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774/2017
[2018] HKDC 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74號
------------------------------
------------------------------
| 出席人士: |
蔡詩敏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即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涉及的危險藥物為0.43克可卡因及9.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3. 被告人選擇在審訊近尾聲時自辯。
刑事紀錄
4. 被告人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因藏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並在2017年1月9日因違反懲教署監管令而判入喜靈洲戒毒所,於同年4月5日出獄。本案發生於2017年6月21日。
求情
5. 被告人今年42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他指自己過往二十多年為維修汽車技工,月入萬多元,但於案發前已經轉為地盤散工,日薪為五百至六百元,每月收入大約五千至六千元。因為經濟拮据,很多時只能夠食二手飯。
6. 他已婚,太太於火鍋店工作,育有一個兒子,以往跟父母、妹妹及家人於柴灣居住,但現因婚姻問題,正進行離婚訴訟,並已搬離柴灣住所,自今年年初已成為一名露宿者。
7. 被告人在庭上及聆訊後呈遞了自己、父親張杰民及一個友好陳希莉的求情信,法庭亦已作考慮。
判刑
8. 就販運危險藥物 「冰」的判刑,上訴庭是有明確的判刑指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的案件,CACC 524/2011訂下判刑準則,下級法庭必須要遵守,其中涉及「冰」毒的重量明確指示為:10克或者以下,刑期為3年至7年的監禁;10克至70克,刑期為7年至11年的監禁。
9. 本案中,涉及「冰」毒的重量為9.96克。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起點應略少於7年。
10. 本案裡,被告人亦涉及販運微量可卡因,重量為0.43克。根據R v Lau Tak Ming的案件,CACC 230/1989,上訴庭就販運可卡因亦訂下了刑期指引:販運10克或者以下的可卡因,刑期為兩年至五年的監禁。
11. 根據上述指引,如果所有販運危險藥物皆為「冰」,即共10.39克(9.96+0.43克),刑期起點應高於7年;如果所有販運危險藥物全為可卡因,即共10.39克,刑期起點略多於5年。
12. 在本案中,涉及「冰」的重量為可卡因的23倍多。事實上可卡因的重量相對來說為極少。故本席應該採納以「冰」作為危險藥品的刑期起點。因本案涉及有兩種危險藥物被販運,上訴庭亦有相關指引,可作為一個加刑的因素,但本席覺得本案內所涉及的可卡因重量極少,本席不打算就此加刑。
13. 但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就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是不足以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本案情況也不例外。
14. 被告人在本案的求情文件及求情陳詞中,未有指出涉案的危險藥物有部分為自用。
15. 根據上述案例及綜合以上分析,就定罪而言,法庭認為適合的刑期起點為六年十一個月的監禁,亦是本席就此案的判刑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