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2.4個月的刑期,即約等如販運5.1克可卡因,而販運23.4克可卡因會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72個月。(ii) 假若以冰毒作為基礎毒品進行計算,販運18.3克可卡因會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67.5個月,即約等如販運6.56克冰毒,而販運7.89克冰毒會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73.8個月。
17. 本席以「比例測試」計算,得出結果是:本案毒品的總重量是19.63克 (18.3 + 1.33)。18.3克可卡因是總重量的93.22%,1.33克冰毒是總重量的6.78%。販運19.63克可卡因引致的刑期是約監禁69個月,它的93.22%是約監禁64個月。另一方面,販運19.63克冰毒可引致約監禁90個月的刑期,它的6.78%約是監禁6個月。兩者加起來是監禁70個月。
18. 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案[3]的判決和指示,即使毒性較重的毒品的份量較其他毒品為少,法庭在量刑時應該以毒性較重的毒品作為基礎毒品來計算刑期,並詳列出量刑時需採用的7個步驟。
19. 根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4]案所說明的量刑原則,法庭在釐定刑期時,首先要顧及涉案毒品的份量,然後考慮被告在販毒活動中所擔當的角色。倘若被告只是替人運送毒品或替人保管毒品,那麼量刑起點將依據相關毒品的判刑指引,以涉案毒品的份量按比例計算。本席接納,被告在販運毒品中只是扮演最低層的角式。
20. 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涉案毒品中以冰毒的毒性較為強,並以此作為量刑的基礎毒品(base drug)。被告販運1.33克冰毒,純以數學計算,量刑約為42個月監禁,考慮到涉案尚有18.3克可卡因,本席決定以69個月監禁為本案量刑起點。
21. 當販毒者同時間販運兩種或以上的毒品時,這會構成加重罪責的因素,因為他透過同時間販運不只一種毒品,得到一個較大的毒品市場,因此決定把刑期上調3個月至72個月監禁。
22. 被告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最終刑期為48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