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02A/2016
DCCC 80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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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被告人承認藏有涉案的「冰」毒,但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於一幢大廈步出後,因形跡可疑,被警員在街上截停,並揭發他當時藏有涉案的「冰」毒,經審訊後裁定他販運涉案之「冰」毒。
3. 求情方面提到,被告人現年47歲,未婚,獨居。而案底方面,被告人由1987年開始一共有三十一次定罪紀錄,由最初牽涉不誠實的控罪,轉為中後期涉及淫褻不雅物品與賣淫場所的控罪;最後一次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除最後一次判刑外,並無任何控罪與危險藥物有關係。但求情時候提到,被告人早於1998年已經開始吸食「冰」毒,希望法庭接納今次涉案的「冰」毒有部分用作自用。
4. 按譯音程國雄一案,「冰」毒的判刑指引,介乎10克至70克量刑基準為7至10年。被告人為一名「冰」毒的吸毒者,他被捕前亦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吸食「冰」毒,但於早前的裁決理由亦已提到,被告人顯然無辦法靠正當的收入去支持他於毒品方面的支出。被告人今次被裁定販運13.6克「冰」毒,法庭酌情撇出其一日之用量(即3克)後,剩下販運的份量亦超出10克。考慮之後,本席認為需要採納7年為本案的量刑基準。
5. 本席亦留意到,雖然本案多番押後才開審,但被告人曾經明確向法庭表示及向控方表示他會承認管有涉案的「冰」毒,此情況亦於一定程度縮減了審訊所需的時間,就此方面本席會予被告人不少於10個百分比的扣減,整合後成為六年零三個月之刑期。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故此給予扣減之後,認為被告人須就本案被判處六年三個月監禁。
6. 被告人起立,就本次的控罪,你被判處監禁六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