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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6/2024, [2025] HKCA 486
原案件 [2024] HKCFI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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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鄭惠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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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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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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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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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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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3月27日、4月28日及5月1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6月16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4年5月6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頒發命令 (「該命令」),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 申請人不服該命令,提出上訴。
3. 2025年2月28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
4. 申請人不服本庭的判決,於2025年3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5. 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和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6. 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7.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 綜觀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其申請理由有三點:(一) 本案涉及重大法律問題;(二) 防止司法不公; (三) 法律發展的重要性。
9. 然而,申請人基本上只是重複她的上訴論點,以及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也不是讓申請人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申請人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具體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10.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1.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2. 申請人於回應陳詞中提出,基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要求本庭不作訟費命令或減免相關費用,以保障公民訴訟權利。本庭認為,申請人已經就本案中的事宜多番提出訴訟及上訴,其公民訴訟權利已經得到充分的保障。當申請人決定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時,必須接受一旦申請不果便有可能承擔建議答辯人訟費的風險。本庭看不到任何充分理由,為何本申請的訟費不應按訴訟結果而定。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基於申請人已就訟費這一議題作出陳詞,故此,本訟費命令是一項絕對命令,而並不是暫准命令。
13. 申請人可於14天內,就建議答辯人2025年4月28日的訟費陳述書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 (以2頁為限)。除本庭作出進一步指示外,建議答辯人的訟費其後將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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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浩)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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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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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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