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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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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鴻谷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rishnan & Tsang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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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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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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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在本席前,被告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6年10月10日,在九龍新蒲崗,寧遠街9號越秀廣場,9號梯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9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00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0.1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5.10克混合劑。
事實
3. 事實上,當日早上,警員在上址截停、搜查被告,終從她的手袋內檢獲一包淨重2.95克的俗稱「冰毒」和一包淨重10.10克的俗稱「海洛英」毒品。
4. 被告對警員稱,為了一千元的報酬,才替別人帶運這些毒品準備回家安放,再等候指示處理之。
5. 及後,警員帶領被告回家搜查,在家中進一步撿獲一個電子磅,和多個再封密透明膠袋回署調查。
求情
6. 被告現時38歲,於2009年與丈夫結婚,現育有一子(8歲就讀小二)和一女(2歲)。被告在事發時需照顧兩子女,未能工作。丈夫為運輸工人,但在事發數月前因就業不足,令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已欠租兩個月。因此,被告為1千元的酬勞犯下今次的控罪。
7. 被告有以下刑事定罪紀錄:—
(i) 2000年:盜竊
(ii) 2000年:藏毒
(iii) 2001年:藏毒
(iv) 2004年:販運危險藥物
案例
8. 案例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指販運以下重量「冰毒」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10克以下 :3至7年
10至70克 :7至11年
9. 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中的2.95克冰毒,便應判以約50個月監禁。
10. 案例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指,販運以下「海洛英」者應判處以下監期:—
10克以下 :2至5年
10至50克 :5至8年
11. 從此可見,單單販運本案的10.10克海洛英,便應判以5年(即60個月)監禁。
12. 另外,根據案例 陳旭亮 CACC 318/2013,法庭在處理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如本案)的量刑時,應使用以下三種方法作查核最終刑期是否準確。
荒謬性測試:Absurdity Test
13. 假設全歸一類毒品,2.95克 + 10.10克 = 13.0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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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 |
判刑指引 |
刑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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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克冰毒 |
10-70克是7-11年 |
8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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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克海洛英 |
10-50克是5-8年 |
62.7個月 |
14. 即本案的判刑應不超過86個月,但應較62.7個月為高。
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15. 如第9段所述,2.95克「冰毒」判處50個月,這約等如7.5克「海洛英」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海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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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 |
判刑指引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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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克 + 10.10克 =
17.5克海洛英 |
10-50克是5-8年 |
66.8個月 |
16. 10.10克的「海洛英」應判以60個月,這約等同5克「冰毒」的判刑。使用這轉換率把毒品的份量全數化成「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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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 |
判刑指引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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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克 + 2.95克 =
7. 95克冰毒 |
10克以下是3-7年 |
74個月 |
比例測試:Ratio Tes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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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 |
13.05克的刑期 |
重量比例 |
比例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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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 |
86個月 |
約23% |
1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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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英 |
62.7個月 |
約77% |
4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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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67個月 |
18. 基於以上的運算,本席認為採用69個月量刑起點合理。
認罪扣減
19. 被告在最早階段已經表示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份之一的扣減。
20. 被告雖有一次販運紀錄,但未算是積犯,故本席不會因此而加刑。本席判處被告4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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