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
社署 梁松泰 羅翠微 歐陽穎儀 徐寶珠 曾昭英, 明愛醫院 張曉晴 袁淑儀, 趙宗義 陳一心 郭志銳 林雪貞
[2021] HKCFI 2977 · HCMP 559A/2021
HCMP 559/2021
[2021] HKCFI 29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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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及
判 決 書
1. 2021年8月9日,本席作出暫令,要求申請人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付予律政司$2,500,付予出席的第三答辯人林雪貞女士$250。
2. 謝先生不服,要求更改訟費暫令,由被告人支付訟費給他。他所持的理由是:(1) 各方答辯人撒謊、欺騙法庭;(2) 有些答辯人缺席聆訊,藐視法庭。
3. 就着第一個申請理由,謝先生指稱各方答辯人說謊、欺騙法庭的說法,法庭已於原申請的聆訊中考慮過,謝先生的指稱毫無根據,亦與更改訟費暫令的申請無關。
4. 就着第二個申請理由,本席並不同意答辯人缺席是藐視法庭,原因是相關的送達根本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兩整天(此可見於8月9日的判決書第5段)。
5. 再者,本席8月9日的訟費暫令,只是要求謝先生支付出席的答辯人的訟費,即是律政司和林女士的訟費,其他被告人沒有獲判訟費。第二個申請理由毫不成立。
6. 整體而言,本席認為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所以謝先生應該支付原申請的訟費。由於他未具更改暫令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其申請,訟費暫令變為正式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誓章作書面陳詞
各答辯人:沒有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