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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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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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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2日下午3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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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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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Ching Wong Alex,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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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譚恩國先生面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9月11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旺角花墟道44號2樓),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被告人否認控罪,但審訊後,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事實裁定
3. 根據本席於審訊時所作的事實裁定,在案發當日(即是200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用手推開花墟道42至44號大廈的大閘進入大廈,走到44號2樓門前,以戴著手套的手嘗試打開單位的鐵閘,但是不成功,因為鐵閘已經鎖上。他在被警務人員拘捕及警誡之下,承認如果單位沒有鎖,就會進入單位裡偷東西。
刑事紀錄
4. 被告人有四十五項定罪紀錄,其中九次是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
求情理由
5. 被告人今年54歲,曾經接受小學教育,在案發的時候無業。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在日間觸犯本案的罪行,及只會在屋內沒有人和屋的門閘沒有上鎖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單位犯案。被告人在案發的時候並沒有任何工具在身,因此被告人犯案的手法是很原始及沒有策劃性。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本案的犯案情節是屬於嚴重性較輕微的一種。
判刑
6. 上訴法庭有清晰關於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根據有關的指引,如果涉案的地方是居住處所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但是本席認為就判刑來說,這與實質的入屋犯法罪沒有分別。
7. 被告人有九次的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罪的紀錄,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07年9月6日,當時他因為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處入獄一年九個月。即是說他在出獄沒多久就觸犯本案,這自然增加了本案情節的嚴重性。
8. 本席本來是可以採取較高的判刑起點來處理本案,但是鑒於代表被告人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所指出一些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決定不會這麽做,本席遵從判刑指引採納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其他的求情理由可以令到本席對於被告人作出刑期的寬減,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年。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就定罪的上訴。請參閱CACC84/2009 日期: 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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