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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5/2023
[2025] HKDC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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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耀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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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蘊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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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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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控罪,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至4月20日(五天),在香港與分別名為“楊曉容”及“南哥”的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五名受害人,誘使他們交出私人資料,登記Mox Bank的銀行帳戶,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被告在推廣Mox Bank的銀行服務,從而誘使該五名受害人,交出個人資料,登記Mox Bank的銀行帳戶,而該等帳戶,是該五名受害人以外的人控制,令其中三名受害人,分別蒙受港幣19,792元[1]、港幣48,000元[2]及港幣56,000元[3]的損失(總值港幣123,792.50元)。
被告背景
3.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4. 被告29歲,案發時26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曾經任職戶外推廣員,現時無業。被告有一名固定的男朋友,相識5年,他們計劃被告服刑完畢後,組織家庭。
5. 被告在年幼時,父母分離,遭父母遺棄,在破碎家庭長大。直至8歲時才第一次與父親見面,可是16歲的時候,與父親的關係決裂,離家出走並且輟學。
6. 被告的母親及一名相識了20多年的朋友,為被告寫求情信,信中表示被告孝順長輩,在朋友眼中,被告本質善良及堅強,並且透露當疫情開始的時候,被告收入大減,生活困難,被告依然樂觀及努力地生活。
7. 被告朋友及男朋友今天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希望出獄後能夠當一位化妝師,腳踏實地地生活。
判刑
8. 此項控罪最高的刑罰為14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
9. 辯方引用多宗案件:—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4]
該案是網上平台詐騙案,售賣海洋公園門票,涉及36名受害人,金額$63,000。
上訴庭認為3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適合的。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桂蘭及另二人[5]
該案涉及賭檔的街頭行騙案,兩人基準為3年至3年半監禁。
(c) 另外有其他區域法院的判刑,案情與本案不盡相同。
10. 本案中,被告在Facebook的貼文,找到一份推銷員的工作,時薪65元,再加每名客戶開戶可得100元佣金一位,沒有任何聘請合約。
11. 不過工作時,需要身穿Mox的制服,與另一名男子“阿Ben”站在路邊,一個印有Mox Bank字樣,虛假的Mox Bank流動攤檔。手持廣告牌,向五名受害人招攬開Mox Bank帳戶,使用所謂公司電話開立戶口,從而套取五名受害人的私人資料,包括掃描身份證、拍照及住址證明。
12. 在開戶時需要在阿Ben的背囊內,提取公司電話,電話的背後,印有獨立號碼,被告需要向“阿南”提供獨立號碼,收取密碼,打開公司電話,使用公司內置的Mox Bank應用程式,為客戶開戶。所有資料,保留在所謂公司電話內。
13. 在申請過程中,五名受害人沒有向被告提供私人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警方在現場,除了檢獲21部“公司電話”外,也檢獲一張文件,列印了28組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14. 其中五組資料,正正是五名受害人向Mox Bank提交的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而這五組資料,五名受害人一致否認屬於他們的。
15. 被告也使用一個獨立電話號碼,與五名受害人溝通,五名受害人將住址證明傳送至被告的電話WhatsApp內。被告收取有關住址證明後,將相關資料刪除,減低罪證。
16. 被告、阿Ben及阿南在不同地區行騙,合共5天,涉及五名受害人,其中三名控方證人資料被盜用,向Mox Bank申請借貸,損失合共約12萬元。
17. 被告與阿Ben及阿南的串謀詐騙行為,明顯是街頭詐騙,涉及至少5名人士,犯罪手法,精密詳細地策劃串謀行騙,使用不同道具,包括T裇、流動攤檔、多部電話、不同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還有百佳禮券等等。
18. 每名成功開立戶口的受害人,可得2張百佳禮券[6]。犯案集團,利用普通人貪小便宜心理狀態,因為2張百佳禮券,總額100元,從而將私人資料發放給陌生人的被告,以為被告真的是為Mox Bank工作,被告便輕易地獲得他們的資料。
19. 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誠[7]一案(第6段)指出:—
“街頭詐騙案的受害人多是因為貪婪、迷信或愚蠢而令壞人有機可乘。該類受害人數目不會太多,街頭詐騙因在公眾地方干犯,會有其他人士目睹而遭偵破的機會亦較大。”
20. 本案之所以遭揭發,是因為被告向控方第三證人,發放WhatsApp訊息,詢問控方第三證人有否朋友介紹,名額只有200個。因而引起控方第三證人的懷疑,隨之向Mox Bank查詢,得知受騙,WhatsApp被告當時流動攤檔的地點,從而報警,警方趕至,將被告及阿Ben拘捕。
21. 本席考慮了案情及相關求情因素,下令被告入獄3年,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減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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