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708
HCMA 95/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9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23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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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正如律政司檢控官所提的書面陳詞上指出,參考相關案例,即使是傳票或控罪書上所載的條文或其他的事項有不正確的地方,如果沒有造成實際不公的話,裁判官是有責任去將其修改及修正。
2. 在上訴的時候,上訴法庭(即本庭)是有與裁判官同樣的權力去處理相關的一些不正確的地方。
3. 就本案件而言,在審訊的時候,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上訴人對相關的控罪不清楚的地方,亦看不到有任何相關上訴人所指的一些控罪書的錯漏導致上訴人在審訊的時候造成任何的不公,在審訊的時候上訴人其實已經把這方面的說法及證據向法庭指出,而法庭已經就雙方的證據作出了評估及裁決。
4. 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指的一些控罪書上面或傳票上面的錯漏,並沒有造成任何不公;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據不能成立,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曉澄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