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勁
KOWLOON BAPTIST CHURCH
HCA 2434A/2009
HCA 24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2434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7日
裁定書日期:2010年5月27日
裁定書
1. 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0日剔除了原告在2009年12月5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不服上訴,本席在2010年4月23日撤銷了原告的上訴,理由詳見2010年4月23日的裁定書。
2. 原告沒有在裁定書頒下後14日內申請上訴許可,她只是在2010年5月12日申請把上訴時限延展至2010年7月15日,以便她向國家領導人提出本案所涉事宜,尋求協助。
3. 本席認為國家領導人不會參與本案的處理,所以原告無需等待領導人的回覆,才決定是否申請上訴許可。
4. 再者,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4款規定,若原告申請上訴許可,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要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本席認為原告對2001年4月23日的裁定擬提出的上訴,既無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要讓這上訴進行聆訊。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撤銷原告的申請,並命令原告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被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 本席現在評定原告就今日的申請,而要支付予被告的訟費數額是$8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伍李黎陳律師行轉聘陳德潔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