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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2023
[2024] HKCFI 24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2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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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7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2024年7月10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傳票內容是,上訴人在2021年12月5日下午4時55分,於大有街鄰近雙喜街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XN1917的的士。
3. 控方案情指出,證人駕駛其私家車駛近至大有街與雙喜街交界的路口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突然從雙喜街駛出路口,此舉導致證人需要馬上急速煞停車輛,以避免發生碰撞。
4. 證人當日駕駛私家車KF391沿大有街北行,時速大約每小時50公里左右。當駛至大有街北行與雙喜街東行交界位置前約20米左右時,她看見一輛的士打橫在雙喜街路口,車頭面向大有街方向,並且亮著停車燈。她繼續往前駛,就在她距離路口約10米左右時,她看見該輛的士突然間從雙喜街駛出大有街,此舉導致她需要馬上煞停車輛以避免發生碰撞。兩車最接近時只有約1米左右。她又表示,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並沒有亮著切線的指揮燈。而她確認行車紀錄準確紀錄了事發的經過。
5. 在盤問時,她表示並不同意自己當時的車速是過快,她亦堅持上訴人在切線時並沒有亮著指揮燈。而她亦不同意上訴人所指的事發位置,路面的行車線已經分為兩線。她指出應該是在通過相關路口後5至10米的路面才出現分界線,將行車道一分為二。
6.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的裁斷
7. 裁判官考慮了證人的證供,認為她的證供簡單、直接,沒有任何迴避,盤問下沒有動搖,與行車紀錄儀片段符合,認為兩者證據是一致的。裁判官亦留意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上訴人在駛出路口的時候,的確是以慢速駛出,並且只是一小一小的駛出路口。就在這個期間,證人的私家車剛剛駛至地面上黃格的邊緣部分,的士則在黃格另外一端。從控方證物P2第二張相可看見,有關黃格是橫跨兩條行車線,並且再向左右兩邊各伸延一小部分。
8. 裁判官亦留意到片段中,當上訴人駛出路口時,上訴人看來是有亮著右邊的指揮燈。因此,接納上訴人在駛出路口時是有亮著右邊的指揮燈。但是,在片段16:55:13至16:55:15之間,的士車尾的兩盞黃燈是亮著的,的士右前車輪剛剛越過了讓線進入黃格,而證人的私家車亦剛剛終於進入了黃格,兩者距離少於一個黃格闊度,即少於10米。
9. 在16:55:15至16:55:16期間,的士並沒有亮著任何指揮燈,繼續以慢速駛入大有街。的士的右後車輪在這一刻剛好停在讓線上,證人的私家車則已駛至黃格中間部分。但即使如此,上訴人並沒有將的士停下,反而在16:55:16至16:55:17期間亮起右邊指揮燈,繼續由雙喜街駛入大有街北行方向。此時,兩車距離已非常接近,導致證人需要煞停車輛,避免發生碰撞。
10. 因此,裁判官認為當上訴人駛出雙喜街路口時,錯誤判斷了當時的路面情況,沒有保持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和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裁定上訴人所面對的「不小心駕駛」傳票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 上訴人提出:
(一) 第一點,證人說謊和給假口供,指當時上訴人沒有打燈及高速駛出。然而,從片段可見,當時他已有打燈及至停定,慢慢駛出的。他且在很遠的地方已停定,打緊急燈再駛出。
(二) 第二點,大有街對他而言,左轉之後是雙線,一人一條線,而上訴人已停定先讓她後,才慢慢再向右線,因前面有死車,死車一行,他才向右線慢慢停定,向右線繞過。
(三) 第三點,從片段可見,當他停定時,證人在相當遠的距離,最少三至五個車位距離之遠。
答辯人的陳詞
12. 就上訴理由一,答辯方指上訴人並無基礎指第一證人作假證供,但無論如何,從行車紀錄儀當中,裁判官即使不接納其證供,仍可依賴行車紀錄儀拍攝到的影像證據。而有關對證人的批評是,證人說上訴人沒有打燈,並突然駛出,但裁判官已接納上訴人在駛出路口時有亮著右邊指揮燈,出路口時亦是以慢速逐少駛出。因此,裁判官其實已採納及接納對上訴人最有利的案情作出相關裁斷。
13. 而從控方證物P4行車紀錄儀,有關上訴理由二及三方面,答辯方指出:
(一) 第一點,上訴人在未駛進黃格前,之前的的士已駛進黃格,而之前的的士的後方約兩個車位距離已是私家車,上訴人在駛進黃格前必然會留意到私家車。上訴人駛出雙喜街時,根本距離私家車只有約一個車位距離。
(二) 第二點,上訴人在讓線內,他必須停下讓主線車道車輛(包括證人的車輛)先行駛。然而,上訴人在私家車已駛入黃格時,仍然執意駛出黃格。
(三) 第三點,上訴人指稱他左轉後有讓第一證人。然而,案件的檢控基礎顯然是指上訴人沒有合理顧及證人車輛下,仍然駛出雙喜街進入黃格。上訴人在左轉後的意圖根本毫無相關。因此,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14. 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15.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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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05 |
證人的車輛沿大有街向前行駛,前方有一部紅色的士(非上訴人的)[相片P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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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3 |
證人繼續向前,在上述的士後方,前方的士剛進入黃色方格內,而上訴人的的士在左方雙喜街與大有街路口,的士右前輪踏著路面讓路線,尾燈亮起[相片P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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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5 |
證人車輛已駛至路面黃格,上訴人仍從雙喜街扭左駛出,至右邊部分車身已在黃格內[相片P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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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7 |
上訴人繼續駛入該黃格內,與直駛之證人車輛相距約一個車位[相片P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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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8 |
上訴人的的士完全駛入黃格內,車尾與證人車輛左前方約少於半個車位距離[相片P4(7)]。 |
16. 從上述片段可清晰觀察到,當證人車輛向前直駛至黃格位置時(16:55:15)[相片P4(5)],上訴人竟仍繼續扭左駛出,以致其右邊車身部分已在黃格內。上訴人仍然繼續進入黃格內,與直駛證人之車輛最近是少於半個車位(16:55:18)[相片P4(7)]。
17. 就上訴理由一,上訴人指證人作假口供,指稱他沒有打燈及突然駛出,但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全然接納上訴人在駛出時確實已有打燈,亦是慢駛駛出,以此最有利的方式考慮上訴人之證供,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18. 至於指上訴人轉左出大有街是雙線,一人一線,上訴人已停定讓對方才慢慢駛出,但事實卻如片段所見,上訴人並未有讓直駛的證人車輛先行駛過,而是繼續切入黃格內於證人車輛前方,這才導致對方需要急煞,以致兩車最近時只有少於半個車位距離。而從片段所見,上訴人最初在路口時,證人的車輛確實較遠(16:55:14)[相片P4(4)]。但當證人車輛已駛至黃格,兩車距離已收窄,但上訴人竟仍選擇切入黃格內。因此,其上訴理由顯然並不成立。
19. 明顯地,如片段所顯示,上訴人在路口駛出大路(即大有街),其路口不單有斷續雙白線讓線,前方亦有黃格,但上訴人竟不顧正直駛的證人車輛,而繼續駛入黃格內,以致證人車輛需要急停,避免碰撞。上訴人明顯地沒有顧及有優先權直駛在大路上證人的車輛,仍然繼續駛入黃格內,此舉明顯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情況。
20. 因此,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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