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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2/2021
[2025] HKDC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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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毛國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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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8] 欺詐罪(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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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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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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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十項控罪。控罪一至控罪八都是欺詐,控罪九是企圖欺詐,控罪十是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至控罪九都罪名成立,控罪十則罪名不成立。
案情簡介
2. 控罪一至控罪九發生在2014年6月至2019年2月,涉及交通、星展、渣打、工商和建設五間銀行。
3. 被告人曾在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羅兵咸」)任職一年多,但在2012年6月已經離職,他後來在控罪一至控罪九用虛假的薪金單及/或銀行月結單申請借款。
控罪一
4. 2014年6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二十萬多元,向交通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500,000元,後來還清整項借款。
控罪二
5. 2014年11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二十九萬多元,向星展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600,000元,後來還清整項借款。
控罪三
6. 2014年11月,被告人利用和控罪二相同的虛假文書,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二十九萬多元,再向星展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600,000元,後來只清還部分借款,欠銀行五十二萬多元。
控罪四
7. 2015年6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四十三萬多元,向渣打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500,000元,後來還清整項借款。
控罪五
8. 2017年7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八十一萬多元,向工商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4,000,000元,後來只清還部分借款,欠銀行一百四十多萬元。
控罪六
9. 2017年7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八十一萬多元,向建設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1,200,000元,後來只清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四十多萬元。2021年5月,銀行獲法庭頒令被告人破產,涉及控罪六的欠款連利息增至五十多萬元。
控罪七
10. 2018年4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訛清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九十五萬多元,向交通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1,165,000元,後來只清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六十四萬多元。
控罪八
11. 2018年11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一百二十九萬多元,向星展銀行申請借款,獲貸款1,200,000元,後來只清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八十二萬多元。
控罪九
12. 2019年2月,被告人利用虛假的薪金單和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月薪一百六十二萬多元,向渣打銀行申請借款2,000,000元,但銀行起疑,沒批出貸款,並向警方報案。
13. 2020年5月6日,警察搜查以上各項借款的申請人報給各家銀行的同一地址,即元朗朗屏邨賀屏樓721室,在那裡拘捕被告人。
14. 在審訊中,被告人選擇作供。關於控罪一至控罪九,被告人說全部借款申請都不是他作出的,也不知情,他指有人僭用他的個人資料去作出該等申請。
15. 本席拒納被告人的虛假作供,肯定他是控罪一至控罪九的借款申請人,裁定他控罪一至控罪九都罪名成立。至於控罪十則罪名不成立,純粹是法律問題(見裁決理由書第227至237段)。
案底
16. 被告人現年50歲。在審訊時,控辯雙方告知法庭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被告人被定罪後,法庭才被告知他在2021年有一次危險駕駛紀錄,被法庭罰款及停牌。
索取報告
17. 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有一對十多歲的子女,主要由被告人照顧。另外,被告人有看精神科醫生。
18. 為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多些,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背景報告
19. 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詳細說出被告人的家庭狀況,但指被告人稱他的女友譚凱瑩已和他多年不見,並不符合感化官從紀錄查得所知。
精神科醫生報告
20. 兩位政府精神科醫生說出被告人的病歷和情況,指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但沒依時看醫生和服藥。不過,兩位醫生都說被告人目前的情況穩定,毋須入院接受治療。
求情
2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和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
22. 律師指被告人的女友譚凱瑩已不知所終,一對子女現時分別為11及13歲,需人照顧,目前由被告人的母親暫時看管。
23. 律師指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需要服藥。
24.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只有一次危險駕駛紀錄。
25. 律師提及多宗案例,包括HKSAR v Ho Ka Keung CACC 196/2007、HKSAR v Li Bijuan黎碧娟 CACC 432/2012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CACC 108/2018。
26. 律師說黎碧娟案的被告人以欺詐手段向財務公司借貸,她認罪後,六罪一共被判入獄四年半。
27. 律師說本案的五間銀行借出款項約為9,800,000元,但大部分獲得償還,沒還的只是3,800,000元左右,數額比黎碧娟案中未還的數額為少。
28. 律師說被告人希望法庭將控罪一至控罪九的刑期都頒令同期執行。
判刑
29.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八項欺詐(控罪一至控罪八)和一項企圖欺詐(控罪九)罪名成立。
30. 控罪一至控罪九發生在2014年6月至2019年2月,涉及五間銀行。被告人在控罪一至控罪八成功向銀行借貸,有些還清借款,有些欠還部分。他最後在控罪九於2019年2月向渣打銀行企圖再申請借款時被揭發,於2020年5月被捕。
31. 證據顯示被告人在那八次成功借貸及一次企圖借貸的過程中,使用虛假的薪金單及/或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在羅兵咸任職和賺取相當月薪,但其實他在2012年中已經離開羅兵咸。
32. 在控罪一,被告人欺詐交通銀行,成功借取500,000元,其後還清借款。
33. 在控罪二,被告人欺詐星展銀行,成功借取600,000元,其後還清借款。
34. 在控罪三,被告人欺詐星展銀行,成功借取600,000元,只付還部分借款,欠銀行五十二萬多元。
35. 在控罪四,被告人欺詐渣打銀行,成功借取500,000元,其後還清借款。
36. 在控罪五,被告人欺詐工商銀行,成功借取4,000,000元,只付還部分借款,欠銀行一百四十多萬元。
37. 在控罪六,被告人欺詐建設銀行,成功借取1,200,000元,只付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四十多萬元。
38. 在控罪七,被告人欺詐交通銀行,成功借取1,165,000元,只付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六十四萬多元。
39. 在控罪八,被告人欺詐星展銀行,成功借取1,200,000元,只付還部分借款,欠銀行八十二萬多元。
40. 在控罪九,被告人企圖欺詐渣打銀行,想借取2,000,000元,但被銀行識破他的詐騙。
41. 合計起來,被告人在控罪一至控罪八於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四年五個月期間,向五間銀行成功借取大約9,800,000元,有部分還清,有部分欠還,欠還總數是3,800,000元左右。他最後在控罪九企圖向渣打銀行再借2,000,000元的時候被識破,後來被警察拘捕。
42. 被告人在審訊時矢口否認自己曾向銀行申請借款。他在被定罪後仍向感化官及精神科醫生否認罪責。
43. 被告人雖有精神病,但他明白對錯,曉得法律後果。他只是抵賴罪責,毫無悔意。本席看不到他有甚麼求情理由。
44. 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 控罪一,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交通銀行借款500,000元,全數還清,判囚24個月;
• 控罪二,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星展銀行借款600,000元,全數還清,判囚24個月;
• 控罪三,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星展銀行借款600,000元,有五十二萬多元未還,判囚30個月;
• 控罪四,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渣打銀行借款500,000元,全數還清,判囚24個月;
• 控罪五,被告人以欺詐手段向工商銀行借款4,000,000元,有一百四十多萬元未還,判囚36個月;
• 控罪六,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建設銀行借款1,200,000元,有四十多萬元未還,判囚30個月;
• 控罪七,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成功向交通銀行借款1,165,000元,有六十四萬多元未還,判囚30個月;
• 控罪八,被告人以欺詐手段向星展銀行借款1,200,000元,有八十二萬多元未還,判囚30個月;
• 控罪九,被告人企圖向渣打銀行借款2,000,000元,但被銀行識破欺詐而不成功,判囚21個月。
45. 被告人過往沒有同類定罪紀錄,但在本案所犯嚴重。他一直毫無悔言,矢口抵賴。本席認為控罪一至控罪九的總判刑應接近6年監禁。
46. 本席頒令沒有還清款項的控罪三、控罪六、控罪七和控罪八每項刑期各6個月,與還清款項的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每項刑期各3個月,及借款失敗的控罪九其中兩個月刑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五的3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計為7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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