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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1/2025
[2025] HKCFI 2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5年第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4年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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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答辯人) |
WAHYU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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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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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上訴人) |
YANG Guangq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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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 (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5年5月2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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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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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於2024年10月7日,申索人向被告人申索以下款項:
(1) 欠薪;
(2) 未有支付代通知金23天;
(3) 未有支付年假薪酬4.51天;
(4) 未有支付機票費用; 及
(5) 未有支付交通津貼。
2. 經4天審訊後,於2025年2月4日,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莊香裕裁定申索人勝訴,命令被告人支付相關款項。被告人不服,現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 第31條,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3. 申索人是被告人聘用的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傭關係於2023年12月28日開始,於2024年8月18日終止。正如仲裁官在她的聆訊撮要及裁決理由中所述,本案的爭議點是誰即時終止僱傭合約,因而須向另一方支付代通知金。
4. 要解決這個事實問題,仲裁官考慮了兩個議題:
(1) 被告人是否曾要求申索人簽署文件,並向申索人說若不簽署便要馬上離去,及雙方於2024年8月18日晚為何發生爭執;及
(2) 誰人導致僱傭合約提早終止?是由於申索人自己提出離職,或是由被告人即時解僱,或因其他情況所致。
仲裁官的裁決
5. 就第一個議題,仲裁官主要考慮了申索人與她的英文老師的WhatsApp對話紀錄,這個紀錄是2024年8月18日晚上進行,從這個紀錄可見,申索人在2024年8月18日晚回家後受被告人責備,及被要求簽署一些文件。申索人的老師亦有出席聆訊作證,確認那些WhatsApp的對話紀錄。仲裁官亦考慮了被告人於2024年8月19日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的「終止外籍家庭僱工僱傭合約通知書」,當中提及「返屋企之後僱主問姐姐點解遲咗2小時,姐姐開始篇故事,後話要走去朋友處」。仲裁官留意到在作供時,雙方均沒有提及類似的對話,因此仲裁官似乎認為被告人的可信性成疑。
6. 仲裁官考慮了相關證據之後,認為申索人的老師是可靠證人,並認為申索人所述的事件可信性更高,於是在相對可能性的原則下,裁定被告人的確有要求申索人簽署一些文件,而被告人亦有表示若申索人不簽署這些文件便要離開。仲裁官進一步裁定,當時被告人有立即解僱申索人的意圖及行為。
7. 就第二個議題,其中一個大的爭議點是在2024年8月18日晚申索人與被告人的對話當中,申索人曾說「I want to go home」是否她自己提早離職的意思。仲裁官正確地參照Lam Sin-Yi Sindy v Leung King-Wai William t/a William KW Leung & Co, HCME 4/2019(2020年9月29日)第19段至24段所論述的法律原則,指出不能夠只憑「I want to go home」或「我會離開」等的言詞便能裁定是申索人終止僱傭關係,而需要考慮當時的對話的整體情形和環境。仲裁官考慮到當時被告人的確有要求申索人簽署一些文件,及當時申索人情緒不穩定,於是裁定「I want to go home」並不能客觀地被理解為終止僱傭關係。相反,被告人當時已聯絡僱傭公司、將當時的情況攝錄短片並發送,這些都可客觀地被視為準備解僱的行為。
8. 解決了上述兩個議題,仲裁官裁定是被告終止僱傭合約關係。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
9.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如下:
(1) 「就案件之由始至終申索人一直以她與她的證人以短訊方式互相交流,訴說本人解僱申索人,和對申索人不公平事情。但她們的之間傾訴,本人並沒有出現過任何一次對話,和任何一句是被告人說過或寫過的內容。」
(2) 「就案件在第二次開庭中,仲裁官用「幻想」來總結案情。當時仲裁官大概意思是,仲裁官講:我「幻想」緊當時申索人在被告處的情形…」
(3) 「被告人在庭上出示證人關智輝(即被告人的丈夫)作證人。被告人認為證人關智輝的證供「明確,完整,公平,公正,公開情況下,說明當時整件事情始終」。但仲裁官不斷問申索人是否反對他的證供。申索人最初表示沒有反對。然後仲裁官再問同樣問題,至少三至五次後仲裁官開始「提示、提醒和告訴」申索人可以回答反對,並說「這樣你申訴人是會輸的」。當時被告人即場表示反對仲裁官的做法。」
(4) 「…申索人情緒多變,本人也就此申索人的多變而明確表明,需要證明申索人要求自己辭職的錄影時片段。錄影中,申索人親自說「I wanna go home」。然而,仲裁官卻聽不見。」
討論
10.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1)條規定, 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 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或因為有關的申索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1. 就第 (1) 個上訴理由,有關WhatsApp的對話紀錄是2024年8月18日當晚發生,能視之為即時記錄,雖然被告人沒有參與在對話當中,但仲裁官在考慮有關證供及證據後接納這個WhatsApp的對話紀錄作為支持申索人的說法的證據,並無任何不妥,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
12. 至於第 (2) 個上訴理由,從文件所見,本席不清楚當時仲裁官是否的確有用「幻想」這詞語;及若果真的有,是在甚麼情況下說出。仲裁官可能是想解釋作為第三者站客觀地在當時的情況去理解,是否有終止僱傭關係的事情發生。無論怎樣,在仲裁官的聆訊撮要及裁決理由,並沒有仲裁官的任何幻想,只有她詳盡的證供撮要、全面的證據及法律分析。當中,仲裁官只是作為第三者客觀地站在當時的情況去裁定是否有終止僱傭關係的事情發生。因此,本席看不到第 (2) 個上訴理由牽涉到任何法律問題。
13. 至於第 (3) 個上訴理由,仲裁官是否接納被告人的證人為可信的證人,在仲裁官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之下,完全是仲裁官範圍內的事。而有關仲裁官提醒申索人應該要反對被告人的證人的證供,本席要特別指出,雙方在仲裁處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之下,仲裁官是有責任向雙方解釋程序上的問題。假設被告人的聲稱是真的,即仲裁官多次問及申索人是否反對被告人的證人證供及最後直接提出若她不反對是會輸掉官司,本席表示理解。但本席亦要指出,為免另一方覺得仲裁官有偏頗,仲裁官其實可以直接向申索人指出,若她不同意證人的說法,程序上她便須要提出反對。無論怎樣,本席看不到第 (3) 個上訴理由對仲裁官的證供分析及裁決有任何影響,本席亦看不到第(3)個上訴理由牽涉任何法律問題。
14. 最後,第 (4) 個上訴理由是有關「I wanna go home」(或「I want to go home」)的意思。如上述,仲裁官就這句的意思,正確地引用了適當的法律原則就有關證據作出分析,本席看不到這些分析及基於這些分析的裁決有何不妥,亦看不到牽涉到任何法律問題。
總結
15. 基於上述分析 ,本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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