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
醫院管理局(北區醫院)相關人士
[2022] HKCFI 2980
HCAL 161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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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決 書
引言
1. 申請人缺席在2022年5月11日的聆訊,法庭在考慮過她存檔的表格 86及其他文件之後,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 然而,申請人後來聲稱她一直未有收過當日的聆訊通知書,所以缺席5月11日的聆訊。相關事情的經過如下:
(1) 2022年4月29日 ,法庭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將聆訊通知書寄到申請人的居住地址,告知申請人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聆訊日期為5月11日。 (2) 2022年5月11日,申請人缺席。本席考慮過申請人存檔的文件之後,於同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她的申請。法庭亦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將判案書及命令寄往申請人的住所地址。 (3) 2022年6月7日,郵政局退回法庭先後以掛號方式寄給申請人的聆訊通知書、判案書及命令,原因是申請人沒有到郵政局取件。至於以平郵寄給申請人的文件,則一直沒有被退回。 (4) 2022年6月13日,早上十一時十分,執達吏到申請人的住址,將上述三份文件親手交到申請人手中。 同日,申請人致電法庭,聲稱沒有收過上述文件,並指自己的信箱不能正常收信,信箱雖然有鎖,但寄給她的信件經常會被盜竊,而且長沙灣警署的警員會常常潛入她家偷東西,因此請求法庭不要寄文件給她,以後改由執達吏派信。 同日, 法庭作出指示,安排在7月15日聽取申請人的陳詞,以考慮是否應該撤回判案書。 (5) 2022年6月17日,早上9時55分,執達吏到申請人的住址,將新的聆訊通知書交到申請人手中。 (6) 2022年7月15日,申請人在庭上稱自己身體不適,要求押後聆訊。本席將聆訊押後至9月23日,並指示申請人需將她的書面陳詞(如有的話)於9月19日下午4時前送達法庭存檔。
(1) 2022年4月29日 ,法庭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將聆訊通知書寄到申請人的居住地址,告知申請人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聆訊日期為5月11日。
(2) 2022年5月11日,申請人缺席。本席考慮過申請人存檔的文件之後,於同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她的申請。法庭亦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將判案書及命令寄往申請人的住所地址。
(3) 2022年6月7日,郵政局退回法庭先後以掛號方式寄給申請人的聆訊通知書、判案書及命令,原因是申請人沒有到郵政局取件。至於以平郵寄給申請人的文件,則一直沒有被退回。
(4) 2022年6月13日,早上十一時十分,執達吏到申請人的住址,將上述三份文件親手交到申請人手中。
同日,申請人致電法庭,聲稱沒有收過上述文件,並指自己的信箱不能正常收信,信箱雖然有鎖,但寄給她的信件經常會被盜竊,而且長沙灣警署的警員會常常潛入她家偷東西,因此請求法庭不要寄文件給她,以後改由執達吏派信。
同日, 法庭作出指示,安排在7月15日聽取申請人的陳詞,以考慮是否應該撤回判案書。
(5) 2022年6月17日,早上9時55分,執達吏到申請人的住址,將新的聆訊通知書交到申請人手中。
(6) 2022年7月15日,申請人在庭上稱自己身體不適,要求押後聆訊。本席將聆訊押後至9月23日,並指示申請人需將她的書面陳詞(如有的話)於9月19日下午4時前送達法庭存檔。
3. 本席考慮過她後來再存檔的陳詞大綱及附件,並聽取過她的口頭陳詞後,認為正如她的表格 86所顯示的,申請人是希望藉着司法覆核取得一些文件,以支持她對醫院及其人員的指控。然而她擬作的司法覆核無非是關乎一些民事及刑事的指稱,當中並沒有任何可以屬於公法或司法覆核範圍的議題。基於本席在2022 年5 月11日判案書內所提到的法律原則,本席維持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4. 至於申請人稱她的住宅多年以來一直不斷被長沙灣警署相關人員偷偷摸摸地入屋盜竊,偷走她的文件財物,以及惡意做手腳、搞破壞等等,本席不認為適合在本案處理。
5. 申請人是單方面申請,而且親自行事,本席不就訟費給予任何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