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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5/2024
[2024] HKDC 1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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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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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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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和生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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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辉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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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实生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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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德兴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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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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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美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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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勁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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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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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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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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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四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盜竊罪,相關財產是土沉香俗稱牙香樹。
案情
背景
2. 在香港,土沉香俗稱牙香樹。除了一些例外情況,沉香屬物種的所有部分及衍生物在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下均列為“附錄II物種”。
事件
3. 2023年3月10日下午,警方接報懷疑有人在新界南丫島的山上偷伐樹木。警方到場後截停兩名男子(即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4. 警方向第一及二被告人搜身,發現一些個人物品。
5. 警方在山坡上的叢林內發現偷伐樹木現場,並在現場發現三棵被偷伐的牙香樹,以及一些伐木工具和個人物品。
6. 警方於是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7. 同日稍後,警方在中環4號渡輪碼頭外面拘捕第三及四被告人,並搜獲一些個人物品。
8. 法證專家從警方在伐木現場檢獲的物品之中驗出有第一、二及四被告人的DNA,以及第四被告人的指紋。在四名被告人穿著的衣物或用具均驗出牙香樹木碎。
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報告
9. 曾浩樑是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自然護理主任(技術事務),亦是“土沉香物種行動計劃”的主管人員。據他所述,他確認如下:
(a) (載於在案發現場找到的OLIDIK背囊內)重約3.1公斤的木材,與本地物種土沉香的樹皮特徵相似。
(b) (在案發現場找到)重約8.1公斤的木材,與本地物種土沉香的樹皮特徵相似。
(c) 在案發現場檢獲的木條,適合用作樹木工作(包括砍伐樹木及採集植物標本)的斧頭或鋤頭的手柄。
(d) 推斷沉香木的價格一般介乎每公斤港幣10,000元至港幣300,000元不等,視乎品質而定。在內地,野外割取的特級沉香木價格可高達每克人民幣l,000元,即每公斤人民幣l,000,000元(漁護署報告第15段)。
10. OLIDIK背囊載着的木頭(3.1公斤)、在案發現場找到的木頭(8.1公斤)及木碎均識別為牙香樹。
第一至四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
11. 第一至四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顯示如下:
(a) 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3月8日1159時左右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b) 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3月8日1158時左右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c) 第三被告人於2023年3月9日0829時左右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d) 第四被告人於2023年3月8日1158時左右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
渡輪碼頭閉路電視片段
12. 往榕樹灣的中環4號渡輪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2023年3月10日上午四名被告人入閘。
13. 榕樹灣渡輪碼頭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2023年3月10日上午四名被告人到達榕樹灣後離開渡輪。
罪行
14. 第一至四被告人於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間,與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偷竊土沉香俗稱牙香樹,而該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 條作出加刑申請
15. 洗黑錢罪屬於上述法例第 27(2) 條所包括的指明的罪行,控方申請加刑是基於警方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顯示 (1) 該等指明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及 (2) 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16. 就 (1) 該等指明的罪行的普遍程度而言,根據羅康裕督察於2024年10月9日所作的書面口供,2012年至2024年10月8日為至警方檢獲的土沉香案件數目(宗)/樹幹數目(棵)/重量(公斤)情況如下:
(1) 2018年41宗/78棵/5.073公斤;
(2) 2019年32宗/53棵/重量不詳;
(3) 2020年13宗/26棵/9.422公斤;
(4) 2021年3宗/3棵/重量不詳;
(5) 2022年2宗/4棵/重量不詳;
(6) 2023年25宗/51棵/120.95公斤;
(7) 2024年10月8日(即281日/全年365日,等於全年 77%)4宗/8棵/重量不詳。
17. 本席認為這些數字反映非法砍伐土沉香的情況,無論在案件宗數、樹木棵數及重量均在下降,亦非處於高位。這代表其普遍程度不足以成為加刑因素。
18. 就 (2) 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損害的性質及程度而言,根據Conservation Officer Tsang Ho Leung作為樹木專家於2023年9月28日的書面口供,土沉香樹是瀕危植物,由於土沉香樹遭受不斷切割或砍伐,導致這類樹木死亡或受到嚴重破壞至不能復原的地步。長遠來計,這種樹木有可能不能生存。再者,不斷破壞或砍伐土沉香樹木對天然樹林的正常生態關係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其特性及價值總是會吸引犯罪份子的關注,導致許多在香港郊野的沉香樹遭人非法砍伐,令沉香樹大量消失。本席認為這反映土沉香的生態社區正是受到損害,這是加刑因素。辯方就此沒有反對。
背景及求情
19. 四名被告人來自中國廣東省同一鄉村,第一被告人現年34歲,第二被告人現年29歲,第三被告人現年40歲,第四被告人現年34歲,在香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0. 同類案例的量刑基準是3年(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HKCA 36)。
21. 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這是未加刑前的判刑。
22. 就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當中所指因最近發生的該等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本席參照案例後加刑 2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2014] HKCA 71),刑期是30個月,這是四名被告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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