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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4/2022
[2023] HKCFI 4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4號
(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22年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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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CHEUNG YICK LEUNG (張亦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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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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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WELL BOR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LIMITED
(偉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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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3年2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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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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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梁偉俊仲裁官(“仲裁官”) 於審訊後撤銷申索人的申索。申索人不服仲裁官的裁決,現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 第31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人的申索
2. 申索人在其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仲裁處”)所提交的申索表補充資料頁中,提供了以下資料:
(1) 其僱主是金鋒警衛有限公司 (“金鋒”);
(2) 金鋒是被告人的外判公司;
(3) 他於2022年7月11日開始, 被金鋒委派到由被告人管理的屋苑“迎海”工作;
(4) 於2022年8月14日凌晨,他曾被一名男子誣告在工作期間睡覺;
(5) 於2022年8月15日,他被金鋒通知不用再到“迎海”上班;
(6) 經查問下,申索人發現被告人並沒有向金鋒提供任何照片作為他工作期間睡覺的證據;
(7) 由於被告人在事先沒有給予警告的情況下,要求金鋒不再委派申索人到“迎海”工作,導致申索人失去工作近一個月,故此構成不合理解僱。
3. 基於以上背景,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仲裁官的裁決
4. 仲裁官於審訊後,撤銷了申索人之申索,理由是申索人和被告人之間沒有僱傭關係。仲裁官指出:
“15. 在聆訊期間所得的證供清楚顯示,就申索人在‘迎海’屋苑的保安員工作,是金鋒與申索人進行求職面試、簽訂僱傭合約、編制涵蓋申索人的更表、向申索人直接支付工資,以及向稅務局呈報申索人在受僱期間的薪金/工資。金鋒在勞資關係科進行調停時,亦承認申索人是其僱員。申索人在聆訊期間及在提供的書面資料,亦承認金鋒為其僱主[…]
[…]
18. 經全盤考慮整體證據後,仲裁處裁定申索人與被告人沒有僱傭關係,申索人的僱主為 ‘金鋒’。根據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仲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以查訊、聆訊和裁決違反僱傭合約、違反學徒訓練合約,或涉及《僱傭條例》相關條款的申索。申索人並非學徒,所有證據亦指出申索人與被告人並沒有僱傭關係 ,因此仲裁處由於欠缺司法管轄權而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
5.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可被歸納如下:
(1) 他工作上有僱傭關係,是被告人透過外判金鋒警衛僱用他的;
(2) 他在金錢上與被告人有間接輸送關係;
(3) 是被告人主動直接解僱他的;
(4) 被告人有 “不合理解僱”及 “非法解僱”他;
(5) 仲裁官立場偏頗;
(6) 雖然被告人聲稱有相片顯示,申索人在工作期間睡覺,但其實這從未發生。
討論
6.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1)條規定, 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 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或因為有關的申索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 申索人要成功在仲裁處向被告人索償 ,首先必須確立他們之間的僱傭關係。不過,正如上文指出,他自己在提出申索時,亦明確承認了他的僱主是金鋒,而這說法亦獲大量文件證據支持。
8. 事實上,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申索人仍然承認他是由金鋒聘用的,而他最初亦是到金鋒出席招聘面試。不過,他指出由於他的薪金是由被告人經金鋒支付給他的,而他亦有從被告人處接收工作指示,故此被告人亦應被視為他的 “半個僱主”。
9. 本席認為,根據申索人自己所提出的證據,被告人明顯地不是他的僱主。仲裁官在裁決時,並沒有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10. 申索人又認為仲裁官立場偏頗,理由是他運用 “法律技巧”,逃避處理有關 “不合理解僱”及 “非法解僱”等他理應重點討論的議題。
11. 本席認為,既然被告人不是申索人的僱主,便根本不存在“不合理解僱”或“非法解僱”等問題,因為在被告人和申索人之間沒有僱傭關係的前提下,即使:
(1) 申索人的確沒有在工作期間睡覺,
(2) 被告人的確不應要求金鋒不再委派申索人到“迎海”工作,
申索人亦沒有可能在仲裁處成功地向被告人索償。
12. 因此 ,仲裁官絕對有理由不耗費時間在上述在實際上不會對本案的結果有任何影響的問題上。申索人對仲裁官的投訴並不成立。
總結
13. 經考慮申索人的陳詞及理據後 ,本席認為不應向他發出上訴許可,故此撤銷申索人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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