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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98/2024
[2025] HKDC 1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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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蔆萱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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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凱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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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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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四項俗稱「洗黑錢」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二及四,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本席批准。
案情
3. 於案發時,被告人是高信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該公司持有涉案的5個帳戶(以下簡稱帳戶1、2、3、5及6)。
4. 稅務局沒有該公司及被告人的紀錄。
控罪一
5. 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一筆5餘萬元的美元滙入了涉案的帳戶1,由戶口開立至結束,有10筆轉帳存款,兌換額為39餘萬美元和2萬3千餘歐羅。
6. 被告人4次到櫃枱以轉帳提款或轉帳39餘萬美元(約300餘萬港元)至帳戶2,並在一日內提款。
控罪二
7. 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一筆17餘萬美元,以滙款方式存入了帳戶3。其後被告人在櫃枱將該帳戶內的美元兌換港元,並提取了現金132餘萬港元。
控罪四
8. 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8,400美元滙入帳戶5。
9. 由帳戶5開立至結束,有兩筆轉帳存款,合共20餘萬美元。被告人到櫃枱將美元兌換成160餘萬港元,由帳戶5轉帳至帳戶6。隨後,分7次到櫃枱,從帳戶6提取了該160餘萬港元。
被告人的背景
10. 他現年68歲,1997年來港,在第一段的婚姻,育有一子一女,他負責撫養女兒。被告人現已再婚,另育有一子一女。
11. 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與本案相類同,但是在本案之後干犯。
量刑
12.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共涉及620餘萬元;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有一次相類同的紀錄,但於本案之後干犯。
13.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的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3) 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
(4)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
以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14. 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中提及判刑時需考慮的八項因素。
15. 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控罪一涉及330餘萬元,為期兩個月。
16. 控罪二,涉及130餘萬元,為期1個月。
17. 控罪四,涉及160餘萬元,為期4個月。
18. 三項控罪,涉及國際元素,另外,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呈上的求情信。
量刑起點
19. 本席採納以下量刑起點:
控罪一: 3年監禁
控罪二: 2年監禁
控罪四: 2年監禁
認罪扣減
20. 經認罪扣減,各控罪的刑期如下:
控罪一: 2年監禁
控罪二: 16個月監禁
控罪四: 16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21.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如下:
控罪一: 監禁2年
控罪二: 16個月的刑期中的5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控罪四: 16個月的刑期中的3個月與控罪一及二分期執行
22. 總刑期為2年,加5個月,再加3個月,合共2年零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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