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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1/2023
[2025] HKDC 15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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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思賢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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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偉琛先生及葉家齊先生,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至[3]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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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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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共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1-3)。
論點
2. 控方指被告人於2022年分別3次猥褻侵犯其12歲女兒X(女童X)。辯方則指控方所述事件從沒發生。本案主要論點是X的證供是否可信。
承認事實
3. 控方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的2份事實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4及P4A,內容如下:
(i) 女童X於2010年6月7日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北大醫院出生,現年14歲。2022年(即所有控罪書所指的相關時刻),女童X的年齡為11至12歲。女童X居住於香港觀塘某單位(即所有控罪書所指的案發地點)(單位) [P4第1段]。
(ii) 被告人是內地永久居民。他的出生日期為1977年8月26日,現年47歲。被告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P4第2段]。
(iii) 被告人士女童X的親生父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被告人於2022年1月20日到達香港,並於2022年2月5日離港;2022年7月14日被告人再次到達香港。被告人的身份沒有爭議 [P4第3段]。
(iv) 2023年5月23日上午11時59分至下午13時31分,社會福利署社工叢嘉儀女士(叢社工)向女童X於警務處家居錄影室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準確和完整地紀錄在光碟上。該光碟呈為證物P1。該錄影會面記錄曾被編輯以保護女童X的身份(即女童X的真實姓名、就讀學校和單位的詳細地址)。一隻載有女童X曾被編輯的錄影會面記錄光碟及謄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1A及P1B [P4第4段]。
(v) 2023年8月9日上午10時56分至上午11時40分,叢社工於警務處家居錄影室向女童X進行第2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準確和完整地記錄在光碟上。該錄影會面紀錄曾被編輯以保護女童X的身份(即女童X的真實姓名、就讀學校和單位的詳細地址)。一隻載有女童X曾被編輯的錄影會面記錄光碟和謄本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2A及P2B [P4第5段]。
(vi) 偵緝警員25754於2023年5月22日拍攝了18張單位內及大廈外的相片。2023年5月23日,偵緝警員25754在東九龍警務處家居錄影室拍攝了17張顯示女童X手機內容的照片。控辯雙方同意上述兩份相片簿連同列出該些相片的準確描述的目錄,分別呈為控方證物P3A(1)-(18)及P3B(1)-(17) [P4第6段]。
(vii) 本案所有由警方封存或檢取的證物,自被封存或檢取後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P4第7段]。
(viii)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P4第8段]。
(ix) 2023年5月22日,被告人在單位內被拘捕。被告人被拘捕的過程沒有爭議 [P4A第1段]。
(x) 陳重光醫生為X驗傷後於2023年10月25日所作之醫生報告及核證中文譯本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為控方證物P7 [P4A第2段]。
(xi) 控方證人周女士於2023年5月22日所作之口供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為控方證物P8A。控方證人周頌恩於2023年8月2日所作之口供及所提供的附件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為控方證物P8B [P4A第3段]。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供詞的內容
周女士的第1份供詞(P8A)
4. 周女士供詞的內容如下:
「2. 於2011年9月,我加入(女童X的小學),
3. 喺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早上,我任教六A班體育課及進行體適能考試,其中一個坐地前伸測試,當VTM做呢個動作時,我發現佢雙手手指有不尋常的傷痕,疑似係咬損並流血,於是我問佢有冇事情唔開心,當時佢對住我吱唔以對,及透露與家人關係唔好,屋企人喺讀書方面俾咗好大壓力佢。由於當時佢要趕住上其他課堂,所以我叫佢想搵人傾心事就隨時搵我。
4. 喺今日約早上9點45分左右,我收到學生通知VTM想搵我傾偈,於是我喺同日中午12點左右,我與VTM喺視藝室作出進一步嘅對話。當時VTM透露父親性侵犯佢,由於我覺得是件嚴重,於是我通知本校住校社工孫姑娘(電話:XXXXXXXX)呢件事,由孫姑娘與我一齊會見VTM。係面會過程中,得知事件最初發生喺2022年5月份,當時VTM喺屋企(後知住…)與爸爸、媽媽、兩個姨媽及姨媽兩個女一齊住,而父母及VTM一間房、兩個姨媽一間房,姨姨媽嘅女就瞓廳嘅碌架床。
5. VTM講述喺2022年5月份爸爸第一次非禮佢,當時爸爸同佢兩個人喺上述屋企嘅父母睡房內,二人一齊瞓覺,瞓醒約係日頭時間,爸爸突然隔住衫褲摸佢上面同下面,令VTM覺得唔舒服(詳情冇再追問),然後爸爸離開房間。屋企兩個姨媽喺另一間房瞓覺,其他人外出工作,所以冇人見到過程亦唔知道呢件事,VTM表示之後見到爸爸會唔開心。
6. 第二次發生喺2022年5月至6月份,喺上述屋企內,VTM喺父母房內做緊功課。爸爸突然除去VTM的全身衫褲,包括內衣褲,然後爸爸亦除去自己所有衫褲,二人赤裸相對,爸爸用手摸VTM全身包括下體,以及用嘴鍚VTM下體,再捉住VTM手摸自己下體,VTM覺得好唔舒服及唔開心。是次我無問屋企有冇其他人在場。
7. 我問VTM同類事件發生幾多次,VTM答我差唔多有10次,再追問今年有無發生過呢啲事,佢話由於今年兩個姨媽嘅女搬走咗,自己可以喺廳瞓覺,所以今年無再發生同類事件。我問VTM有無向其他人提過呢件事,VTM回答我有向同班女同學(名字)提及過被爸爸性侵犯,但無講述詳情。
8. 由於事態嚴重,與孫姑娘商量後,通知陳校長,學校啟動通報機制報案求助及後得知孫姑娘通知VTM母親。現時我提供一份有關VTM的入學申請表及歷年成績表予警方調查。」
以下問為探員18936,答為周頌恩:
「問(一) 你知唔知VTM屋企人資料?
答(一) 根據學校記錄得知爸爸叫(名字),電話(號碼);媽媽叫(名字),電話(號碼),其他詳情及家人資料唔清楚。」
周女士的第2份供詞(P8B)
5. 周女士第2份供詞的內容如下:
「2. 於2023年5月22日,下午6時15分,於(女童X的小學)內,我就有關本案件受害人女童 …(後稱VTM)被爸爸 … 非禮一事,由偵緝警員18936錄取口供。後我接獲警方通知,希望校方能提供本校於2021年至2023年年度的校曆表、網上課堂安排及校內假期之詳情。於2021年至2022年度,VTM就讀本校小五級A班學生,後於2022年至2023年度,VTM升讀本校小六級A班學生。
3. 現時我向警方提供有關本校於2021年至2023年度效力表(附件一)、校內有關「有關停止面授課堂評估及上課安排」事宜之通告內容(附件二)及2021年至2023年度學校上課摘要記錄(附件三)予警方調查用途。
4. 根據學校記錄(附件三),(學校)於2021年至2022年度記錄如下:
於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間,全校半日實體上課,上課時間為上午8時至中午12時30分。
由2022年1月14日開始,因教育局宣佈暫停小學面授課堂,所以全校需要全面進行網課。本校農曆新年假期則由2022年1月31日至2月10日,2月11日為上課日。農曆新年假期前所有在校活動均取消。
由2022年1月14日至3月4日,全校需要全面進行網課,時間為上午8時至中午12時30分。
5. 於2022年3月7日至4月22日,為校內特別假期,學生均無需上課。其後教育局宣佈全港學校分階段、有秩序地逐步復課。本校其後於2022年4月25日復課。於2022年4月25日開始至2022年8月12日,小四至小六學生會以半日制實體上課。復課後學生按半日制時間表(1-8節)上課,惟每節時間縮短至25至30分鐘,學生在校午膳取消。小六學生需要逢星期一留校補課,放學時間為中午1時15分。
6. 根據學校「有關停止面授課堂評估及上課安排」事宜之通告內容顯示,學生進行網課期間均需穿着整齊校服。另外,原定於2022年3月11日至3月18日之一至五年級測驗及六年級考試將改為學習評估,暫擬復課兩星期後進行。評估安排:小一至六年級評估,於2022年5月17日至5月20日進行。學期末期考試將由2022年5月底改至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進行。於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31日為暑假。
7. 於2022年至2023年度期間,於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2日,全校半日實體上課,時間為上午8時至中午12點45分。於2022年12月5日開始,全校全日實體上課。於2022年10月6日至2022年10月11日,為小六測驗 (一),上課時間為上午8時至中午12點45分。於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1日,為小六考試一。上課時間時間為上午8時至上午10時45分。於2022年11月18日為區會聯校陸運會。於2022年12月7日為九北陸運會。於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月2日為學校聖誕及新年假期。」
以下問為偵緝警員18740o,答為周頌恩:
「問(一) 你知唔知VTM在校內有無參加課外活動?
答(一) 沒有」
陳重光醫生的報告(P7)
6. 陳醫生的報告以英文撰寫。雖然中文譯本經法庭傳譯主任批核,但本席認為部份翻譯內容並不準確,因此,本席會援引陳醫生的報告原文,的內容如下:
“This medical report was written upon request by the Polic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ase of indecent assault.
(X), a 13-year-old girl, was admitted to the Ward 4D of United Christian Hospital on 22 May 2023 for suspected sexual abuse by father.
The history described below was taken by the admitting doctor Dr Chung Ka Shing. According to (X), there were multiple episodes of her private parts, including breast and external genitalia, being touched by her father using hands and mouth since 2022. The last episode was in December 2022. There were also episodes of oral sex as requested by father. There was no vaginal penetration. No condom was used. All these episodes were nonconsensual.
According to (X), there were also episodes of corporal punishment by her father. In one episode happened in 2023, father injured patient using his fingernail. A scar was left on patient’s right palm.
(X) did not have any physical discomfort on admission. She did not have any urinary symptoms or vaginal discharge. She has been in low mood after these incidents. She did not have other depressive symptoms. She had infrequent episodes of hearing classmates or teacher calling her name when she was in class. They were short-lived and the content was limited to calling her name only.
Physical examination findings on admission were as follows. (X)’s body weight and height were 46kg (59-75th percentile) and 156cm (75th percentile) respectively. Her vital signs were stable. She was afebrile. Her general condition was stable. There was a 1 cm scar over right palm. Cardiovascular examination found a soft ejection systolic murmur over left upper sternal border. Respiratory and abdominal examination was normal. Neurological examination was normal. Her breast and pubic hair development has reached Tanner stage 4.
(X) was examined by the gynecologist in 30 May 2023. Bilateral vulval area was normal. There was no sign of trauma or infection. Hymen ring was normal in appearance. There was no signs of trauma or tear.
Investigation findings were as follows: Urine pregnancy test was negative. Screening for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 was performed.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serology was negative. Hepatitis B and hepatitis C serology were normal. Syphills serology was normal. Early morning urine for Neisseria and Chlamydia was negative. Low vaginal swab grew Candida glabrata. As (X) was asymptomatic, no treatment was given.
Regarding the episodes of hearing someone calling her name, (X) was assessed by psychiatrist on 24 May 2023. According to psychiatrist’s assessment, (X) has no definite auditory hallucination or delusion. (X) described her mood as low. She did not have any suicidal or self-harm idea. She was diagnosed to have adjustment disorder.
(X)’s mood and vital signs were stable during the stay in hospital.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MDCC) was held on 21 June 2023 and the case was concluded to be established sexual abuse. She was discharged to small group home on 19 June 2023. She would be followed up in our paediatrics clinic on 18 March 2024. Echocardiography has been scheduled on 31 July 2024 for incidental finding of heart murmur.”
女童X的錄影會面紀錄
7. 控方只傳召女童X作供。女童X的2份錄影會面紀錄及其謄本(P1A、P1B、P2A及P2B)用作女童X的主問證供。
第1份錄影會面紀錄(2023年5月23日)[P1B]
8. 於第1份錄影會面紀錄中,女童X指:
(i) 女童X作供時12歲(P1B第5段);
(ii) 課餘時間女童X喜歡畫畫。她曾於畫室用塑膠彩繪畫風景畫。後來再到畫室畫畫,2022年開始在家中繪畫漫畫,還創作了一個漫畫故事及2個漫畫角色,包括一個原神人物。(P1B第18-59段);
(iii) 漫畫的主題是一個十分悲慘的故事,有某些角色不想自己有個幸福完美的家庭(P1B第60-66段);
(iv) 就本案,女童X指:
| 段落 |
內容 |
| |
第1次事件 |
| 85 |
「就去年開始我阿爸係返到嚟嘅,即係嚟到香港喇,然後呢,就有一日晏晝佢就—即係我同佢都有午睡嘅習慣嘅,然後呢,佢嗰日係早醒過我,然後我就喺牀上面,佢就開始摸我嗰啲私人部位呀,譬如嗰啲胸呀,或者下體呀之類,然後呢就大概持續咗三到五分鐘,然後就停咗嘞,就結束,然後我哋都係自己去做自己嘅嘢,又喺邊度做嘢呢,就我屋企呢就係有一個客廳、廚房、廁所同埋兩間房嘅,然後呢我嗰陣時係同阿爸、阿媽瞓一間房,我哋瞓雙層牀嘅,佢哋兩個瞓下層嘅,我就瞓上層,然後另一間房呢就係俾我姨媽瞓嘅,都係上層同埋下—哦,唔係,嗰時—嗰時係姨媽嘅女係瞓上層同埋下層,然後呢有個姨媽就瞓客廳嗰個上層。然後嗰陣時發生呢就係喺我阿爸、阿媽同埋我嗰嗰—嗰間房下層牀嗰一邊」。 |
| 86-89 |
類似的事件發生過超過一次,大概曾發生10次。 |
90-91 100-102 |
第85段描述的是第1次。 |
| 92-99 |
女童X提及侵犯他的人是「爸爸」,爸爸於2022年來港。 |
| 104-117 |
第1次發生在女童X及爸爸午睡之後。女童X在房內的下格牀午睡。爸爸比女童X早醒,女童X不知道她睡醒之前爸爸在做什麼。女童X是「自然醒」,睡醒後看見爸爸在房內書檯旁邊。 |
| 120-148 |
爸爸摸女童X時,女童X已睡醒,但仍躺在下格牀上。爸爸則站在房間內書檯的旁邊。之後爸爸坐在牀的「邊邊」,即女童X午睡的牀邊,在女童X右邊近女童X的大腿位置。 |
| 150 |
女童X記不起爸爸用那一隻手摸她。 |
| 154-165 |
最初爸爸是「隔住衫」撫摸女童X的胸部及下體。女童X已記不起餘下的細節,但「兩邊都喺度摸」。 |
| 166-168 |
爸爸是用雙手捉摸女童X的胸部。 |
| 172-175 |
爸爸摸女童X時,女童X沒有感覺痛楚,亦沒有其他感覺。 |
| 176-177 |
女童X記不起爸爸摸了她的胸部多久。 |
| 178-191 |
爸爸觸摸女童X胸部時,女童X感到「好驚」。女童X用一隻手推開爸爸,但不果。期間,女童X和爸爸均沒有說話。 |
| 192-205 |
摸完胸部後,爸爸再用一隻手觸摸女童X的下體。女童X很驚慌,但沒有感到痛楚,亦沒其他感覺。女童X已記不起摸了多久。當時女童X和爸爸均沒有說話。 |
| 206-211 |
爸爸摸完女童X的下體後,整件事便結束,兩人各自「自己做自己嘢」,例如爸爸會出去客廳飲水或可能看手機。 |
| 212-221 |
事發時,女童X家中有其他人,但他們均在睡覺。這些人包括一個腳部有問題,不常外出的姨媽。女童X還有另一個姨媽,但女童X記不起該姨媽當時有否外出工作。除了姨媽之外,家中沒有其他人。沒有其他人知道或看見事發經過。 |
| 222-223 |
女童X肯定事發時姨媽在家中,因為姨媽從不外出。 |
| 228-230 |
事發當日,女童X不用到學校上課,應該是上網課。該次事件是發生在網課之後。 |
| 230-246 |
爸爸最初是坐在牀邊,近女童X大腿的位置觸摸女童X的胸部。後來爸爸轉了身,面向女童X;爸爸一直維持該姿勢,直至事件完結。 |
| 246-252 |
第1次事件發生後,女童X沒有立即告訴任何人,只於2023年3月4日將事件告知一個朋友。 |
| 254-261 |
女童X已記不起第1次事件發生時她穿著什麼衣服,但記得當時有穿着內衣褲。 |
| 262-272 |
女童X沒有特定午睡時間,「想瞓就瞓」;一般是上學後。當時是在網課後睡1至2小時,午睡時間可能由2時到3或4時。 |
| 272-293 |
爸爸摸女童X胸部時「手掌呢個部份應該係冇掂到嘅」;爸爸是用手指觸摸女童X的胸部。當時爸爸的姿勢沒有變,但手指有郁動。 |
294-299 322-345 |
女童X只是感覺到爸爸觸摸她。雖然當時女童X的眼「擘大」,但她不想看著爸爸摸她,沒有望着爸爸,只望著「天花板」/上格床的床板方向。 |
| 300-321 |
女童X指爸爸用手指觸摸他的「下體」,即「性器官」的外面。她感到爸爸的手指有郁動,但女童X沒有痛楚的感覺。 |
| 346-351 |
事發時爸爸是坐在牀邊,女童X沒有留意爸爸雙腳的位置。 |
| 370-375 |
事發時女童X的姿勢和一般睡覺一樣。當日爸爸穿著短袖上衣;女童X沒有留意爸爸穿著什麼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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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事件 |
356-368 376-379 382-384 |
女童X已記不起該事件是第幾次的事件,只記得是第1次事件之後。女童對該次事件印象最深刻: 「即係佢一開始係隔住件衫喇,但係後來就開始除咗我件衫,即係內衣、內褲都除咗,然後佢自己啲衫都除咗,即係嗰啲褲除咗,底褲都除咗。然後衫係—衫好似除咗,然後呢佢就開始用佢嘅性器官去磨擦我嘅性器官」 除此之外,爸爸還用雙手撫摸女童X的胸部。 |
| 384-385 |
該次事件亦是在父母和女童X的房間發生。 |
| 386-391 |
每次事件都是在該房間內的下格牀發生。女童X記不起事發前她在床上做什麼,亦記不起爸爸在做什麼。 |
| 394-431 |
事發時,女童X應該是躺在牀上看手機,爸爸壓在女童X的身上,雙膝跪在床上,在女童X的兩旁;雙手放在女童X身體附近,撐起上身。女童X當時望著爸爸的臉部。之後爸爸除了女童X的上衣及內衣,然後再除了女童X的褲和底褲。 |
| 432-477 |
當時女童X穿着夏季的短袖藍白色連身校服裙,裙的背後有一條拉鍊。裙下有內衣、白色打底褲及內褲,但沒有胸圍。爸爸拉開拉鍊後將校服裙除下。之後爸爸分別再除下女童X的內衣、打底褲及內褲。接著,爸爸除下自己的2條褲,再除下深藍色短袖上衣。 |
478-537 540-543 540-550 |
之後爸爸先用口吸啜及用舌頭舔女童X兩邊的乳頭。女童X沒感到痛楚,但感覺爸爸的舌頭在她乳頭上郁動。女童X十分驚慌,好像沒有人幫助她。期間,兩人均沒有說話。之後爸爸用他的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的外面,沒有衣物阻隔。女童X感到「舒服」。期間,爸爸沒有其他動作。 |
| 538-540 |
女童X對事發過程「冇乜記憶」,已記不起整個磨擦過程為時多久。 |
| 550-551 |
事發時,女童X想過應該向他人披露事件。 |
| 552-563 |
爸爸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後,再沒其他動作。爸爸穿回衣物後,將一套睡衣交給女童X穿着。 |
| 564-565 |
爸爸替女童X穿咗上睡衣。 |
| 568-573 |
女童X自行穿上睡衣。 |
| 574-575 |
事發後,爸爸及女童X「自己做自己嘢」。 |
| 576-591 |
事發時,只有行動不便的姨媽在家,另一位姨媽則好像不在家。其他家人全部均要上班。行動不便的姨媽好像在睡覺。 |
| 592-611 |
大部份事件均於下午或早上發生。該次事件於2022年某下午放學後發生。 |
| 612-619 |
2023年3月,女童X只向朋友披露「我爹哋對我做咗呢個嘢⋯我淨係講我俾人性侵犯」,沒有提及細節。她完全沒有向其他人披露這些事件。 |
| 629-627 |
爸爸除了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爸爸沒有其他動作;女童X只感覺到爸爸的下身「應該有郁緊」;下身「左右咁樣」,已記不起。 |
| 630-633 |
爸爸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時,女童X感覺到爸爸的性器官「好黐𣲷𣲷」。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感覺。 |
| 636-655 |
女童X連身校服裙的拉鍊在背後。事發時爸爸叫女童X轉身,「轉到佢—我唔係壓住嗰個拉鍊嘅狀態」,讓他除下女童X的校服裙。女童X按爸爸的指示轉身。轉身後,她看不見爸爸,之後爸爸便除了她的衣服。 |
| 656-661 |
除了女童X的衣服後,爸爸將它們放在床上。爸爸亦將他自己除下的衣服放在床上。 |
| 662-671 |
涉案房間設有門。發生該次事件及第1次事件時該房間的門關閉。 |
| 672-675 |
女童X已講出第2個事件的細節,沒有補充。 |
| 678-705 |
涉案房間設有「上下格牀」。平時女童X睡在「上格牀」,父母則睡在「下格牀」。第1次事件及該次事件發生時,女童X在「下格牀」睡覺,因「上㭲牀」「好硬,唔好瞓」。如母親上班,女童X感到疲累時會在「下格牀」午睡,晚上則睡在「上格牀」。 |
| 705-717 |
女童X最初會在「上格牀」上做功課,後來母親著女童X在客廳牀下的書檯做功課。現時的睡覺位置已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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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個及/或其他事件 |
| 720-725 |
同類事份發生了約10次。女童X指: 「大部分除衫嘅,即係大部分都有除衫嘅,都係好似頭先嗰個咁樣。… 即係好—即係好多次都係好似頭先第—講嘅第二次咁樣。」 |
| 729-739 |
女童X稱: 「我記得有幾個日期清晰啲…我唔記得幾時考試,…… 會早啲返嚟嘅…即係好似頭先第二件事 … 可能十次入面,佔到七次喇,都有」。 |
| 740-741 |
另外一件「就好似第一次發生咁樣」。 |
| 742-753 |
還有一次: 「即係仲有一次係朝早,即係唔一定係下晝嘅,… 朝早都有好似第二次咁,即係阿媽去咗返工之後。」 這次的事件「都好似第二次咁㗎 … 都係第二次咁」。 |
| 754-775 |
女童X不想講述該次事件的細節,但指事發於2022年某一個早上,當時母親已外出上班。當日女童X不用上學。她並非穿著校服裙,而是穿著長袖睡衣。 |
| 776-783 |
該次事件「都係個事件都係差唔多」,「地方一樣,然後過程冇乜變」,案發地點仍是「下格牀」。 |
| 784-817 |
同類事件發生了10次,其中7次與第2個事件大致相同。女童X不想講述這些事件的過程,該7次的事件沒有不同之處。該7次事件均於2022年發生。家中有共7人同住,包括爸爸、媽媽、女童X、兩位姨母及姨母的兩名女兒。大部分事發時2位姨母均在家,母親及姨母的兩名女兒則不在。姨母的兩名女兒於2023年遷出涉案單位。 |
| 818-833 |
10次同類事件包括第1次事件、第2個事件及7次與第2個事件「差不多」的事件。餘下的一次事件「都就好似第一次隔住衫咁樣」。換言之,如第1次事件般「隔住衫 … 發生 … 摸嗰啲情況係大概 … 係三次喥」,7次「就係 … 好似頭先你講,印象咁深刻嗰啲類似嘅經過…另外嗰啲嘅情況就好似第一次咁隔住件衫」。「隔住衫摸」共有「大概3次」。 |
| 836-839 |
有些事件是「隔衫摸」,有些事件是女童X和爸爸都除了衣服。三次的「隔衫摸」事件先發生。 |
| 849-854 |
女童X已記不起事發的日期,只記得有數個事件是考試放學之後發生。當時她就讀五年級,但已忘記是考什麼試。 |
| 854-873 |
事發時女童X就讀6年級第一或第二個考試之後,作供時也是6年級。全部也是2022年發生。2022年聖誕節之後便再沒發生。聖誕節放假,所以「嗰日開心啲」。 |
874-889 904-915 |
最後一個事件一定是第一或第二次考試之後及聖誕節之前發生。之後便再沒發生。女童X不知道為何同類事件再沒發生;可能當時她因功課太多,沒有時間經常在「下格牀」睡午覺。 |
| 892-896 |
後來,2023年4月前姨母兩名女兒遷出後,女童X搬往客廳睡覺。 |
| 916-919 |
就涉案的10次事件,女童X沒有任何其他補充,亦沒有其他「特別嘢」。 |
| 920-936 |
爸爸是從深圳來港,之前爸爸並非與女童X同住。爸爸是於2022年約5月份來港。爸爸來港後便發生涉案事件。 |
| 936-969 |
女童X 8歲之前「一定見過」爸爸;8歲後爸爸亦經常來港。女童X 8歲後至爸爸2022年來港前,每隔約一星期多便會見到爸爸。女童X 8歲轉校來港定居前住在惠州,爸爸住在深圳。女童X 8歲之前,爸爸會到惠州探望女童X。女童X亦會到深圳探望爸爸,但次數不多。 |
| 970-983 |
女童X 8歲之前很少見到爸爸。女童X 8歲來港定居後,爸爸會來港探望,約一星期一次。女童X最近聽見爸爸打算來港居住。 |
| 984-987 |
2022年爸爸來港是辧理某些手續,他仍未正式來港定居。可是當時爸爸留港很久,沒有回深圳。 |
| 988-995 |
2022年5月份之前受到疫情影響,爸爸很久沒有來港。 |
| 996-1007 |
2022年事發前,女童X與爸爸的關係良好,但事發後關係「唔係好好」或「唔係咁好」。爸爸說話時女童X會「覺得佢好煩,同埋有時唔會答佢」。 |
| 1008-1015 |
10次事件發生期間,爸爸和女童X均沒說話。事後他倆亦沒提及事件。女童X和爸爸繼續一齊生活。 |
| 1102-1110 |
對涉案事件,女童X沒有更正或補充,亦沒有問題發問,只想知道錄影會面後會發生何事。 |
|
新近投訴 |
| 1016-1028 |
2023年3月4日,女童X向一位同學(現以Y代替其名字)披露涉案事件。女童X與Y「好Friend … 即係啲秘密呀全部—全部都喺度㗎嘞,全部都知㗎嘞。… 即係譬如 … 佢細個嗰陣時做過咩嘢黑歷史。」,「大家都知道大家嘅嘢好清楚」。 |
| 1029-1051 |
女童X指以WeChat向Y披露事件: 「咁然後呢,我就覺得我阿爸好煩呀,嗰陣時,我就諗要唔要講佢呢。…然後我就諗住話俾我最好嘅朋友知,因為 … 我覺得佢唔會講出去嘅,因為我哋逢親嗰啲秘密都冇講到出去,冇講過。然後呢,我就 … 佢都係好識講普通話嘅,佢阿媽好似都係以前住大陸,佢阿媽,然後呢 … 佢阿媽以前好似都住大陸,所以佢自己都 … 所以佢自己都識講普通話,我就諗住講呢件事出去,然後呢,我就用嗰個簡體拼音去同佢講呢件事喇,即係,我send個XQ畀佢 … 即係普通話係讀 … 性,然後侵。… 跟住我就咁樣同佢講,即係—即係就咁講,即係暗示 … 但係佢就開始估,估中咗我就「係」。… 佢對我做咗呢個嘢。」 |
| 1052-1054 |
於WeChat內,女童X向同學說: 「誒我阿爸做咗啲嘢,誒唔知你想唔想聽,我打算淨係講—誒即係話畀你知有個—即係淨係話俾你知啫。」 |
| 1055-1078 |
女童X的同學表示「Okay」後,女童X便以「簡體拼音去暗示」。除了XQ之外沒有其他細節,只是「我阿爸對我做咗啲嘢,嗰個嘢呢,我會拼音send畀你嘅 … 就XQ就係—嗰個普通話就係—個普通話X就係 … 性 …,之後 …… 咁樣個音喇,然後呢個Q就係 … 欺,… 好似咁讀嘅,… 然後呢,我就send咗呢個字母畀佢」。除了XQ之外沒有其他。 |
| 1078-1079 |
Y明白女童X的意思,並指Y立刻發短訊「X即係性吖嘛 …」,但Q,同學就只打了一個Q字。 |
| 1080-1088 |
之後女童X和該同學少有類似的對話。上星期五打算向老師披露。女童X向Y表示:「我唔係好想講呢個嘢,你可唔可以就誒幫我話俾周老師聽?」 |
| 1089-1091 |
女童X解釋: 「即係我會去搵佢,然後同佢講「誒你可唔可以去搵一下6A班嗰個 … 同學?佢會同你講啲嘢,我同佢傾好咗㗎嘞。」 意思是女童X要求同學告訴周老師。 |
| 1092-1093 |
女童X指: 「跟住周老師就聽到,然後就幫我,然後所以就喺度,而家。」 |
| 1094-1097 |
意思是周老師從女童X聽到事發經過後通知警方。 |
第2份錄影會面紀錄(2023年8月23日)[P2B]
9. 於第2份錄影會面紀錄中,女童X指:
| 段落 |
內容 |
| 52-55 |
女童X同意2023年5月23日進行第1次錄影會面時忘記了案發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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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事件 |
| 56-59 |
女童X指第1次事件是爸爸「冇除衫摸我 …」。 |
| 60-65 |
女童X已記不起案發日期。如果警方可提供學校曆表、上課時間安排,女童X可能可以記起案發日期。 |
| 66-71 |
叢社工向女童X展示其前小學的校曆表,包括2022年1月17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10月10日和2022年10月至2023年度下學期的版本和附件。校曆表中的假期用X字表示。附件顯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度的網課及實體課的安排。 看過上述文件後,女童X表示仍記不起第1次事件的案發日期。 |
| |
|
| |
第2個事件 |
| 878-127 |
女童X指第2個事件(即爸爸除下女童X衣服,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是考呈分試期間,兩個考試其中一個後發生,即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期間。當時女童X就讀5年級。 |
| 128-131 |
當時「爸爸的私人部位就掂到」女童X私人部位。 |
| 132-141 |
叢社工詢問女童X當時身體有什麼感覺,女童X表示「唔係好想答 … 因為諗返起就 … 好唔開心,同埋之後都唔開心。上次講完事件後「唔係好開心」。 |
| 246-265 |
叢社工詢問會面中提及的第1次事件,即「唔係講嗰個 … 冇除衫,跟住你爸爸摸你嘅事件」。女童X指當時是「返半日」網課,但看了校曆表也無法記起日期。 |
| 266-299 |
第2次事件於呈分試期間發生。一般而言,她於5年級下學期及6年級上學期需考呈分試。5年級下學期只有一個呈分試,日期是2022年。6年級也有呈分試亦是2022年。女童X須考2個呈分試。 |
| 309-315 |
為了準備升中,女童X須考3個呈分試,即5年級下學期1個和6年級上學期2個。第2個事件發生時應該是考5年級的呈分試期間,即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的「期中考」。 |
| 316-329 |
「測一」和「考一」也是呈分試,「測一」的日期為2022年10月6日至10月11日;「考一」的日期為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 |
| 332-333 |
第2個事件於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的呈分試期間發生。 |
| 334-347 |
女童X須考3個呈分試。5年級上學期沒呈分試;6年級下學期「應該冇」呈分試。女童X肯定第2個事件發生在5年級呈分試期間,即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 |
| 348-349 |
女童X記得另外兩個呈分試期間沒有類似事件發生。 |
| |
|
| |
第3個事件 |
| 142-157 |
「嗰一次呢都係有除衫嘅…有都係佢用佢嘅私人部位去掂我嘅私人部位咁樣」。 |
| 158-167 |
之後,女童X表示不想再講。叢社工再作解釋之後,女童X指: 「佢同第二次嗰個時都係…即係都係一樣,不過轉咗時間」。 |
| 168-209 |
女童X表示不願繼續,因會「情緒會唔係好好」。後來女童X表示願意回答關於第3個事件的問題。她指案發時,爸爸用他的私人部位放在女童X的私人部位,但爸爸「冇放入去,即係淨係喺出面咁樣」,即女童X的私人部位「出面」。她「唔係好講到」她當時的感覺。當時她只望著天花板方向,沒看見什麼,亦不知道「點做」。 |
| 209-213 |
第2個事件於下午發生,第3個事件則於早上發生。 |
| 214-221 |
看過校曆表後,女童X仍記不起第3個事件的日期,只記得第3個事件日期比第2個事件早。 |
| 222-225 |
女童X記不起第3個事件案發時所穿衣物。 |
| 226-235 |
就第3次事件兩人的「私人部位」是指性器官。 |
| 236-237 |
女童X記不起爸爸將性器官放在她的性器官前,爸爸做了什麼。 |
| 238-245 |
女童X記不起第3個事件的日期。當時「應該係放假」,但她記不起是什麼假期。 |
女童X的盤問
家居安排
10. 盤問下,辯方先要求女童X確認案發單位的佈局:
(i) 女童X承認案發時的居所是一個公屋單位。控方證物P3A(1)是其居所的地下;控方證物P3A(2)是其單位的大門。控方證物P3A(3)顯示打開大門望向單位。控方證物P3A(4)是單位內的電視及電視櫃,雪櫃在電視櫃的左邊。相片與警方於2023年5月27日繪畫的平面圖(MFI-1)脗合。
(ii) 平面圖(MFI-1)的左上角是被告人的房間(大房);右上角是另一個房間(細房)。從控方證物P3A(4)可見,電視櫃後面是一幅木板牆,木板上方有透明的玻璃,讓光線透入客廳。單位的大門對著走廊,走廊的光線不能透入單位內。該單位的主要光線來源並非單位外的走廊。
(iii) 控方證物P3A(5)顯示一張圓桌及一張床;即平面圖(MFI-1)左下方的「枱」和「VTM床」。女童X於2023年5月遷往該床睡覺。
(iv) 控方證物P3A(6)的右方是女童X的睡床。相片中有兩扇門;中間的是平面圖(MFI-1)顯示的廚房門。
(v) 控方證物P3A(7)顯示客廳內的睡床。
(vi) 控方證物P3A(8)有兩扇門;其中有白色摺門的是平面圖(MFI-1)內的「廁所」門;相片中間的是「細房」的門。該相片的左方可看見木板牆上方的透明玻璃;玻璃打開了作通風用途。
(vii) 控方證物P3A(9)是「大房」內的情況。相片右方放了廁紙的是雙層床,即平面圖(P6)顯示的「床」。
(viii) 控方證物P3A(10-11)顯示「大房」雙層床的「上格床」及「下格床」。該「下格床」便是女童X指被被告人非禮的位置。於控方證物P3A(11)中有一個寫有「福」字的日曆;床與日曆之間是進出「大房」的通道。「大房」的門是一扇「趟門」。
(ix) 控方證物P3A(15)顯示「大房」的「趟門」及出入通道;而非平面圖(MFI-1)中顯示的「推開門」。
(x) 控方證物P3A(17-18)分別是單位內的「廁所」及「廚房」;從「廁所」及「廚房」透入單位的光線不多。因此,睡房門經常打開讓光線透入單位內。
(xi) 女童X同意案發時與父母、2位姨母及姨母的2名女兒同住;其中一位姨母不良於行,從不外出。女童X稱不知道不良於行的姨母是否「細姨媽」;
(xii) 女童X同意案發時2位姨母都於客廳內的睡床就寢;這並非平面圖(P6)顯示的「VTM床」。當時客廳內還有另一張睡床,放在圓桌的左方。案發時,姨母的2名女兒則佔用「細房」;
(xiii)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張辯方準備的涉案單位平面圖(辯方證物D35-2)。女童X確認該平面圖顯示涉案單位於2022年的擺設。當時廳內有一張三層床在電視櫃旁。案發期間,兩名姨母睡在該床上。她亦同意,如案發期間她大叫,客廳內的人會聽見她的叫聲;
女童X就案件的投訴
11. 女童X承認從沒向母親、2位姨母或姨母的2名女兒作出投訴。女童X指與該姨母的關係不好;感覺姨母「好煩」,因此無法向姨母作投訴。進一步盤問下,女童X承認她和母親先來港定居,一直與2位姨母同住。她承認年少時,不良於行的姨母經常照顧她。可是女童X指雖然姨母對她極度愛錫,她仍憎恨該姨母,認為她很煩。
12. 姨母的兩名女兒平日與女童X的關係良好,但她認為兩位表姊會偏幫父母。就成績問題,Y亦會認同女童X父母的意見,但就本案,Y則不會偏幫父母。
13. 2023年3月4日晚上9時16分才於微信內向Y首次披露事件。當時的微信短訊(P3B)如下:
| 日期 |
女童X |
Y |
相片編號 |
| 2023年3月4日 |
動物截圖(扁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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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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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 the t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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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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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扁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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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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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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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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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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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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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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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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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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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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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驚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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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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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dad do some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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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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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try to 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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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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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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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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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沒有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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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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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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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you don’t sp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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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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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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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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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測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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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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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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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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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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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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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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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ill use 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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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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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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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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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拔你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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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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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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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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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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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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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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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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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沒有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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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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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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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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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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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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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感到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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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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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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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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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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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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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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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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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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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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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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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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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驚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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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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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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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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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驚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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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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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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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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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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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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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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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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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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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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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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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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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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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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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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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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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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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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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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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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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fucking are you killing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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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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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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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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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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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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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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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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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is this happ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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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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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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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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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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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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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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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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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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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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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ope it’s 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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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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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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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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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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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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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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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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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it’s re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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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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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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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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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you explain why it hap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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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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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forcing you to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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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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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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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Sorry, I don’t want to expl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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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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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O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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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
Then I can 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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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
Where did it hap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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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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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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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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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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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I hat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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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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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there anyone else in your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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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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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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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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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but they sl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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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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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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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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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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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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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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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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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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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mother‘s s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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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A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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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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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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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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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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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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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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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
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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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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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your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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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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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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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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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but luckily, it’s not happened in my 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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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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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ally really really hope this is 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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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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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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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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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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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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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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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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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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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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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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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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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截圖,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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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 女童X指Y是其好友。她們於四年級或五年級相識,兩人無所不談。可是女童X指不開心時,大部份時間都不會告訴Y,只於「好大壓力」下才向Y訴苦。
15. 女童X指2023年3月4日是星期五向Y披露事件。星期六她被母親責罵;母親指翌日要上學,著女童X別再玩iPad。女童X因此感到很委屈,於是想披露本案。於是2023年5月22日便向周女士披露本案。後來女童X承認是星期日被母親責備。
16.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份她與Y於2023年2月21日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24)。Y表示「看到一個震驚三觀的新聞昨天一個11歲的觀塘女童 … 被一個50多歲的男人非禮 … 然後那個女孩子去和老師求助」。女童X以粗言穢語回應。
17. 2023年5月19日體育課期間,周女士發現女童X雙手受傷,詢問女童X發生何事。女童X否認該日向周女士表示父母給予極大壓力。
18. 女童X承認校內長駐社工,而社工並不認識其父親,亦不會偏幫父親,但她一直沒有向社工就本案作出投訴。
19.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醫生報告(P7)。女童X同意於同日向周女士及醫生講述案發經過。她亦同意醫生報告內講述的案情真確。她向醫生表示她曾指父親的指示進行超過一次口交。女童X承認於兩次錄影會面中均沒有向叢社工提及口交。女童X亦同意她曾向醫生表示父親使用超過一次體罰。她同意從沒於錄影會面中提及遭受體罰。
20. 女童X承認2023年3月,周女士已是她的體育教師。女童X指記不起當時周女士有否要求她跑步。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份微信記錄。女童X確認這是她和Y於2023年3月30的微信記錄。於記錄中,女童X和Y埋怨一位周姓體育老師要求她們跑步。女童X承認對該老師不滿,與Y一同詛咒該老師,包括希望老師「病入膏肓」,整個學期不能上課;有人「完美犯罪」,對老師性侵,女童X甚至希望老師被強姦(辯方文件夾,分隔1)。
21. 女童X承認有一個名叫「智」及居於內地的堂兄;她經當以微信與該堂兄聯絡,兩人關係良好。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份群組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2)。女童X確認她是群組內的「我」,這是她與堂兄的微信記錄。女童X向堂兄發出一個6格的漫畫;漫畫中的女孩表示不喜歡父母,但喜歡堂兄,對堂兄訴苦。大律師再向女童X展示另一份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4)。女童X承認她與堂兄互相關懷,堂兄對她噓寒問暖,亦不會偏幫女童的父親。2023年2月12日0325時,女童X發出截圖,堂兄詢問女童X是否學習上有壓力,女童X同意。堂兄作出鼓勵。女童X承認她從沒向堂兄就本案作出任何投訴。
22. 女童X表示記不起2022年9或10月,學校有否教授性教育。大律師向她展示一份學校的文件(辯方文件夾,分隔13)。女童X指這是她在學校性教育的測驗卷;該測驗的第25頁關乎「性侵犯」。女童X承認學校有講解何謂「性侵犯」,包括觸摸私人部位;如遇到有關情況,需盡快離開。女童X承認雖然2022年9月已知道什麼是「性侵犯」,但她於2023年3月才首次告訴Y,並於5月才向周女士投訴。她承認原因是知道父親將於2023年中來港定居,父親會長期禁止她用電話及施壓要她努力學習。
23. 女童X承認2023年1月發燒,於聯合醫院留醫期間,日間由父親陪伴;晚上獨留在醫院內。她承認從沒向任何醫院職員披露被父親非禮的事。
24. 女童X承認2023年4月27前往九龍灣作體驗。當時須填寫心理測驗問卷。同日1856時,女童X發微信給Y談及問卷,並稱之為「我填的那個玩意」(辯方文件夾,分隔28)。女童X指於問卷中表示於過去的一年曾想過自殺,但沒有任何計劃。這令體檢中心十分擔心,並向女童X提供求助電話號碼。女童X承認沒有把握機會就本案作投訴。
女童X的誠信
25. 大律師再向女童X展示另一份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3)。女童X於該微信記錄內指「我只對我喜歡的人說真話我不喜歡你」。女童X稱這句話於4月1日(愚人節)發出,內容並不真確;她否認隨意說謊。
26. 2023年5月20日(即向周女士披露本案的前2天),Y向女童X發送網上連結「https://www.dans.cc/#/」。後來女童X指「看到蒙眼play了 … 我決定了 … 我不看劇情…我就專門看那些 … (兩個紅心)情節」。Y答「Sbt」。女童X問「你不是也看了嗎」。Y回覆「對了,這個有動漫」;女童X表示「還看到第二季 … 還知道他懷孕」(辯方文件夾,分隔34)。女童X指連結內是色情電影,「sbt」的意思是「死變態」。最初,她指其實她沒有按入連結觀看影片,只是對Y撒謊。之後又指看到連結內有「第二季」,但沒有按入觀看。後來她又改變說法,指從他人口中得知有「第二季」。後來大律師指出,女童X收到連結後發出一個截圖:「已停止訪問該網頁網頁包含低俗、暴力內容,被多人投訴,為維護綠色上網環境,已停止訪問」。這時,女童X又再改變說法,承認曾按入連結。她承認提及影片內有一個角色懷孕,但指是從標簽獲得資訊。
案發時間
27. 女童X承認校曆表顯示2022年1月14日開始上網課。父親於2022年1月20日來港,2月5日離港。因此第1次非禮定必於上述期內發生。女童X指2023年3月因成績問題而受到父親的責備;母親亦認同父親的意見;女童X「頂唔順」才向Y披露本案。再被盤問下,女童X承認向周女士投訴2022年5月首次被父親非禮。她確認這說法真確無訛。可是進一步盤問下,她卻指首次被非禮的日期應是2022年1月。
女童X與父母的關係
28. 女童X承認,就成績問題,父母給予很大的壓力,要求她考得好成績及常常要溫習。女童X認為父母十分討厭。她曾於2023年5月22日(而非5月19日)向周女士投訴,父母就成績給予很大壓力。女童X亦承認父母對她管教及學習日程極度嚴格。女童X指記不起父親不在港時會否透過微信監控,指示女童放下電子產品,努力讀書。父親來港後不能工作,整日與她一起,並給予極大壓力,要女童X停止使用手機,努力溫習。
29. 2023年5月21日晚上約11時,母親要求她交出iPad,父母更封鎖家中的WiFi,令女童X極度生氣及不滿。
30. 女童X承認父親十分愛錫她,2019年她考上精英班,父親帶她往哈爾濱滑雪作獎勵。可是她仍認為父親「好煩」,所以憎恨他。
31. 女童X否認父母不時會帶她去旅行。大律師向她展示一些相片(辯方文件夾,分隔5)後,女童X指對這些旅行全無記憶;後來又指,除了滑雪,她根本不想到相片內的地方旅遊。
32. 2022年9月中秋節,父母帶她到學校附近的廣場與同學玩耍。常時女童X十分高興,從沒作出投訴。
33.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些2022年8月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1)。女童X指她是「妞妞」,群組內的其他人是她的親人。照片內的女孩是女童X。當日父親帶她到沙灘,但女童X稱當日並不開心。
34.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三幅相片(辯方文件夾,分隔12)。她承認這些是2022年10月15日與父親參加學校浪青舍於北潭涌舉行的「成長天空」活動的相片。當時她做了一個手工,上面寫了「Happy Happy」,但她稱其實並不開心。如她寫上不開心的字句,社工會作查詢。她稱只是按社工的指示拍照時有微笑。她是因母親不能出席才與多次非禮她的父親同往。
35. 女童X同意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父親帶她到不同的中學參加「資訊日」,為她升中作準備。父親在女童X的書包上裝上「air tag」以便追踪女童X所在的位置。
36. 2023年4月,父親按女童X的要求於淘寶購買「原神」遊戲人物的衣服,更穿上衣服在家拍照(辯方文件夾,分隔32)。女童X承認當時她十分開心。當大律師指出當時已被父親多次非禮,她便支吾以對。
37. 2023年4月下旬,父親與女童X一同到赤柱參加學校的親子活動,並於赤柱郵局外拍照留念(辯方文件夾,分隔33)。
38. 2022年1月29日(即網課期間),女童X用母親的電話聯絡父親,要求「老爸」購買「紅紙」,用作寫對聯(辯方文件夾,分隔8)。2022年2月9日,女童X再以母親的電話聯絡父親。當時父親已返回內地,與父親閒聊。女童X指不想母親知道她憎恨父親才聯絡被告人。2022年2月26日,女童X再用母親的電話發短訊給父親:「爸!!!爸!!… 阿姨 … 好似有兩條線 … 買餸的阿姨」(辯方文件夾,分隔9)。她指姨母似乎染上新冠。大律師指女童X當時與父親的關係仍然密切。女童X無言以對。
39. 2022年4月21日2328時,女童X於一個名為WeChat團隊的群組說「我草」。她指這是粗言穢語。當時母親封閉WiFi,令她無法上網。但她於群組內打出短訊,待再有WiFi時發送,向群組訴苦及求助,並指「我老媽老是關網關網我真的就不想再住下去了真的煩」。
40.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其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的學生手冊(辯方文件夾,分隔14)。手冊顯示直至2022年10月,女童X在33人班上的排名是第16名。女童X稱記不起父親是否對她的排名不滿,但承認自2022年7月父親來港後便開始監督女童X做功課。
41. 女童X承認父母對她每日的作息作出嚴格規限;每日晚上10時30分便須完成所有功課;睡覺前須交出電話及iPad。她稱記不起是否星期一至五須10時30分上牀睡覺,週末則延至11時;每日晚飯後及週末2至4時須溫習。女童X指並非完全遵從父母的要求,但感到有壓力。
42.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另一份她與朋友於2023年1月27日0325時開始的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5)。朋友因抱恙,吃了藥仍很精神。女童X指:
「我也會 … 跟你講個我的故事 … 我爸不會 … 只會 … 你裝的吧 … 別想着回家就睡 … 趕緊做你作業去 … 做完還要溫習 … 呈分試呢 … 只要你 … 努力 … 就好了 … 所以 … 我被《深海》這個電影 … 狠狠地…觸動到 … 因為 … 主角也想自殺 … 在船上 … 她跳了下去 … 可是 … 她被救了 … 活了 … 救她的 … 死了 … 主角爸爸:… “什麼狗屁心理咨詢,… 你多少少自然就會好了的” … “咱們沒必要花那小錢” … 跟我爸一樣 … 我之前的故事 … 現在開始 … 三年級 … 剛開學的時候 … 我很開心 … 因為 … 我從2C到了3A … 但 …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經常忘記做作業了 … 經常被班主任罵 … 然後 … 她越發過分 … 午飯不給我吃 … 我不知道他如何處置那些食物 … 但是 … 我知道的是 … 我吃不到 … 當時全日制 … 我每天都餓着 … 可是 … 我社恐 … 完全不懂 … 表達 … 我 … 當時 … 腦子 … 不知道怎麼了 … 就 … 沒有說 … 每天肚子不吃午飯 … 如同絞肉機的痛苦 … 沒有人知道 … 我經常哭 … 我阿媽就 … 你哭什麼 … 睡覺 … 你說啊 … 你為什麼不上學 … 說 … 阿 … 討厭 … 她現在是我的美術老師 … 在我們學校的…我當時回惠州 … 就是大陸 … 不 … 我不希望你知道…因為我不想這是人人都知道 … 人人討論 … 我不希望 … 後來 … 我不知道為什麼 … 我好像病了 … 我無論吃多少東西 … 都會餓着 … 將電影裏的餓死鬼一樣 … 可是 … 我自己都守不住的秘密 … 我不相信別人會守着 … 我當時 … 很餓 … 很餓 … 晚上爬起來 … 不好意思地問 … 我大姑 … 有吃的嗎 … 她拿了麵包 … 可是 … 我都吃完了 … 還是 … 很餓 … 很餓 … 我要走的時候 … 一直哭 … 沒有人 … 知道 … 為什麼 … 我不想回去 … 為什麼 … 不會表達 … 為什麼 … 要哭 … 為什麼 … 我 … 不自殺呢 … 我 … 那個時候 … 拿個剪刀 … 對着自己的脖子 … 可…我怕痛 … 我怕 … 那十幾秒的疼痛 … 劇痛 … 我 … 也有光遇的 … 初戀 … 也是一個她 … 我被別人扯頭髮習慣了…不會痛了 … 那個老師…每次都會 … 讓我寫 … 檢討 … 一定要100字 … 對三年級的我來說 … 真的 … 好多啊 … 我被安排到 … 在角落的位置 … 好安靜那 … 只有被罵的時候 … 我才會 … 被全班所注視 … 我也是 … 我會忍 … 但是現在 … 我還手了 … 可是…我卻 … 被人說 … 暴力女 … 為什麼 … 我會 … 暴力 … 他們一個個不知道嗎 … 蝦了嗎? … 忘記他們一個個的 … “旁觀者” 身份了嗎 … “旁觀者” 不是一個理由 … 旁觀者”也不是 “旁觀者” 清 … 所以 … 不要告訴別人你的秘密 … 不然的話…會在吵架時 … 一 … 次 … 一… 次 … 地 … 被 … 揭 … 傷 … 疤 … 我哥…(堂哥但我習慣了叫哥)…很寵我…他:…(我在遊戲一次過)… 哇 …(我小名)好厲害 … 我前幾天要走的時候 … 我一直哭 … 因為 … 三年一見啊 … 誰?… 不會想他 … 他 …(一直抱着我)…(拍着我的背)… 不哭不哭 … 現在通關了 … 什麼時候都可以回來 … 他 … 一直抱到我不哭 … 所以 … 我很喜歡這一束光 … 照着我的生活 … 給我指路的燈 … 他甚至可以因為護著我 … 和他的爸媽頂撞 … 他很好 … 我 … 在自殺的時候 … 想 … 哥哥 … 會傷心的 … 我一定可以渡過這個三年級 … 我很想死 … 我是 … 他 … 給我希望 … 讓我有動力 … 活下去 … 可是 … 有一個泡泡 … 它是 … XX會傷心的…對…可是…我現在只有一個人 … 可以讓我留下來 … 我哥 … 我一整個家庭 … 無人可以給我這種安全感 …」
43. 女童X指其實她並沒有吃藥;她說謊稱吃了藥是想朋友認為她倆有共同之處,令朋友比較容易接受她。當她提到被一部叫《深海》的電影深深觸動時,朋友認為她很「慘」。女童X指情節感人,主角的父親和她的父親一樣。她承認與朋友通訊時已是0335時。雖然上牀前將電話交給父母,但她再偷玩電話。她提及沒飯吃是指三年級的時候。她曾返回惠州,不想回來香港。她之前曾想過自殺,用剪刀對着脖子。她承認向朋友提及「初戀」,但其實她並沒有男朋友;她只是於網上遊戲遇見該「初戀對象」,兩人從沒見面,她連該人的性別也不知道。最初,女童X指雖然她用了「一個她」描述她口中的「初戀」,這可能是寫錯字;她心目中的「初戀」對象應是男生。後來,她卻承認與她對話的朋友是女同性戀者,於是女童X便指其「初戀」對象也是女生,女童X承認用「她」描述其「初戀」對象並非寫錯字。
44. 女童X承認以前被欺負時會咬人;後來卻會還手,使用暴力,更被譽為「暴力女」。她承認曾毆打他人;被非禮時,亦有推開父親,但因過度驚慌沒有要求父親停止。雖然是「暴力女」,但因怕父親毆打他而沒有對父親使用暴力。
45. 最初,女童X指記不起是離開堂兄前或後哭泣。後來又同意,堂兄一直抱着她,直至她停止哭泣為止。女童X承認極之信賴堂兄;如果她向堂兄披露比父親非禮,堂兄一定會幫助她,但因她感到羞恥,所以從沒告訴堂兄。
46.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份2023年2月4日與Y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7)。女童X說:
「我媽:(看到我在玩光遇) … 你看她又在玩遊戲 … 唉 … 過來 … 我爸:你一天天就不溫習是吧…我:我溫兩小時了 … 我爸:只溫英文?其他不用? … 我爸:斷你網 … 我:(表情符號)… 我爸之前:你現在就是英文差 … 要一直學 …(心想你這不予盾嗎)… 我:你之前這麼說的 … 我爸:我什麼時候說過 … 我:(表情符號)?」
47. 女童X指當時父親在港;她感到有極大壓力;雖然她已溫習兩小時,父親仍不滿意,還要封閉上網,令她十分不滿。
女童X的其他微信記錄
48. 大律師向女童X展示一份2023年1月31日0938時始,她和朋友之間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6)。女童X同意綠色的短訊由她所發。女童X的朋友發送了一段影片,標題是「無痕瀏覽模式關閉 “無痕瀏覽模式” 中的標籤頁之後,Safari瀏覽器不會記住您訪問過的頁面您的搜索歷史記 …」及谷歌搜索「空魈本」。內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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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eko Gumi(Poron)] 空魈在壺之中做愛的本(Genshin Impact)[Chinese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Koneko Gumi (Poron) 空魈在壺中做愛的本(Genshin Impact)[Chinese] [老貓漢化] 肛門,正太控,耽美,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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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神同人漫畫,空魈在壺
做愛的本
[Koneko Gumi (Poron)] 空魈在壺之中做愛的本(Genshin Impact)[Chinese] [老貓汉化]
同人: genshin impact
標簽:肛門 正太控耽美 只有男性 娘娘腔 潤滑油
社團:koneko gumi
角色:koneko gumi
分類:koneko gumi
作者:koneko g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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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女童X「為什麼你看上去非常熟練的樣子?」。朋友答「看得多」。女童X指這是色情漫畫;她承認曾進入網站,但後來退出。她同意2022年9至10月學校教授性教育,2023年1月又看了色情電影,對「性」有更多知識。
50. 大律師再向女童X展示另一份她與同一位朋友於2023年2月5日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8)。該朋友不斷說「雞你」。女童X指這來自網上一句說話「雞你太美」。當時她回應「雞你MB」;朋友則答「MB你MB」。她指這些都是粗言穢語。
51. 大律師再向女童X展示一份2023年2月15日2005時與Y的微信記錄(辯方文件夾,分隔19)。女童X指:
「我爸把我手機…沒收了。…你把昨天手冊發給我可以嗎?…(表情符號)…我昨天的手冊在常識課之後就沒有寫了。」
52. 女童X承認電話被父親沒收。有時父親不想她用電話過久,睡前會將電話取走。如她玩得過久,父親亦會沒收電話。
53. 於2023年2月17日2322時(辯方文件夾,分隔20),女童X表示「又時討厭我吧嘔心嘴臉的一天 … 自以為聰明以為我會用手機手機拿走了,就關網了捏可是我根本不用捏真是一副令人惡心的嘴臉 … 一天到晚都來惡心我 … 所以 … (鬧鐘截圖)反正…我不會醒 … 而且我明天要去成長的天空 … 正好 … 74888 … 去S吧爸爸」。女童X承認當時十分憤怒;就算設定鬧鐘多次響號,她也根本不會起床;並希望父親快點死。
54. 2023年2月19日,女童X向Y發微信,指「6450 … 你去哪鳥 … F … 我爸關網」(辯方文件夾,分隔21)。她解釋6450的意思是「很厲害,把她嚇死了」。當時父親在此關閉家內的無線上網,令女童十分不滿。之後,女童發送了一段當晚的錄音(辯方文件夾,分隔22A)。當時已是凌晨,女童X仍在玩電話,父母要求她停止,將電話拿走;父親更打算到學校向老師求助。
55. 2023年2月20日,女童X發微信給Y,描述當晚的事發經過:
「我想說個very very 嚴重的事情 … 因為我爸一直都很固執地認為我不溫習嘛然後我昨天是真的溫了這些東西他還要我把讀默默了我不肯嘛因為當時在原神帶恩子而且也才幾分鐘我就退了恩子世界去做委托最多也才15分鐘嘛他直接和我哥說我玩了1小時我就讓我證明嘛我哥證明無果後就談條件就是明天早上起來默書之類的我爸就說不行一定要溫我就開始怼他自己顏面掃地之後就開始說你今天溫4小時了嗎?還好意思說?然後我哥再次證明之後依然無果我就一直怼然後他就開始丟我書還一邊說你不想讀就別讀然後就騙我哥說我在用流量我反對並且發了圖片證明我爸直接掛斷電話然後我就不讓他丟書我就哭直到11:30我父母已經開始準備睡覺我就看手機然後我看到光醒了我爸就說給我兩個選擇一是睡覺而是他拿繩子把我綁出去 … 看 … 他最後是真的拿出繩子的只是差點綁住我 … 我在想要不要拿錄音去報警 … 我覺得現在證據不足 … 是真的很嚴重 … 我只是覺得證據不足 … 可信度不高 … 所以我會繼續收集證據 … 一次性拘捕…我不會讓他看到錄音的…你和我的聊天記錄也是 … 希望你不要聲張 … 你都守不住這個事情的話 … 那我不能信恩子…蚊子朋友也很多 … 最好什麼人都不要 … 當時我媽在旁邊一直旁觀,卻不幫忙 … 應該可以告他幫凶吧? … 我可以的,呵呵 …」
56. 女童X指「原神」是遊戲,而恩子是她的朋友;當時她是與朋友在玩「原神」遊戲。「怼」的意思是反駁。女童承認當時父親拿出繩子,但沒將她捆綁,可是她卻向Y表示父親將她綁起來。她錄音的目的是想向警方報案;但認為證供可信度不高,證供不足;她會繼續蒐集證據,讓父親一次性被拘捕。可是她又指只是不想再見父親,否認希望父親被拘捕。她亦同意因電話與父親發生多次爭拗。她亦承認當時母親袖手旁觀,亦令她有點生氣。
57. 2023年2月23日0719時,女童X發微信給Y,並按她對他們的憎恨程度,將身邊的人分成等級;她的兩位姨母是第7級,即最憎恨的級別。於該段微信當中,Y表示「加價了一個5塊」(辯方文件夾,分隔25,第6頁)。最初女童X解釋這是朋友代她購買物品的價錢。再盤問下,女童X承認她不想做功課,所以付款給朋友代勞。之後,於該微信中,女童X詢問Y有否看見微信中的圖片。Y表示沒有後,女童X說「媽的,剛剛我媽 … 一下就把我頭給搞搞搞 … Rus rua rua … 我就肘擊她肚子 … 生氣了揑」,意思是母親觸摸女童X的頭部,令女童X極度不滿,並用手肘襲擊母親的肚部及毆打母親。
58. 2023年2月25日1404時,女童X向Y發微信,指「Nothing can speak了(無語)… 跟你講 … 就是我發的那個朋友圈 … 我爸不讓 … 罵我一通了還」。女童X承認意思是父親不讓她發訊給朋友圈。Y建議「那你怎麼不屏蔽他」,意思是封閉父親,令他看不到女童X發給群組的微信。女童X指「別親戚告訴他了 … 然後就逼我給刪掉了」。女童X表示她曾「屏蔽」父親,並於親友群組中粗言穢語,後來其他親人卻告訴父親,於是父親強逼她刪掉整個群組(辯方文件夾,分隔27)。女童X同意當時與父親的關係緊張,但否認是因微信的問題。
59. 2023年4月4日,女童X向Y披露被父親非禮後,女童X及Y互發微信。女童X說「我昨晚上做夢 … 夢到我tm成死神了 … 收人家靈魂有點奇特 … 那一個類似環的東西 … 套住 … 就可以把他帶去一個空間 … 然後我直接把我爸我媽套了 … 直接除掉」(辯方文件夾,分隔29)。女童X表示夢到自己變成死神,「tm」是粗言穢語,夢中她用一個環套著父母,將父母「除掉」。女童X指這些情節全部是虛構,她告訴Y將父母殺死,只是想宣洩;事實上夢中她將一個同學套著,就算將父母「除掉」也可把他們帶回來。她承認當時與父母的關係到達極低點。
女童X手上的傷痕
60. 大律師指2023年4月17日,學校發出成績表(辯方文件夾,分隔31(1-7));父親發現女童X的成績下降,十分生氣,於是責罵女童;可是女童躺在床上,只顧看着電話;於是父親伸手搶走電話,但女童踢開父親,兩人在爭奪電話期間,女童的手部受傷。女童X確認辯方文件夾,分隔31是她自己拍攝傷勢的照片。
證供的分析
原則
61.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62. 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被告人犯案的機會較低,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控方的證供
女童X
63. 2023年5月22日約中午12時,女童X先向周頌恩女士講述案發經過。同日下午,女童X向醫生描述案發經過。翌日早上11時59分至下午1時31分,女童X向叢社工描述案發經過。雖然女童X於約24小時內講述同一案件,無可爭議的是,接受盤問之前女童X對案情的描述已出現數個不同的版本。盤問下出現更多分歧。女童X的部份描述更與承認事實不脗合:
事發時間
(i) 女童X向周頌恩女士指「事件最初發生喺2022年5月份」(P8A第4段)。女童X「講述喺2022年5月份爸爸第一次非禮佢」(P8A第5段)。第二次發生喺2022年5月至6月;
(ii) 女童X向醫生指父親於2022年開始非禮她(P7第3段);最後一次為2022年12月;
(iii)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第1次被父親非禮是2022年父親來港後的某一個下午(P1B第85-102段);女童X已記不起月份。首先,約24小時前,女童X才指父親於2022年5月首次非禮她,但24小時後又向叢社工表示記不起首次非禮的月份。再者,根據雙方承認的事實,被告人於2022年1月20日到達香港,並於2022年2月5日離港。2022年7月14日,被告人再次來港(P4第3段)。女童X卻向周女士表示首兩次非禮日期為2022年5至6月。換言之,2022年5至6月,被告人根本不在港;她向周女士描述首兩次非禮的日期與承認事實不符;
(iv) 後來,女童X又指第一次被非禮是網課期間(P1B第228-230段)。根據周女士的第二份證人供詞,除了2022年1月31日至2月10日的農曆新年假期外,2022年1月14日至3月14日全校需要全面進行網課。2022年3月7日至4月22日為校內特別假期,學生均無需上課,其後教育局宣佈全港學校分階段,有秩序地逐步復課。2022年4月25日,小四至小六學生會以半日制實體上課。復課後學生按半日制時間表(1-8節)上課(P8B第4段)。換言之,2022年5至6月並非以網課教學;
(v) 女童X向叢社工解釋,有數次非禮是五年級考試放學後發生(P1B第840-853段)。周女士指2023年5月,女童X就讀六年級(P8A第3段);即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女童X是六年級學生(P8B第2段)。女童X指父親於2022年5月開始非禮她。2022年5月至8月,女童X是五年級學生;同年9月始才是6年級學生。
(vi) 周女士指因疫情關係,原定於2022年3月11日至3月18日的一至五年級測驗和六年級考試將改為學習評估,暫擬復課兩星期後進行。後來評估於2022年5月17日至5月20日進行。學期末考試將由2022年5月底改至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進行(P8B第6段)。換言之,2022年5月根本沒有考試。無論是五年級學習評估(2022年5月17日至5月20日)或學期末考試(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父親均不在港;
(vii) 後來,女童X改稱部份非禮是六年級第一個或第二個考試放學後發生(P1B第854-859、878-879段)。周女士指,2022年10月6日至2022年10月11日為小六測驗 (一);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為小六考試一(P8B第7段)。換言之,指稱的案發期間只有一次小六考試;
(viii) 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女童X稱第二個事件是考呈分試期間發生。看過校曆表後,她聲稱肯定第二個事件是五年級考呈分試期間(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發生(P2B第76-127、276-343段)。六年級兩個考試期間沒有發生非禮事件(P2B第348-349段)。這與她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中的說法不脗合。更重要的是,指稱的案發日期,父親根本不在港;
(ix) 2023年8月9日,女童X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表示記不起父親何時開始非禮她(P2B第60-61段)。叢社工向女童X展示校曆表,但女童X指校曆表無法喚起她對第一次非禮日期的記憶(P2B第258-263段);
(x) 女童X稱2022年聖誕節之後父親便再沒非禮她(P1B第864-875、880-881段)。她指可能是因為她當時已不常在「下格牀」睡覺(P1B第882-889、906-907段)。可是她又指2023年4月才遷往客廳的睡牀睡覺(P1B第887-903段)。女童X就2022年12月後不常在父母房間「下格牀」睡覺一事支吾以對。後來叢社工搶先為女童X解脫,說只是不常在父母房間內的「下格牀」午睡(P1B第908-915段);
(xi) 女童X指父親一直居於深圳,約於2022年5月才來港(P1B第920-933段)。根據雙方承認的事實,2022年父親分別於1月及7月來港;2022年5月父親根本不在港(P4第3段);
(xii) 2023年8月9日,女童X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就算閱讀過學校的校曆表後,仍再次表示記不起父親何時開始非禮她(P2B第60-61段)。這再次與她向周女士描述的案發日期不脗合(2023年8月9日,女童X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表示記不起父親何時開始非禮她(P8B第5段);
(xiii) 盤問下,女童X承認向周女士投訴2022年5月首次被父親非禮。她確認這說法真確無訛。可是進一步盤問下,她卻指首次被非禮的日期應是2022年1月。
女童X與父親的關係
(xiv) 女童X指案發前與父親的關係良好;案發後則不好(P1B第998-1007段)。這與其他證供不脗合:
(a) 醫生表示(P7)女童X稱:
“There were also episodes of corporal punishment by her father. In one episode happened in 2023, father injured patient using his fingernail. A scar was left on patient’s right palm”.
(b) 周女士表示(P8A):
「喺2023年5月19日 … 我發現佢雙手手指有不尋常的傷痕,疑似係咬損並流血,於是我問佢有冇事情唔開心,當時佢對住我吱唔以對,及透露與家人關係唔好,屋企人喺讀書方面俾咗好大壓力佢 …」
(c) 盤問下,女童X同意:
(1) 就成績問題,父母給予很大的壓力,要求她考得好成績及常常要溫習。女童X認為父母十分討厭;
(2) 她因使用iPad而被母親責備;因此感到很委屈,於是才想披露本案。於是2023年5月22日便向周女士披露本案;
(3) 女童X同意她曾向醫生表示父親使用超過一次體罰;
(4) 女童X亦承認父母對她管教及學習日程極度嚴格。父親來港後不能工作,整日與她一起,並給予極大壓力,要女童X停止使用手機,努力溫習。2023年5月21日晚上約11時,母親要求她交出iPad,父母更封鎖家中的WiFi,令女童X極度生氣及不滿;
(5) 她承認2023年5月向周女士表示被父親非禮的原因是她知道父親將於2023年中來港定居,父親會長期禁止她用電話及施壓要她努力學習;
(6) 女童X承認父親十分愛錫她,但她認為父親「好煩」,所以憎恨他;
(7) 2022年4月21日2328時,女童X於一個名為WeChat團隊的群組說「我草」。她指這是粗言穢語。當時母親封閉WiFi,令她無法上網。但她於群組內打出短訊,待再有WiFi時發送,向群組訴苦及求助,並指「我老媽老是關網關網我真的就不想再住下去了真的煩」;
(8) 女童X稱記不起父親是否對她的排名不滿,但承認自2022年7月父親來港後便開始監督女童X做功課;
(9) 女童X承認父母對她每日的作息作出嚴格規限;每日晚上10時30分便須完成所有功課;睡覺前須交出電話及iPad。她稱記不起是否星期一至五須10時30分上牀睡覺,週末則延至11時;每日晚飯後及週末2至4時須溫習。女童X指並非完全遵從父母的要求,但感到有壓力。
(10) 2023年4月,女童X指當時父親在港;她感到有極大壓力;雖然她已溫習兩小時,父親仍不滿意,還要封閉上網,令她十分不滿;
(11) 女童X承認電話被父親沒收。有時父親不想她用電話過久,睡前會將電話取走。如她玩得過久,父親亦會沒收電話;
(12) 女童X承認於親友的微信群組內粗言穢語;父親下令她將群組刪除,令她不滿及兩人關係緊張;
(13) 女童X指虛構夢中情節,告訴Y將父母殺死作宣洩。她承認當時與父母的關係到達極低點;
學校的上課安排
(xv) 女童X指,2022年整年都是半日制上學(P1B第600-605段)。周女士則指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2日,全校半日實體上課;2022年12月5日始,全校全日實體上課(P8B第7段);
第一次非禮前的情況
(xvi) 女童X向周女士稱,第一次非禮前,她與父親「一齊瞓覺,瞓醒約係日頭時間,爸爸突然隔住衫褲用手指摸佢上面同下面」(P7A第5段);
(xvii) 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女童X則指「爸爸早醒咗,然後我唔知—因為我醒之前,我唔知佢做咩嘢…見到我爸爸唔記得嗰時做緊咩嘢,但係喺間房嘅…喺房間嘅書枱隔離啦好似…喺書枱隔離…就一開始我醒咗,見到佢係企喺度嘅,然後坐喺個牀度。」(P1B第109-131段);
(xviii) 女童X向叢社工指,記不起第一次被非禮時穿著的衣服(P1B第254-259段)。根據周女士第二份證人供詞,學生進行網課期間均需穿着整齊校服(P8B第6段);
案發經過
(xix) 女童X向周女士稱「2022年5月份爸爸第一次非禮佢,當時爸爸同佢兩個人喺上述屋企嘅父母睡房內,二人一齊瞓覺,瞓醒約係日頭時間,爸爸突然隔住衫褲摸佢上面同下面,令(女童X)覺得唔舒服(P8A第5段)。「第二次發生喺2022年5月至6月,喺上述屋企內,(女童X)喺父母房內做緊功課,爸爸突然除去(女童X)的全身衫褲,包括內衣褲,然後爸爸亦除去自己所有衫褲,二人赤裸相對,爸爸用手摸(女童X)全身包括下體,以及用咀鍚(女童X)下體,再捉住(女童X)手摸自己下體,(女童X)覺得唔舒服及唔開心(P8A第6段)。換言之,第二次非禮包括:
(a) 除去女童X所有衣服;
(b) 爸爸本身亦除下所有衣服;
(c) 爸爸用手觸摸女童X全身;
(d) 爸爸替女童X口交(用咀錫女童X下體);及
(e) 捉著女童X的手替爸爸手交。
(xx) 女童X向醫生表示自2022年始,爸爸分別多次用手和口觸碰其乳房及外陰。另外,女童X亦曾按父親的指示進行口交「there were multiple episodes of her private parts, including breast and external genitalia, being touched by her father, using hands and mouth since 2022 … There were also episodes of oral sex as requested by father」(P7第3段)。換言之,非禮包括父親用手及用口觸碰女童X的乳房及外陰、兩人均有口交。女童X向周頌恩女士講述的案情並不包括女童X為父親口交。女童X向周頌恩女士表示,第二次非禮時,她與父親赤裸相對及為父親手交;向醫生描述案情時卻沒有這些細節;
(xxi) 女童X向叢社工稱,父親非禮她共約10次,分別有兩種情況:
(a) 其中3次是女童X躺臥在牀上,父親坐在牀邊,隔著衣物觸摸她的胸部及外陰。爸爸一直坐在牀邊,沒有更改位置。除用手觸摸女童X兩邊胸部及外陰之外,爸爸沒有其他動作。這包括第一次非禮及另外兩次非禮。該3次非禮比下述的非禮為早(P1B第85-355、740-741、818-839段);及
(b) 另外的7次(包括第二及第三個事件),父親開始隔著衣物觸摸女童X,之後除去女童X及其本身的衣服,並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另外,父親亦用雙手觸摸女童X的胸部。(P1B第377-39、720-725、734-739、742-795段)
(xxii) 顯而易見,女童X向周女士及醫生講述的案情從沒提及父親以他的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女童X向周女士及醫生提及口交及手交,但她叢社工描述的案情卻沒有類似的指控。
(xxiii) 女童X向周女士表示,第二次被非禮前,她正於父母睡房內做功課,父親突然除去她的衣服(P8A第6段)。她向叢社工稱所有非禮事件均於睡房內的下格牀發生(P1B第386-387段)。可是,女童X又表示她只會於睡房內的「上格牀」做功課(P1B第704-711段);
(xxiv)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最初的3次非禮,父親都是隔著衣服觸摸她的胸部和下體(P1B第818-839段)。之後7次父親才除去她的衣服。可是女童X向周女士表示,第二次被非禮時父親已除去她的衣服(P8A第6段);
第一次非禮
(xxv) 起初,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已記不起第一次非禮時父親用那一隻手觸摸她(P1B第150-151段)。後來她卻指父親用雙手觸摸她的胸部,再用一隻手觸摸她的下體(P1B第164-193段);
(xxvi) 最初,女童X向叢社工指,第一次非禮維時約3至5分鐘(P1B第85段)。後來女童X則指不知道父親觸摸其胸部及下體多久(P1B第176-177、198-199段);
第二個事件
(xxvii) 女童X向叢社工稱已忘記第二個事件這是第幾次被非禮,只記得這是第一次非禮之後;她對該次非禮印象「好深刻」。爸爸「開始隔住件衫喇,但係後來就開始除咗我件衫,即係內衣、內褲都除咗,然後佢自己啲衫都除咗,即係嗰啲褲除咗,底褲都除咗。然後衫係—衫好似除咗,然後呢佢就開始用佢嘅性器官去磨擦我嘅性器官(P1B第362-369、377-391段)。後來她才指父親吸啜及舔她的乳頭,之後才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外陰,她感覺到父親的下身左右郁動,父親的性器官黐泅泅。除此之外,父親沒有其他動作。父親穿回衣服及將一套睡衣拿給女童X(P1B第480-575、620-633段);
(xxviii) 起初,女童X已記不起被非禮前她在房內做什麼(P1B第388-391段)。後來又指她當時躺在牀上看手機(P1B第396-400段);
(xxix) 起初,女童X向叢社工指父親「先除咗件衫同埋除咗個內衣,然後就除條褲,然後除底褲」(P1B第394-395段)。換言之,女童X當時是穿着上衣及褲(即兩件分開的衣物)。可是後來女童X卻指她當時穿著校服裙,即背上有拉鍊的連衣裙(P1B第432-465段);
(xxx) 女童X稱非禮時,父親「壓」在她的身上(P1B第400-401段)。後來她卻指父親的雙膝跪在她的大腿旁,用雙手撐起上身(P1B第402-425段);
(xxxi) 女童X指第二個事件完結後,父親將一套睡衣拿給她,讓他自己穿上。可是她又隨即改變說法,指睡衣由父親替她穿上。之後又再分別2次指睡衣由她自己穿上(P1B第555-573段);
(xxxii) 女童X稱案發時躺臥在床上,穿著背上有拉鍊的連身校服裙。當叢社工詢問父親如何除下校服裙時,女童X才突然指她按父親指示,轉身讓父親除下校服裙(P1B第636-653段);
案發時單位內的居住安排
(xxxiii) 女童X向周女士稱,2022年5月,她與「爸爸、媽媽、兩個姨媽及姨媽兩個女一齊住,而父母及(女童X)一間房、兩個姨媽一間房,而姨媽嘅女就瞓廳嘅碌架床」(P8A第4段)。女童X指2023年「兩個姨媽嘅女搬走咗,自己可以喺廳瞓覺,所以今年無再發生同類事件」(P8A第7段)。於首次錄影會面中,女童X向叢社工指「我屋企呢就係有一個客廳、廚房、廁所同埋兩間房嘅,然後呢我嗰陣時係同阿爸、阿媽瞓一間房 … 然後另一間房呢就係俾我姨媽瞓嘅,都係上層同埋下 … 唔係,嗰時 … 係姨媽嘅女係瞓上層同埋下層,然後呢有個姨媽就瞓客廳嗰個上層…」(P1B第85段)。該說法與女童X向周女士的居住安排有分歧。盤問下,女童X則指兩位姨母均睡在客廳的睡牀。這並非平面圖中的「VTM床」;當時客廳內還有另一張牀(於枱的左方)。平面圖沒有顯示兩位姨母於客廳內的睡牀,姨母的2名女兒則佔用「細房」。這與女童X向周女士及叢社工所作的描述有別;
(xxxiv)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案發時家中共有7人同住。2023年姨媽的兩個女兒遷出(P1B第800-811段)。2023年4月前,姨母的兩個女兒遷出涉案單位。2023年4月,女童X開始於客廳中的睡牀睡覺(P1B第890-903段);
(xxxv) 女童X承認與2位姨母同住,其中一位不良於行。盤問下,女童X竟然稱不知道不良於行的姨母是否「細姨媽」;
案發時單位內的人士
(xxxvi) 女童X向周女士表示第一次被爸爸非禮時,「兩個姨媽喺另一間房瞓覺,其他人外出工作(P7A第5段);
(xxxvii) 女童X向叢社工指第一次被非禮時行動不便的姨媽在家中,另一個姨媽「去返工」,但又隨即指不肯定另一個姨媽有否「返工」(P1B第212-223段);
(xxxviii) 女童X指共有7次被非禮的情況與第二個事件相同;大部分案發時兩個姨媽均在家中,母親及姨媽的兩個女兒則不在家(P1B第796-799、812-817段);
被非禮時女童X的感覺
(xxxix) 女童X向周女士指第1次被爸爸非禮時「覺得唔舒服」(P8A第5段);第二次,女童X「覺得唔舒服及唔開心」(P8A第6段);
(xl)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第1次被非禮時感到「唔會痛」及「好驚,沒有其他感覺(P1B第172-179、195-197、200-201段)」。她向叢社工描述第二個事件時,表示父親吸啜及舔其兩邊乳頭時感到「好驚」(P1B第483-513段)。可是當父親用性器官磨擦她的外陰時,女童X感到舒服(P1B第522-531段)。之後她又稱感覺無助(P1B第544-551段);
向Y同學的投訴
(xli) 女童X指2023年3月4日向Y同學披露被父親性侵;當時女童X「覺得我阿爸好煩呀,嗰陣時,我就諗要唔要講佢呢」。當時女童X只是於短訊中以「XQ」暗示,即「性侵」的普通話拼音。後來Y猜中「XQ」的意思。後來,女童X承認「XQ」根本不是「性侵」的拼音(P1B第1016-1079段);
(xlii) 於是決定向「最好嘅朋友」披露事件。她與Y十分友好,兩人無所不談,大家都知道大家的秘密(P1B第1023-1031段)。可是將身邊人煩厭排序時又包括Y,而她會遠離令她煩厭的人;
向周女士的投訴
(xliii) 女童X指要求Y向周女士披露本案。女童X先向周老師說「誒你可唔可以去搵一下…班個(Y)同學?佢會同你講啲嘢,我同佢傾好咗㗎嘞。…跟住周老師就聽到,然後就幫我,然後所以就喺度,而家。」這與周女士描述的情況截然不同(P7A第3-4段)。後來,女童X又隨即改稱由她本人向周女士講述事件(P1B第1094-1097段);
(xliv) 周女士指2023年5月19日體育課期間發現女童X雙手受傷,並流血。當時女童X透露與家人關係不良,家人就讀書方面給予很大壓力。盤問下,女童X則否認該日向周女士的說法,指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才向周女士透露家人給予的壓力。女童X同意2023年5月19日是星期五,但她否認星期五上體育課;
(xlv) 女童X指2023年3月4日是星期五向Y披露事件。星期六她被母親責罵;母親指翌日要上學,著女童X別再玩iPad。女童X因此感到很委屈,於是想披露本案。於是2023年5月22日便向周女士披露本案。後來女童X承認是星期日被母親責備。女童X的解釋完全荒謬。她於3月4日向Y指控父親性侵,但於5月22日才向周女士投訴;兩件事事隔超過兩個月;
(xlvi) 盤問下,女童X否認不喜歡周女士。覆問下,她則表示極不喜歡周女士;
其他
(xlvii) 女童X承認2023年5月向周女士表示被父親非禮的原因是她知道父親將於2023年中來港定居,父親會長期禁止她用電話及施壓要她努力學習;
(xlviii) 女童X否認父母不時會帶她去旅行。大律師向她展示一些相片(辯方文件夾,分隔5)後,女童X指對這些旅行全無記憶;後來又指,除了滑雪,她根本不想到相片內的地方旅遊;
(xlix) 周女士指女童X於2023年5月19日向她表示父母就成績問題施予極大壓力。這證供不受爭議。女童X則否認於5月19日向周女士談及學習壓力;
(l) 2023年5月20日(即向周女士披露本案的前2天),Y向女童X發送網上連結「https://www.dans.cc/#/」。後來女童X指「看到蒙眼play了 … 我決定了 … 我不看劇情 … 我就專門看那些 …(兩個紅心)情節」。Y答「Sbt」。女童X問「你不是也看了嗎」。Y回覆「對了,這個有動漫」;女童X表示「還看到第二季 … 還知道他懷孕」(辯方文件夾,分隔34)。女童X指連結內是色情電影,「sbt」的意思是「死變態」。最初,她指其實她沒有按入連結觀看影片,只是對Y撒謊。之後又指看到連結內有「第二季」,但沒有按入觀看。後來她又改變說法,指從他人口中得知有「第二季」。後來大律師指出,女童X收到連結後發出一個截圖:「已停止訪問該網頁網頁包含低俗、暴力內容,被多人投訴,為維護綠色上網環境,以停止訪問」。這時,女童X又再改變說法,承認曾按入連結。她承認提及影片內有一個角色懷孕,但指是從標簽獲得資訊。女童X的解釋完全自相矛盾,標簽亦不會指明那一個角色懐孕。
(li) 最初,女童X指雖然她用了「一個她」描述她口中的「初戀」,這可能是寫錯字;她心目中的「初戀」對象應是男生。後來,她卻承認與她對話的朋友是女同性戀者,於是女童X便指其「初戀」對象也是女生,女童X承認用「她」描述其「初戀」對象並非寫錯字(變返文件夾,分隔15)。
(lii) 最初,女童X指記不起是離開堂兄前或後哭泣。後來又同意,堂兄一直抱着她,直至她停止哭泣為止;
(liii) 於微信當中,Y表示「加價了一個5塊」(辯方文件夾,分隔25,第6頁)。最初女童X解釋這是朋友代她購買物品的價錢。再盤問下,女童X承認她不想做功課,所以付款給朋友代勞;做法不誠實;
(liv) 覆問下,女童X指沒有向堂兄披露事件是因為她「習得性無助」,即一個人長期沒辦法掌控負面事情,因此沒信心去掌控事情。當時她感到父母對學業的壓力,沒有信心向堂兄作出披露。因周女士發現女童X指甲上的損傷,給予女童X希望,她才向周女士揭發事件。首先,女童X向醫生表示,手上的傷勢是由父親施以體罰而造成,盤問下,女童X則指手上傷勢是因與父親搶奪電話時,由父親造成。覆問下,女童X又再改變說法,指指甲上的傷勢是因她自己「咬指甲」而造成;說法自相矛盾。
(lv) 另外,女童X指她「習得性無助」。這與她承認的行為南轅北轍:
(i)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第一次被非禮時曾推開父𧡘(P1B第181-187段);
(ii) 父親發現女童X的成績下降,十分生氣,於是責罵女童;可是女童躺在床上,只顧看着電話;於是父親伸手搶走電話,但女童踢開父親,兩人在爭奪電話期間,女童的手部受傷;
(iii) 於微信中(辯方文件夾,分隔25,第10-12頁),女童X因母親觸摸女童X的頭部,令女童X極度不滿,並用手肘襲擊母親的肚部及毆打母親;
(iv) 父母要求女童X10時半上牀睡覺及交出手提電話。可是女童X經常違規,不但偷回電話,還於凌晨時分仍便用電話。就算父母封閉WiFi,仍繼續發短訊;
(v) 女童X不願睡覺,就算設立多次鬧鐘,不願起床參與學校活動。
討論
64. 控方指:
「6. 仔細觀察X在庭上的舉止神態以及回答問題的態度,控方認為X的證供清晰直接,沒有任何隱瞞迴避之處,就她記憶所及的事件發生經過如實告知法庭。尤其X坦白承認是被告人以及媽媽罵完之後向朋友Y及周老師作出性侵投訴,亦坦白承認因父母施加的學習壓力大因此不喜歡他們。X有盡力思考,並誠實回答問題,對於不肯定的事情坦白承認不肯定或不記得,沒有揑造或誇大事實。
7. 在事件的要項上,X的記憶是可靠和準確的。盤問下,X沒有動搖,對辯方有關被侵犯時的挑戰及質疑,X的態度堅定,回答前後一致,言至成理,即X在大房雙層床被侵犯時沒有大聲呼叫,有抗拒推開被告人,但被告人力量比X大,因此無法反抗被告人。
8. 控方陳詞,X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就所有質疑作出的解釋言至成理,在案件要看上沒有內在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地方。X是一名可信可靠的證人。」
65. 控方的陳述簡直荒謬。如上文所述,就算是盤問之前,女童X對事件的描述已出現嚴重的分歧,盤問下再出現更多的自相矛盾。控方指女童X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簡直是漠視證供、強詞奪理,誤導法庭。
66. 就著新近投訴,控方指:
「9. 周老師的證供以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講述X於2023年5月22日向她投訴遭被告人性侵犯。
10. 關於新近投訴的法律原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價值,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攝 [2017] 4 HKLRD 219;CACC 201/2013一案有以下的說明(強調後加):
「29.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控方證人在法庭外曾作出過針對被告人的“過往相符陳述”(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不能呈堂為證指控被告人。但在強姦或涉及猥褻性質的案件,受害人在事發後向別人作出的“近期投訴”(Recent Complaint)屬例外情況,可以呈堂為證以支持受害人的可信性,亦可作為反駁辯方指受害人同意性交或親暱行為的證供。
30. 在強姦及猥褻性質的案件,受害人針對被告人的“近期投訴”若要被採納為證,必須是受害人在案發後首個合理機會出現時作出的。主審法官在考慮應否採納受害人的投訴為證時,必須將案件的有關情況考慮在內,包括受害人的背景、以及她和被告人的關係等因素,來決定投訴是否X在首次合理機會出現時作出(見HKSARvHungWaiTak[2000] 4 HKC 641案)。
31. 法庭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需要時間決定是否將事件告知他人,而部分受害人除了向父母或家庭成員外,不會向他人投訴(見RvValentine[1996] 2 Cr App R 213案),因此針對被告人的投訴不一定要是受害人在事發後第一時間作出才能呈堂為證 …
38. “近期投訴”的作用並非是要來證明控罪是否成立;它主要是用作顯示受害人的行為或說法一致,以加強她證供的可信性。
39. 法庭理應審議受害人作出投訴的內容,以決定她的投訴和她的證供是否一致。一般情況下,接收受害人投訴的人必須作供,就受害人向他們作出的投訴詳細表述,以決定受害人的投訴和她的證供是否一致。
40. LordHoffmann在上述KoryWhite案判案書第215頁G-H有以下評論:
“There are two well-known common law exceptions to this rule. The first permits proof of complaints in sexual cases. If a complaint is made at the first reasonable opportunity after the offence, it may be proved in evidence to show the complainant’s consistency and to negative consent. But for this purpose it is necessary not only that the complainant should testify to the making of the complaint but also that its terms should be proved by the person to whom it was made. If, as in this case, the recipients of the complaints do not give evidence, the complainant’s own evidence that she made a complaint cannot assist in either proving her consistency or negating consent.”
“普通法下,此規則(過往相符陳述不能呈堂為證)有兩個為人熟知的例外情況,其一在性侵犯案件,容許投訴為證據。如投訴人在案發後首個合理機會出現時作出投訴,該投訴能顯示投訴人的一致性及反駁‘同意’。但條件是不但要投訴人作供表示有作出過投訴,其內容亦要由接受投訴的人證實。當如本案情況接受投訴者沒有作供,投訴人指她有作過投訴的證供不能對她的一致性或反駁‘同意’等議題有幫助。”
41. 本案情況特殊,X向姓劉和姓鄭男朋友和不知名男子作出的投訴並非以口頭作出,而是透過WhatsApp傳送。廖大律師同意X確有向他們發出過該些訊息。因此X的投訴有文字記錄,而該些文字記錄亦和對X證供的一致性或反駁“同意進行性交”等議題有幫助。
42. 即使X姓劉和姓鄭的男朋友和該名不知名男子出庭作供,他們最多亦只能覆述X發給他們的WhatsApp內容。他們作供亦不能額外加強和X證供的一致性或反駁和“同意”有關的證據。
43. 在上述情況下,沒有傳召X姓劉和姓鄭的男朋友和不知名男子出庭作供對有關議題沒有任何影響,亦不構成反對採納X的投訴為證據的理由。本庭不接納廖大律師提出的這項上訴理由。”(非官方翻譯)。
11. 控方只會依賴控方證物P3B(1)-(17)與朋友Y的對話截圖,以及控方證物P8A周老師就新近投訴來佐證X證供的一致性及可信性而非證明X投訴內容屬實。另外,辯方案情有關X因為被告人由2023年中開始長期來港居住而長期面對壓力,不可以玩電話而誣陷被告人的說法,控方依賴2023年3月及5月的投訴反駁辯方有關X新近揑造的指控。
12. X與朋友Y的對話截圖表示被被告人性侵與X的說法一致。
13. X向周老師投訴的內容與X的說法大致一致,(1) 被告人第一次非禮X是睡醒後被告人隔着衣服撫摸X上下身;(2) 之後,被告人脫去她的所有衣服撫摸X上下身;及 (3) 同類事情發生共約十次。」
67. 控方的說法簡直驚人。沒有爭議的是2023年5月22日,女童X分別向周女士及醫生描述案發經過。翌日早上,女童X向叢社工描述案發經過。
68. 上訴法庭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子攝(同上)指出,「新近投訴」的作用主要是用作顯示受害人的行為或說法一致,以加強她證供的可信性。法庭理應審議受害人作出投訴的內容,以決定她的投訴和她的證供是否一致。因此,法庭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席前的整體證供,包括女童X向Y及周女士投訴後對事件的描述。
69. 醫生報告(P7)內容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B條,由控方呈為控方證物,是控方案情的一部份。盤問下,女童X亦確認她向醫生提供報告內的資料。因女童X向醫生作出的投訴與她向周女士和叢社工作出的投訴出現重要分歧,控方才指只依賴女童X向Y及周女士作出的投訴,希望法庭不考慮控方認為對己方不利的證供。該做法既違反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更嚴重不公平。況且,就算法庭接納控方的說法,女童X對周女士和叢社工描述的案情也出現嚴重分歧。
70. 控方援引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CSKDCCC 451/2016(2016年11月22日)的判決。於該案中:
(1) 被告人面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1、3及5);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控罪2及4)和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控罪6);
(2) 指控罪1至5的投訴人,女童X是被告人與妻子(Y)的親生女兒,其出生日期為2001年7月26日。審訊時,X已是一名15歲的中四學生。控方指該五項控罪均於被告人一家所居住的單位內發生,期間女童X約6至14歲不等;
(3) 控方就控罪1至5的案情,主要來自女童X的錄影會面內容,其重點如下:
控罪1
2008年6月某日(女童X當時約6歲11個月),由於Y入院準備誕下女童X的大弟,女童X獨自在家與被告人共處。被告人趁此機會指令女童X脫去褲子及內褲,趴在床上。接着被告人拍打女童X的臀部5-6F,又撫摸和抓女童X的臀部。
這是第一次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而且事前女童X沒有做過任何錯事。因此,控方說這不是被告人對女童X作出體罰的情況。根據同意案情,女童X大弟的出生日期是2008年6月23日。
控罪2
2008年至2009年期間的某日(X約8歲),Y外出去時,X獨自在家與被告人共處。被告人趁此機會脫去自己的褲子及內褲,向X露出陽具,並雙手握着它,指令X觀看。X依從被告人的指示。不久之後,被告人離開去洗手間。案發期間,他與X沒有身體接觸。
這事約發生在她的大弟出生之後,二弟出生之前。根據同意事實,後者是2009年8月15日出生的。
控罪3
2013年某日(X12歲,就讀中一),約於Y因為精神分裂而入住青山醫院期間,某日被告人叫X入房,然後指令她脫去褲子及內褲趴在床上。被告人接着拍打X的臀部5至6下,又撫摸和抓X的臀部。
控罪4
2014年8月(X約13歲)X將要升讀中二時,某日Y不在家,X獨自在家與被告人共處。當時身穿短褲的被告人透過短褲前面的開孔向X露出陽具,並手握着它在X面前揮動。X感到噁心,不知如何反應。期間,被告人與X沒有身體接觸。
控罪5
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的某日(X 14歲,就讀中三),被告人趁Y外出跑步,叫X進入她和弟弟的房間,指令她脫去褲子及內褲趴在床上。被告人接着拍打X的臀部5至6下,又撫摸和抓X的臀部。這是被告人最後一次對她的同類行為,發生在她中三的第一個學期。
控罪6
2016年1月25日約1607時,被告人在他的工作地點因本案被拘捕,罪名是「非禮」。警誡下,被告人說:「我無做過啲咁嘅事」。同日約1718時,被告人於警誡錄影會面中否認有關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於下午5時到警署報到。根據同意案情,當日約於1630至1648時,被告人曾分別先後致電女童X 6次。控方指被告人致電女童X,叫她不要「屈」他,要她向警方說是她「屈」被告人,否則他會跳樓自殺,而女童X會在報章上讀到被告人自殺的報道。女童X沒有回應便掛線。被告人又再來電,叫女童X不要告訴Y和警方。女童X感到害怕,於是致電告知Y。Y於是通知社工(控方第3證人)。
(4)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再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曾致電女童X,但否認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他聲稱只是要求女童X說出真相。
(5) 該案的爭議在於女童X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控方的案情純粹是依賴女童X的證供,並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物證或科學鑒證等。
(6) 於錄影會面中,女童X指被告人除了上述控罪1、3和5的猥褻侵犯外,其實也有在其他時間對她作出類似的行為;從第一次(控罪1)到她讀中三的最後一次(控罪5)為止,總數不多於40次。
(7) 控方傳召女童X、Y及駐校社工(控方第3證人)作供。
(8) 辯方對女童X的盤問主要是集中於女童X與家人和社工的關係、女童X於家中的頑劣行為及女童X一直沒有向家人或社工披露本案的原因。
(9) 盤問下,Y承認患有精神分裂,需要服藥,而藥物會影響她的記憶力。她亦承認9月時,女童X向她表示案中所述的事情都沒有發生過,是女童X指父親很惡而感到害怕,所以「屈」父親。
(10) 社工指女童X還有讀寫障礙,女童X入讀中一時,社工便開始跟進女童X的個案。2016年1月15日下午約1時30分,社工收到Y以WhatsApp通知。2016年1月18日,社工和同事接見女童X,問及Y所提到的事情,包括有多少次同類事件發生及最後一次的日期。翌日,社工通知社署。2016年1月21日,社工再會見女童X,主要是處理女童X的情緒。盤問下,社工確認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經常和女童X會面,但於2016年1月才首次得悉與控罪有關的事情。
(11)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大律師援引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124,指女童X的證供違反常理,亦與其他不爭的證供互相矛盾;因此一個正確的合理陪審團不能夠達致定罪的結論,要求法庭宣判被告人毋須答辯。辯方大律師的理據如下:
(a) 控方的案情主要是依賴女童X的證供;
(b) 由2014年至2016年初期,被告人一家以及和親友聚會的照片(辯方證物D1)顯示女童X與被告人的關係親密、表情愉快,沒有在公眾場合迴避被告人,也沒有介意與被告人有身體接觸。以上與女童X指稱害怕被告人,憎惡他等說法大相逕庭,亦有違常理。再者,盤問下女童X同意被告人沒有施以體罰;
(c) 就控罪6,女童X於盤問下承認有「加鹽加醋」地稱被告人叫她不要將他致電的事情告知Y和警方;及
(d) 女童X聲稱她從小已知道被告人的行為不當,而且該些行為有不下數十次之多。另外,女童X說與親友的關係良好,但一直沒有向關心她的人透露該些事情;她知道親友的住處,也曾在親友家中暫住,但卻沒有因被告人的行為而尋求可受保護的地方或避難所。
(12) 法庭考慮過辯方的陳述和相關證據後,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法官指出,於R v Galbraith第127頁中,英國上訴法庭說明:
「法官應如何處理“毋須答辯”的陳述呢? (一) 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干犯指控他的罪行,問題容易解決,法官當然應擱置案件。(二) 當有證據,但證據薄弱,原因包括證據本身有缺點或含糊或和其他證據不符,困難會出現。(a) 當主審法官得出的結論是控方提出的證據,即使施予對其最有利的詮釋,不足以令經適當指引下的陪審團能合理地定罪,則法官有責任應“毋須答辯”的陳述,擱置案件。(b) 但當控方證據的強弱需根據證人的可靠性或其他應由陪審團決定的事項才能定奪或事實能導致的可能看法是有證據令陪審團能合理地得出被告人是有罪的結論時,法官理應將案件交由陪審團裁定。」(非官方翻譯)
(13) 辯方大律師的層次主要是依賴上述第二點。法庭裁定在控方結案的階段,法庭需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令陪審團能合理地認為被告人是有罪的。法庭認為,一個接受正確引導,合理的陪審團有權考慮到被告人與女童X始終是父女,女童X也同意被告人愛護家人。因此,女童X不一定會無時無刻都憎恨、迴避被告人。另一方面,女童X不願意將她聲稱發生的事對任何人說出,也是有可能的。因此,即使顧及辯方大律師提出的各點理據,一個合理的陪審團仍然有權信納女童X針對被告人的證供,從而裁定被告人各項控罪罪名成立。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須就各項控罪答辯。
(14) 被告人選擇作供,聲稱一直與家人關係融洽。控罪1至5的事情從沒發生,他也不知道女童X為何會作出指控。被告人被拘捕時,亦否認控罪。他曾經致電女童X詢問為什麼作出指控;女童X表示她拒絕幫忙家務和弟弟的功課,又將家裏的衣服剪爛,令Y大為光火,於是安排女童X到太婆家中暫住。女童X指作出指控的目的是在太婆家中多住一會。就控罪6,被告人承認曾致電女童X,目的是要求女童X向Y及警方說出真話。他否認曾要脅自殺,也沒有叫女童X就他致電一事隱瞞Y或警方。
(15) 辯方傳召被告人的二妹(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她指經常到訪被告人的居所,與女童X的關係尤其密切;女童X亦曾於她的家中暫住。1月中於外婆的壽宴上(即被告人被拘捕前),Y突然在親友面前發怒,並指責被告人非禮女童X。這是辯方第二證人首次聽到非禮的指控,辯方第二證人低聲詢問女童X發生何事。女童X回答「冇啊!媽咪係都要問到答話有為止。」
(16) 辯方大律師指,女童X可能是因為和Y的關係惡劣,希望在太婆家中多住一段時間才對被告人作出虛假的指控。後來她因為警方介入,無路可退,唯有繼續撒謊。
(17) 經考慮後,雖然法庭拒納被告人的證供,但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他不接受被告人的說法,並不代表需要接受控方的證供。法庭指出Y的證供基本上不受爭議。雖然Y患有精神分裂,曾經入院及仍在定期複診及服食會影響記憶力的藥物,法庭仍認為Y的證供可靠。辯方對社工的證供亦沒有爭議;法庭接納其證供。可是法庭認為Y及社工的證供對控方的案情作用有限。法官指出,女童X在Y和社工的詢問下對被告人作出指控。作出該些指控的時間與指稱的案發時間已有相當的距離。女童X亦並非在第一個合理機會出現時作出指控。因此法庭不認為該些指控構成「新近投訴」(recent complaint)。無論如何,「新近投訴」作為證據的價值只在於支持投訴人說法的一致性,而不能用來證明被告人是有干犯控罪所指的事:見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526。法官指出,該案是「一對一」的情況,即女童X的指證對被告人的否認。如果一個合理的陪審團能接受女童X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即使在沒有佐證的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可以被定罪。然而,基於該案案情的性質及嚴重性,女童X與被告人的關係、控方主要依賴女童X的證供,她是透過錄像和電視聯繫作供,以她當時和現在的年紀,她或可能有誇張或揑造證供的風險,和部份聲稱事件的案發日期與審訊相隔多年等等各項情況。雖然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4B條已經廢除性罪行的佐證規則,法庭仍酌情地格外小心和謹慎地檢視及評估女童X的證供。考慮過女童X的家庭狀況後,法庭認為女童X多年來沒有作出被非禮的指控是可以理解的。警方介入前,被告人曾致電女童X,詢問她為何撒謊;女童X表示她是「不想的」,只是想在太婆家多住一段日子。女童X指是Y教她這樣回答,而Y的證供與該說法脗合。法庭接納女童X的目的是推搪被告人。9月時,女童X向Y表示她「屈」被告人。法庭接受女童X的解釋,指她當時面臨出庭的巨大壓力;因想避免出庭作供才承認「屈」被告人,這並非她的由衷之言。女童X承認就控罪6「加鹽加醋」,但覆問時她澄清說作供時感到混亂。法庭亦接受該解釋。
(18) 法庭認為女童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人控罪1至5罪名成立。法庭考慮到控方指被告人在警署內多次致電女童X的情況可疑,裁定控罪6罪名不成立。
71. 控方指:
「15. 首先,就着X未有及時向他人投訴被被告人侵犯,X現時14歲,在案發期間只得12歲。如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的判詞所說,X由於被被性侵時年紀相當幼小,因此對自身遭遇保持沉默啞忍一年亦不足為奇。X亦有解釋未有向堂哥投訴事件是因為「習得性無助」,即一個個體於長期無辦法掌控負面的事就會沒有信心去掌控事情。X父母的學業壓力今X變得沒有信心與堂哥提起被侵犯的事情,而最後有向周老師訴說是因為周老師發現她指甲受傷,令她有希望,有信心去訴說被性侵。
16. 另外,就着X向周老師以及醫生投訴內容比X錄影會面證供多,即有關口交的部份,X在錄影會面以及向周老師的投訴中已經表示被告人曾作出10次侵犯X的行為,其中大部份都有脫去衣服的 [P1B #721-730],當再問及其他事件的細節,X對於在提及過程已經覺得十分艱難,無法提及其他細節,[P1B #752-753,788-791],X被作為父親的被告人侵犯約十次,為時約一年,可以想像事情對X心理上的影響,因此X無法提及再多細節亦可以理解。X向醫生投訴的內容與X的說法亦大致一致,即被告人於2022年多次用手及口撫摸X胸部及下體私處。另外X向醫生提出有幾次事件是被告要求口交,該口交情節並非本案三項控罪的基礎,因此控方認為無需再向X澄清有關口交的細節,對其作出更深的二次傷害。本案控罪二的控罪基礎為被告人脫去X的衣服後雙手撫弄X,吸啜她兩邊乳頭及用陰莖磨擦X的陰道外邊。而控罪三的基礎是被告人用性器官觸碰X的性器官。
17. 最後,就著整體證供來說,X在庭上坦率承認厭煩被告人,承認對話中講過的粗口,承認沒有跟從被告人的指示半夜三更偷玩電話,更承認她又打算控告父親虐兒。X亦坦白承認向周老師交代事實之前被媽媽責罵,如果X因此捏造事實,那她發怒的對象應該是媽媽而不是被告人,若說X是無緣無故誣蔑父親非禮,這實在太不合常理。正如X在庭上指出如果她真的希望父親被拘捕而離開屋企,X大可以將已經有的錄音交給社工或學校尋求協助離開被告人。可見X交代事實是經周老師的關心令她鼓足了勇氣作出的。
18. 簡而言之,控方認為X的證供固有瑕疵之處,特別是類似控罪二的另外六次事件細節。但該瑕疵並不影響X其他部份的證供。X是一名可信可靠的證人。」
72. 本席完全不同意控方的陳述;控方的陳述既違反法律原則,亦扭曲證供,有誤導法庭之虞。首先,CSK是同級法院的判決,並非案例,亦對本席全無約束力。法庭的責任是根據席前的所有證供作出判決,而非麻木套用其他法官於另一宗案件對事實的裁決。
73. 本案的情況與CSK的情況明顯地截然不同。本案中,女童X在24小時內分別向周女士、醫生及叢社工描述案情,但3次的描述出現嚴重分歧。控方認為分歧只限於女童X有否按父親的指示為父親口交。這陳述簡直是莫視證供。單單是非禮的細節,女童X向周女士、醫生及叢社工所述的案情,無論是日期、次序和非禮細節均有嚴重的分歧:
(i) 女童X向周女士稱父親是於2022年5月首次非禮她。可是翌日卻向叢社工表示記不起首次非禮的日期;
(ii) 女童X向周女士指2022年5至6月,父親第2次非禮她。翌日卻向叢社工表示記不起首次非禮的日期;
(iii) 女童X向周女士稱首兩次非禮均於2022年5至6月發生。女童X則向叢社工指首次非禮於網課期間發生。不受爭議的是學校由2022年1月14日至3月4日進行網課。於第2次錄影會面中,叢社工向女童X提供校曆,但女童X看過校曆後指校曆無助她的記憶。控方從沒要求女童X澄清上述說法。盤問下,女童X獲悉2022年5及6月父親根本不在港,她的說法完全沒可能時,才首次表示記錯日期;
(iv) 女童X向周女士表示父親首次非禮她是隔著衣物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第2次非禮時父親已脫去她的衣物。可是她卻向叢社工表示,父親分別3次隔著衣物非禮她,而這均是被脫衣非禮之前;
(v) 女童X向周女士投訴,指首次被非禮時,父親隔著衣物撫摸她的上下身;第2次被非禮時,父親脫去她的衣物,用手觸摸她的全身(包括下體)、替她口交及捉著她的手為父親手交。女童X向醫生講述的版本指父親多次用手及口捉摸她的私處(包括乳房及外陰);她更按父親的要求為父親口交。換言之,向醫生說出的版本多了為父親口交的情節,但沒有手交的情節。女童X則向叢社工稱,父親有3次隔著衣物觸摸她的乳房及外陰,其餘7次則脫去她和父親自己的衣物,用雙手觸摸女童X的乳房及用性器官磨擦女童X的性器官。這顯然地與女童X向周女士和醫生的投訴有重大分歧。女童X向周女士和醫生指父親是用手和口觸碰女童X的外陰,她從沒提及父親用性器官磨擦她的性器官。女童X向周女士聲稱替父親手交,但卻沒向叢社工提及這情節。女童X向醫生指,按父親的要求為父親口交,但與叢社工會面時卻對此隻字不提。
(vi) 女童X向叢社工表示,第二個非禮事件中,父親脫去她的衣物的次序如下:
P1B 段落編號 |
女童X |
叢社工 |
| 376 |
|
好,咁唔緊要嘅,你唔記得咗,因為件事都發生咗一段時間,咁不如你可唔可以話畀我聽,頭先你話覺得一件好印象好深刻嘅事,你講咗先喇,好唔好啊? |
| 377 |
即係一開始隔住件衫喇,但係後來就開始除咗我件衫,即係內衣、內褲都除咗 |
|
394
|
|
…咁你可唔可以將佢點樣除你件衫嘅過程你話畀我聽啊? |
| 395 |
就先除咗件衫同埋除咗個內衣,然後就除條褲,然後除底褲 |
|
428
|
|
點樣除法?即係除咗件上衣先,係咪啊? |
429
|
係 |
|
(vii) 從上文可見,女童X是指第二次事件發生時,她是穿著上衣和褲,內有內衣和內褲。後來女童X卻指當時穿著校服連身裙(P1B第432-436段);
(viii) 女童X向醫生稱按父親的要求,超過一次為父親口交。可是她對叢社工卻指非禮期間,除了一次叫女童X轉身給他拉下校服裙的拉鍊外(P1B第636-647段),父親一言不發(P1B第188-191、540-543、1008-1015、段);除了她描述的細節,父親沒有其他的動作(P1B第206-211、532-533、522-555、574-575、620-627段);
(ix) 於兩次的錄影會面中,女童X均指第二個非禮事件是於考試期間發生。於第二次錄影會面期間,叢社工向女童X提供校曆;女童X確認該次非禮於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考試期間發生(P1B第90-125、266-267、310-351段)。沒有爭議的是,被告人是2022年7月14日才到港。
74. 控方承認女童X對周女士和醫生投訴的細節比她對叢社工描述的細節多。控方力陳,女童X已向周女士和叢社工表示被告人曾非禮她十次,其中大部份都有脫去女童X的衣服。當叢社工再問及其他事件的細節,女童X對於在提及過程已經覺得十分艱難,無法提及其他細節(P1B第752-753,788-791段)。這說法完全不反映女童X的整體證供。
75. 控方援引的段落完全是斷章取義。就非禮的細節,完整的問答如下:
P1B 段落編號 |
女童X |
叢社工 |
| 734 |
|
唔,但係你話係類…都係類似係第…你覺得係印象最深刻嗰次嘅,發生嗰啲嘢,係咪啊?咁你類似你好印象深刻嘅事嘅事,你講唔講到係發生咗幾多次啊? |
735
|
即係好似頭先第二件事。 |
|
736
|
|
唔,唔。 |
| 737 |
可能十次入面,佔到七次啦,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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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
十次入面有七次嘅? |
739
|
係 |
|
740
|
|
係。另外一件就好似第一次發生咁樣喇,係咪啊? |
741
|
係 |
|
| 742 |
|
有冇邊一次你係可以誒真係記得到,你又再想話畀我聽係有啲唔同呀,或者有再發生啲乜嘢,你…你…你講畀我聽咁樣呀? |
| 743 |
即係仲有一次係朝早,即係唔一定係下晝嘅,朝早都有好似第二次咁,即係阿媽去咗返工之後。 |
|
744
|
|
我媽咪去咗返工之後發生? |
745
|
係。 |
|
746
|
|
即係媽咪都唔喺屋企嘅? |
747
|
係。 |
|
| 748 |
|
你印…你另外有一次都係…咁呢件係咪都係你想講嘅朝早發生嘅事你都好記得咁樣㗎,係咪啊? |
749
|
係,都好似第二次咁㗎。 |
|
| 750 |
|
好似第二次咁。誒但係你可唔可以講番…嗱,因為頭先我都希望…我明白誒發生過好多次,咁每次嘅過程都相似嘅,誒但係我都想你分開來講,可唔可以講到啊?呢件係朝早…你記得喺朝早發生嘅事。 |
751
|
都係第二次咁。 |
|
| 752 |
|
都係咁嘅,嗄。誒你想唔想再講返個過程?定係你要講返個過程你都覺得好艱難定係點樣啊? |
753
|
講個過程唔係好想講。 |
|
776
|
|
係。嗰次就誒都係個事件都係差唔多? |
777
|
係。 |
|
778
|
|
「差唔多」嘅意思係個地方都係一樣嗰間… |
779
|
地方一樣,然後過程冇乜變。 |
|
784
|
|
嗄。嗱,頭先你話畀我聽…你誒最初話畀我聽有十件事情發生喇。 |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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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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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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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七次嘅都係同你頭先講好印象深刻嘅事件個經過都大致相同嘅,係咪啊? |
787
|
係 |
|
788
|
|
即係呢七次。但係係咪個過程你都唔係好想再去講返咁樣啊? |
789
|
係, |
|
| 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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嗄。但係呢七次裏面,有冇啲咩嘢係誒唔同呀,或者有冇啲咩嘢你係記得啲時間啊嗰啲咁樣啊? |
791
|
都冇,真係冇記到,太耐。 |
|
| 818 |
|
嗄。咁你話有七次係差唔多喇。有一次就係你覺…記得係第一次發生嗰件事喇,咁另外嗰兩次係會…係啲咩嘢事件咁樣㗎? |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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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就好似第一次隔住衫咁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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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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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好似第一次隔住衫,咁… |
821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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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
|
嗄,我…如果我咁講,你話大概十次裏面係誒好似第一次隔住衫嘅時候,發生嗰啲摸嗰啲情況係大概係咪會係三次喥呀,如果你咁講? |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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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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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 |
|
誒嗱,你話十次喇,有七次就係誒好似頭先你講,印象咁深刻嗰啲類似嘅經過喇,嗄。 |
825
|
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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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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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嗰…誒另外嗰啲嘅情況就好似第一次咁隔住件衫喇,係咪啊? |
827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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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
|
係咪?我冇理解錯到,係咪啊? |
829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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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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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可唔可以…你講唔講到話畀我聽,你如果有七次係類似最深刻嘅印象,咁隔住衫摸嗰啲大概有幾多次啊?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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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概三次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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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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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三次喥嘅。 |
833
|
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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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首先,於控方援引的段落中,女童X從沒表示講述案情感困難;是叢社工為女童X作出的開脫。況且,之前一日,女童X向周女士和醫生作投訴時對描述細節完全沒有困難。叢社工詢問7次脫衣非禮事件的細節與第二個事件有否不同時,女童X清晰地表示沒有不同。最重要的是,錄影會面期間,叢社工多次詢問女童X父親有否其他動作,有否其他事情發生和她有否補充;每次女童X均稱3次隔衣非禮與第一次非禮相同(P1B第818-823、826-833段);7次事件的細節均與第二個事件大致相同,沒有不同(P1B第672-675段,其他事件P1B第720-727、742-751、786-787、790-791、824-825、916-919、1102-1103段);她亦沒有任何更正或補充(P1B第1102-1109段)。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叢社工再次詢問女童X對第二及第三件事情的案情有否更正或補充,女童X稱第三個事件的細節與第二個事件一樣,沒有更正或補充(P1B第164-167、182-193、210-211、354-355、368-369段)。
77. 就「新近投訴」,控方指,如CSK案一樣,案發時女童X被性侵時年紀相當幼小。CSK案中的女童首次被非禮時只有6歲;本席同意她是相當幼小。可是本案案發時,女童X已12歲,比CSK案的女童年長一倍;她承認由一開始已知道被告人的行為錯誤;她對性事亦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例如肛交及懷孕等;學校亦有教授性教育及如何處理性侵。女童X與CSK案女童的情况截然不同。本案中,女童X分別向周女士、醫生和叢社工說出3個不同的版本。這個情況在CSK案沒有出現。於CSK案中,女童於覆問時就「屈」父親非禮及目的是繼續於親人家中居住作出解釋;法庭亦接受她的解釋。於本案中,控方從沒嘗試要求女童X解釋3個投訴的分歧。法庭不可,亦不能為女童X找藉口作解脫。控方期望法庭因女童X的年齡和控罪性質而無視證供的嚴重分歧,既違反法律原則,亦完全不合理。
78. 控方指女童X因為「習得性無助」,因此沒有向堂兄作投訴是情有可原。如上文所述,女童X的行為與「習得性無助」南轅北轍。本席已於上文例出原因,現不再重覆。控方續指女童X是因父母施予的學業壓力變得沒有信心向堂兄提及被非禮的事情;周女士留意到她指甲上的傷勢,令她有希望,她這才向周女士披露事件。這說法完全自相矛盾:
(i) 盤問下,女童X承認堂兄一直對她關愛有加,經常噓寒問暖;如她向堂兄披露事件,她知道堂兄會出手相助;
(ii) 從女童X與Y的微信記錄中可見,周女士是新任女童X的教師,兩人的關係不但不緊密。2023年3月30日,女童X對周女士極度不滿,還詛咒周女士「病入膏肓」、不能回校上課及給人「強姦」(辯方證物D1);
(iii) 控方指,女童X稱因周女士留意到她指甲上的傷勢才決定向周女士披露事件。首先,女童X承認指甲的傷勢並非由父親造成。根據周女士的證人供詞,她是於2023年5月19日上體育課時才留意到女童X的指甲。這與盤問下的證供有重大分歧。盤問下,女童X指2023年3月4日是星期五向Y披露事件。星期六她被母親責罵;母親指翌日要上學,著女童X別再玩iPad。女童X因此感到很委屈,於是決定披露本案。換言之,她是在周女士留意到其指甲狀況前已決定披露事件。女童X指要求Y向周女士披露本案。女童X先向周老師說「誒你可唔可以去搵一下…班個(Y)同學?佢會同你講啲嘢,我同佢傾好咗㗎嘞。…跟住周老師就聽到,然後就幫我,然後所以就喺度,而家。」。這個說法與周老師的供詞南轅北轍。
79. 控方指如女童X希望父親被拘捕,大可將父親要脅將她捆綁的錄音交給社工或學校。這說法與證供不脗合。雖然女童X有錄音,聲稱父母虐兒,但根據她與Y的微信記錄,當時女童X認為證據不足及可信程度低。
80. 控方指3項控罪的細節均不包括口交或手交,因此無須向女童X作澄清。雖然3項控罪的細節不包括手交或口交,但接納「新近投訴」的目的是協助法庭衡量女童X的誠信。因此,女童對案情的描述極度重要。控方的說法完全荒謬,亦違反控方本身援引的案例。
81. 除了上述就非禮細節描述的分歧外,女童X的證供有多處的自相矛盾。本席已於上文詳例矛盾之處,現在不再重覆。
82. 另外,女童X明顯是個不誠實的人:
(i) 她為了獲得「朋友」的認同,隨意撒謊;
(ii) 她付款給他人代她做功課;
(iii) 父母沒收她的電話,她卻偷取電話,於凌晨期間使用。
83. 考慮到上述種種原因,本席裁定女童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她的證供。本案中,控方只依賴女童X的證供。因本席拒納女童X的證供,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任何一項控罪,被告人三項罪名均不成立。
跋文
84. 控方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責任檢視證供及評估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女童X三個投訴的細節出現嚴重分歧;控方亦無法對該些分歧作合理解釋。控方似乎沒有履行其固有責任。
85. 控方結案時,本席曾要求主控官作陳詞,根據法律原則,法庭應如何處理控方證供的分歧。主控官不但沒有協助法庭,還於庭上嚎啕大哭,引致本席須數度休庭,還聲稱沒有服藥,突然拿出藥物於庭上服食,行為絕對不專業,令人咋舌。本席下令將本裁決的副本抄送予律政司司長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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