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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4/2020
[2021] HKDC 3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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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何鎮壘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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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鳳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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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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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控罪指被告人於2020年7月16日,在香港新界禾輋邨德和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6.69克氯胺酮的42.33克固體。
3. 案情顯示,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晚上9時38分左右,在現場被警員截停搜查。經搜查後,警員從被告人握著的手抓包裡發現有以下物品:—
(a)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4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b)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15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c) 一個透明大膠袋,載有35個裝載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
(d) 3部流動電話;及
(e) 現金港幣17,745.9元。
4. 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下表示他沒有工作,故此替人運送「K仔」賺取外快,要求警員給他機會。
5. 涉及氯胺酮的總零售價估計為港幣19,725.78元。
6. 被告人現時24歲,單身,與女朋友同住。他的父母、兄長並非與他同住。他有一次並不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他的教育程度為中六,為運輸工人,因為疫情自2020年3月起失業。他自從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
7. 被告人明白就此控罪,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從一開始便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指控,在法庭面前承認控罪,從而酌情調低量刑基準。他因經濟困難而干犯本案,希望在服刑完畢後改過自新。在疫情下被告人突然失去工作。搬離父母家與女朋友同住的目的,原是準備2020年結婚及組織家庭,但此計劃因失業、誤信朋友作投資而失去所有積蓄及此案而不能實現。
8. 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根據以上指引,販運36.69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應該為65.5個月。
9. 本席考慮了所有的求情因素、本案案情。被告人從一開始已表現合作,坦白承認自己的刑責,因疫情關係失業、結婚計劃面臨取消、極大的財政及私人壓力下才干犯本案。本席相信這些事件是單一事件。被告人的女朋友和家人對被告人改過自新十分支持,故本席認為被告人再犯同類案件的機會較少,故在本案中有空間對量刑基準作輕微的下調。
10. 本席決定採納6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坦白認罪,扣減三分一,現判處被告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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