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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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54.49克「冰」。 去年5月16日晚近九時,警員在港鐵旺角東站C出口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帶他回旺角警署詳細搜查,在他的底褲內搜出兩小包涉案毒品,被告人承認是自己吸食的。涉案「冰」約值43,000元。 被告人現年50歲,十五次犯罪紀錄,曾於2005年因販毒判監四年多,他於1991年、1992年和2002年因藏毒罪判入戒毒所。他已婚,妻子居於深圳,他則在香港租房屋住。被告人犯案時無業,靠三千多元綜援過活,他因欠債數萬元而經濟拮据,被人誘使犯案,現在真心改過,希望早日與妻子團聚。 根據律政司訴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販運54.49克「冰」,應判監7至10年。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現以9年零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年零1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零2個月。
被告人承認販運54.49克「冰」。
去年5月16日晚近九時,警員在港鐵旺角東站C出口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帶他回旺角警署詳細搜查,在他的底褲內搜出兩小包涉案毒品,被告人承認是自己吸食的。涉案「冰」約值43,000元。
被告人現年50歲,十五次犯罪紀錄,曾於2005年因販毒判監四年多,他於1991年、1992年和2002年因藏毒罪判入戒毒所。他已婚,妻子居於深圳,他則在香港租房屋住。被告人犯案時無業,靠三千多元綜援過活,他因欠債數萬元而經濟拮据,被人誘使犯案,現在真心改過,希望早日與妻子團聚。
根據律政司訴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販運54.49克「冰」,應判監7至10年。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現以9年零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年零1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零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