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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9/2019
[2021] HKCFI 3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1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14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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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申請人) |
曾韻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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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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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柯金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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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陳詞日期: |
2019年10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12月3日 |
判 決 書
1. 申請人曾女士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其申索書向被告人柯先生追討$30,000欠債及審訊當日利息,其申索陳述書計算出的利息為$236,183.13。
2. 曾女士告知審裁官她患精神病未癒,故在曾女士的要求下,審裁官批准曾女士的同鄉親屬洪先生作爲代表。
3. 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審裁官判決曾女士得直,可獲得$30,000欠款、訟費$90及判決後的利息。
4. 曾女士不服,她認為審裁官只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3) 款判予利息,卻不根據第33(1) 款判決入稟前的利息是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5. 審裁處的判決是於2019年5月21日發出的,而曾女士於5月24日提出覆核,5月27日更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審裁處因上訴許可的申請而沒有權處理覆核。
6. 本案用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才交由本席處理,原因是期間曾女士因精神行為能力問題而致原訟法庭需要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代表她。直至2021年11月8日,在得到進一步的醫生報告和法定代表律師的報告後,該委任令才獲解除,法庭並容許曾女士恢復本申請。案件之後交由本席處理。曾女士確認她依賴2019年10月3日支持本申請的陳詞。
7.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任何一方可基於裁斷(a)涉及法律問題;或(b)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8. 本席認為案件涉及三個法律問題:
(1) 有精神病的申索人應否由其他人代表發言?
(2) 上文第4段的法律問題,即小額錢債審裁處能否判予判決前的利息?
(3) 若追討的本金加入稟前的利息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權 (當時為$75,000),審裁處是否可以或應該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9. 就着這三個法律問題,本席給予上訴許可。
10. 本席指示如下:
(1) 申請人須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原訴動議通知書;
(2) 在第(1)項完成的基礎下,本上訴於2022年2月16日聆訊,預留半小時,上訴人須親自出席;及
(2) 訟費保留待決。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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