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74/2010
DCCC27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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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
日期:
2010年9月13日下午2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ony 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罪。審訊後,本席裁定,他「販運」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罪罪名成立。
2. 本席謹記,就判刑而言,須給予被告人所有「認罪」的利益。案發時,警方從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中,搜獲20個膠袋(載有共重5.21克可卡因)及一個紙袋(載有0.44克氯胺酮)。被告人一直聲稱,上述毒品是供自己服用的。
3. 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與母親及兄長同住,被捕前任職麻雀館侍應。他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藏毒」,判刑日期是2006年9年,刑罰是18個月感化令。
4. 本席依例把判刑押後,索閱戒毒所報告。報告證實,被告人染有毒癮,適宜進入戒毒所治療。吳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亦願意進入戒毒所治療。
5. 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涉案毒品的性質及數量,本席認為,被告人應進入戒毒所把毒癮戒除。因此,被告人的刑罰是戒毒所命令,須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