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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0/2022
[2022] HKCFI 3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3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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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邵志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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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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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BROADWAY PROFESSIONAL SOUND (H.K.)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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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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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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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2021年6月7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申索人稱他與被告人做彩色觸屏控制器「project」共兩個月的餘款,每月3,500元,總數7,000元。經審訊後,孫思蕾暫委審裁官(「孫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3月3日裁定申索人敗訴(「裁決」,亦見2022年9月30日基於裁決頒下的書面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並於2022年8月3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於2022年8月26日,申索人存檔表格9,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 從判決理由書可見,在未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前,申索人就相同事件曾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提出申索,追討兩個月薪金。於2021年6月7日,仲裁處裁定申索人不是被告人僱員,申索人其後的覆核要求亦被撤銷。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1)條:
「28.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4. 申索人在表格9提出下列他稱是法律問題的上訴理由:
「1. 因雙方沒有僱傭關係,認定合約內容不會按月收費及不能舉証對方
2. 裁決是基於在先前勞工處法庭的勝敗,而漠視本庭的舉証
3. 在雙方提供各自的合約內容下,還不確定是否有口頭合約
4. 在只有一方是對或錯前提下,在沒有証據下,藉口有其他形式的可能性,以一旦否決對方時,己方的可能最高。」
5. 本申索的唯一議題,是申索人及被告人之間,在沒僱員僱主關係的情況下,有否存在一個口頭協議,致令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餘下的7,000元。
6. 在分析證供後,孫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不能證明有口頭合約存在。如孫暫委審裁官在理由書以下的段落解釋:
「19. 以下係法庭嘅分析:首先,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決命令,申索人不是被告的員工及僱員,亦都不是爭議。如果不是僱員僱主的僱員關係,雙方有沒有WhatsApp討論,沒有明文合約規定之下,申索人及被告人有沒有聲稱以月費形式支付的口頭協議,或者被告聲稱散job是什麼意思?
20. 申索人有舉證責任,要先提出證據,成立這是一個口頭協議,並不是倚賴被告答辯的強弱而是否成立申索人的申索。
…
26. 基於所有證供供詞,申索人不能夠以不是僱員便有口頭合約,或者不是一筆顧問費便是一個月費方式去提出證明。本席裁定申索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舉證下證明申索人的申索事項,故申索人的申索被撤銷。」
7. 基於同樣理由,孫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 — 見覆核理由以下解釋:
「… 本席已經响口頭判詞係裁定咗申索人係未能响相對可能性嘅證明申索人同被告人係成立咗有關月費嘅口頭合約。本席今天亦考慮咗所有嘅供詞同埋文件,及今日嘅證據,申索人亦沒有新證據或者證人去令本席更改任何口頭裁決嘅事實裁定。」
8. 本席有考慮申索人附夾於表格9日期為2022年8月26日的「上訴原因」,及他在聆訊時的口頭陳詞。本席認為申索人誤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的意思。孫暫委審裁官在該段中解釋,不能因沒僱傭關係便認定有口頭合約,她並不是如申索人稱,因沒僱傭關係便認定合約內容不會按月收費。
9. 本申請只涉孫暫委審裁官就證據的分析及判決,不涉法律問題。
10. 本席拒絕頒下上訴許可,並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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