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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2022
[2023] HKDC 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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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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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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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ILLON DAVINDER SINGH狄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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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耀輝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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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騉先生及羅宇軒先生,由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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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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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E先生是Z公司的安全主任,自2021年2月起於柴灣的一個地盤工作。
3. 2021年9月23日下午,E先生接到來電,對方自稱阿龍,要求會見地盤負責人。E先生步出地盤,見到被告。被告向E先生表示地盤有污水流出,他可以代為處理,令地盤不會收到投訴,並提示E先生要「識做」。E先生表示會與上司討論及盡快回覆。E先生與上司討論後報警。其後,警方聯絡E先生,表示會委派警員喬裝為地盤的副經理以便跟進案件,並要求E先生再次收到被告聯絡後通知他們。
4. 2021年9月27日下午,E先生收到來電,對方稱是得到被告指示前來收取款項。E先生告訴對方經理正忙於開會,要稍後方能與他見面。E先生看見被告身處地盤外,便馬上報警。
5. 其後,臥底警員帶同已標記的港幣8,000元到達現場。當時被告與朋友正在地盤外談話。臥底警員步近被告,並自稱是地盤的副經理,問被告是否龍哥。被告回覆自己正是,並帶同朋友前來收取款項。被告表示若要確保地盤於施工期間安全和免收污水投訴,卧底警員要向他繳付保護費15,000元。卧底警員表示自己只有數千元,被告便向其要求該金額。卧底警員向被告繳付已標記的港幣6,000元。被告取去金錢後,要求卧底警員僱用他以確保地盤安全,但卧底警員不予理會。
6. 行動至此公開,被告被警方拘捕。經搜查後,發現被告身上帶有已標記的港幣6,000元。
求情陳詞
7. 被告現年58歲,於印度出生,11歲來香港定居。被告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女兒。被告與妻子擁有兩個住宅物業及四個車位。
8. 被告過往在地盤工作約20年,近年轉為管理出租車位,每月租金收入及管理車位的收入約五萬元。
9. 被告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最後一次定罪於2011年。辯方指其中五項定罪紀錄是於1984年或之前,當時被告年少無知才會干犯控罪。至於2011年的定罪,辯方指控罪的性質與本案不類同。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考慮被告的定罪紀錄。辯方亦指自從1984年之後,被告已經洗心革面,努力工作,並建立了美好的家庭。求情信件顯示被告過往有參與義工活動,服務社區。
10.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不涉及三合會背景,被告要求的款項是一次性的。再者,被告與E先生對話時沒有恫嚇方式,只是與臥底警員對話時才涉及恫嚇方式。辯方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判刑
11. 本席接納辯方就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的陳詞。本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被告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12. 上訴庭沒有就勒索罪訂下量刑指引。然而,上訴庭多次強調勒索罪是嚴重的罪行,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
13. 在HKSAR v Fong King Choi (方琼財),CACC 319/2018,上訴人在酒精影響下於凌晨時分進入便利店,並向便利店的店員勒索100元保護費,當時有其他顧客在店內。店員不理會上訴人的要求,上訴人責罵店員。後來上訴人離開便利店,在店外流連及高聲指責店員。上訴庭在處理判刑上訴時指法庭在判刑時可考慮的因素包括(1)勒索的性質及金額,是否一次或是持續性的;(2)作出勒索要求的情況,包括犯案者是否單獨行事或與他人夥同犯案、犯案者是否在一次或多次的情況下作出要求、有否涉及武力或三合會背景;(3)勒索的後果對受害人的傷害等等。在該案,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監禁。
14. 就本案而言,被告於2021年9月23日初次要求E先生「識做」,之後於2021年9月27日向卧底警員要求一次性的保護費,金額為15,000元。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或三合會背景。再者,被告是單獨犯案。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兩年監禁。由於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然而,基於被告過往熱心服務社區,本席酌情給予2個月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三項控罪,被告被判處1年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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