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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978/2021
[2022] HKFC 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1年第4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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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2年5月1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5月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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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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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女方」)要求答辯人(「男方」)向一名家庭子女給予附屬濟助,經審訊後,法庭作出以下的決定。
背景
2. 訴訟雙方於2015年9月20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於2018年8月10日誕下一名女兒(「女兒」),女兒今年8月將滿4歲。
3. 女方指由於男方種種不合理行為,她於2021年1月與女兒搬離婚姻居所,暫住於女方母親的家中。並於2021年5月25日以男方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1年9月16日發出暫准離婚令。截至兩人分居之日起計,兩人的婚姻維持了約5年半。
4. 經雙方同意,法庭於2021年8月4日發出命令,把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而男方有合理探視權,此外,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6,000元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由2021年8月1日起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5. 根據女方提交的呈請書,在婚姻期間,女方發現男方擅自取走了兩人聯名戶口中的存款共港幣500,000元,當女方查問時,男方初時含糊其詞,其後又聲稱不同的理由,包括把錢存入了他的私人戶口作定期存款。及後,女方發現男方把聯名戶口的存款,加上向母親借貸了港幣500,000元,用作高槓桿炒賣,並損失了大約港幣1,000,000元,男方更以此為理由,拒絕分擔女兒的開支。自2021年2月開始,男方拒絕為家庭提供任何經濟支持。除以上事件外,女方也提出男方在日常生活方面向女方諸多隱瞞及説謊,以及其他男方不合理行為的事項,在此不贅。
6. 女方於2021年7月26日提交了表格E,而男方提交的表格E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
7. 根據法庭於2022年2月10日發出的命令,雙方須於21天內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就《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七條的敘事誓章; 答辯人亦須於敍事誓章內夾附四間銀行(包括創興銀行、大新銀行、集友銀行、及恒生銀行)的最近三個月月結單。
8. 女方於2022年4月21日存檔了一份敘事誓章。
9. 男方也於2022年4月21日存檔了一份敘事誓章,附上以下銀行月結單,但其中沒有實質敘事內容:
(1) 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恒生銀行儲蓄戶口結單;
(2) 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創興銀行信箋的文件顯示男方的儲蓄戶口中的結餘;
(3) 大新銀行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月結單;
(4) 集友銀行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11日和2022年1月12日的月結單。
10. 男女雙方現年約38歲。
11. 女方職業為教師,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55,703.25元。
12. 男方職業為二級懲教助理,根據表格E的資料,他的月薪為港幣32,830元,他獲僱主提供宿舍居住,月租港幣1,067元。本席留意到在男方提供的月結單顯示,某些月份他獲發的薪金較高,例如,在2021年10 月獲發的月薪為港幣32,088元, 2021年11月獲發的月薪為港幣36,642元, 而2021年12 月獲發的月薪為港幣30,911元。男方解釋12月的月薪是扣除了强積金供款, 其他兩個月獲發加班工作的薪金,因此較一般月薪為高。
13. 在婚姻期間,雙方居住在男方僱主提供的宿舍。女方形容為約500呎的兩房單位,享有一般小康家庭的生活模式,例如定期外出用膳,添置衣服,與朋友有社交聚會。亦有免費醫療及牙科護理,生活方面有傭人照顧起居飲食,每年外遊兩至三次。
14. 女方指出在婚姻期間,男方每月向她支付大約港幣18,000元的生活開支,餘下的開支由女方負責。在審訊時,男方提出他在婚姻期間每個月只向女方支付港幣10,000 至11,000元,作為家庭的開支。女方則補充她提出的港幣18,000元是包括男方提供的兩張信用咭的購物開支。男方同意有向女方提供兩張信用咭,以支付家庭的部分開支。
主要的爭議事項
15. 雙方確認不向另一方索取生活費或其他附屬濟助。雙方也同意兩人都應該分擔女兒的生活費。現時的爭議點是男方應該支付女兒生活費的金額。女方要求每月港幣15,000元,男方認為他只能支付每月港幣6,000元。
法律原則
16. 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訂立了離婚訴訟案件中經濟給養和財產安排的規定。第5條是關於在離婚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經濟給養的規定。
17. 根據《該條例》第7(1)和(2)條,法庭在處理第4至6條的申請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
(1) 雙方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第7(1)(a)條);
(2) 家庭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財產和其他經濟來源(第7(2)(b)條);
(3)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第7(1)(b)條);
(4) 家庭子女的經濟需要(第7(2)(a)條);
(5)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第7(1)(c)和7(2)(d)條);
(6)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第7(1)(d)條);
(7) 婚姻的任何一方和/或家庭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第7(1)(e)和7(2)(c)條);
(8)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第7(1)(f)條);
(9)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第7(1)(g)條);
(10) 家庭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第7(2)(e)條)。
18. 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對於法庭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事宜,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個步驟的處理方法。
19. 終審法院確立的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 《該條例》第7條之目的是要達至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法庭須排除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例如不應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而對持家和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偏見;
(3)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庭應考慮分配是否符合 「平等分享」準則。法庭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才決定不依從這準則,並須把這些理由清楚表明;及
(4) 法庭不應細緻入微地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
20. 終審法院定下的5個步驟依次序為:
(1) 確定審訊日雙方的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5) 決定分配結果。
21. 在處理本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採用以上的法律原則及步驟作為具權威性的指引,並同時考慮本案的事實和具體情況,而非機械式地套用步驟,目的是達至經濟上對雙方公平的結果。對於簡單的案件,不應該不適當地試圖運用以上的指引把案件的審理無意義地變得複雜。(LKW 對 DD [48] – [53],[55])
22. 在大多數的個案中,通常可供處理的資產不足夠照顧雙方在婚姻终止後的需要,所以法庭考慮的過程通常止於第二個步驟,即評估雙方和女兒的經濟需要。(LKW 對 DD [54] )本案件屬於這類別。
確定資產
23. 根據女方提交日期為2021年7月26日的表格E,以及男方提交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的表格E中資料顯示,雙方的資產及負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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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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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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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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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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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戶口權益 |
777,01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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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0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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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權益 |
150,06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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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3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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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收回的欠款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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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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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總值 |
813,36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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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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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 |
(2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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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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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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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1,740,15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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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645.45 |
24. 女方認為男方有意隱瞞他的財務狀況,以逃避支付女兒的生活費,她指出男方沒有根據表格E的要求提供所有銀行帳戶的12個月資料。在婚姻期間,男方曾經告知女方他有約港幣600,000元的定期存款,作準備買樓之用,但現時不知去向。女方認為即使從男方有限度地披露的文件中也可見他的財務狀況穩健,他不但能夠完全應付個人開支,甚至有能力作定期儲蓄,亦可以動用大筆資金作投資自用,可見男方並非無能力,只是不願意承擔他作為父親的責任。
25. 女方又認為男方聲稱投資失誤,輸掉所有積蓄的説法不可信,從男方提供的銀行月結單顯示他的證券戶口一直活躍,而且有高達港幣693,920元的結餘。
26. 男方否認有隱瞞資產。他承認沒有按表格E要求提供所有銀行戶口過往12個月的月結單。他承認有疏忽, 也承認在處理文件方面,女方做得比他好,但他認為已經盡能力按照2月10日的命令提交月結單。他否認曾向女方提及有港幣600,000元定期存款,亦否認曾告訴女方他投資失利,輸掉金錢。
27. 男方堅持港幣6,000元是他能支付女兒生活費的最大金額。
雙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
28. 本案雙方和女兒都沒有身體和精神上無能力的情況。雙方婚姻持續了5年半,雙方都繼續有工作能力,預期有穩定的收入。
29. 雖然女方的月薪金額較男方的為高,但是男方獲得僱主提供的宿舍,而女方卻沒有。因而在綜合考慮之下,雙方所得收入的差距並非很大。
雙方和女兒的經濟需要
30. 根據《該條例》第7(1)(b)條,在衡量雙方的經濟需要時,包括考慮雙方現今擁有和可預期會擁有的經濟來源對照下,各自面對的或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和責任。而第7(1)(c)至(e)所列的事項通常是有關聯的,這些事項包括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和婚姻持續期,以及身體和精神上是否無能力。(LKW v DD [77])
31. 在衡量各方的需要時,本席應該運用常理並“寛大地詮釋”,不是鉅細無遺地分析和考量每一個項目和細節。本席根據一切具體的情況靈活地作出評估。(LKW v DD [79]; 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
男方的需要
32. 男方填報每月個人及一般開支總額為港幣29,177元,其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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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港元) |
金額
(港元) |
|
一般開支: |
租金 |
1,067 |
|
|
公共設施雜費 |
1,260 |
|
|
食物開支 |
2,00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
|
儲蓄互助社 |
3,000 |
|
|
小計 |
|
8,327 |
|
個人開支: |
外出膳食費用 |
1,500 |
|
|
交通費 |
1,000 |
|
|
服裝/鞋費 |
500 |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300 |
|
|
娛樂費/禮物 |
500 |
|
|
假期消費 |
500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500 |
|
|
稅款 |
250 |
|
|
保險費 |
1,800 |
|
|
中期贍養費 |
6,000 |
|
|
供養父母 |
8,000 |
|
|
小計 |
|
20,850 |
| |
|
|
|
|
總額 |
|
29,177
====== |
33. 女方認為,男方虛報他的個人開支,從他的戶口支出顯示,分居後他的個人消閑開支並沒有增加,他仍能保持以往的生活質素,而且他聲稱的部份支出並不屬實,例如他在醫療及牙齒護理方面享有公務員福利而不需要額外支出。
34. 女方指出從男方提供的銀行月結單顯示,男方每月支出的金額較他聲稱的金額為低。在盤問時,男方未能提供任何解釋。
35. 女方指出男方的母親從事全職工作,有獨立的經濟能力,男方自工作以來亦從未給予母親港幣8,000元的家用。男方否認母親從事全職工作,亦否認虛報支出。他承認女方只是知道他過往每個月向父母支付港幣3,000元。但是他私下會另外給予父母金錢。他又指需要為父母準備將來的醫療費用支出。男方同意他的一名哥哥也有供養父母。
女方的需要
36. 女方在表格E填報的每月個人及一般開支總額為港幣46,897元,其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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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港元) |
金額
(港元) |
|
一般開支: |
租金 |
15,800 |
|
|
公共設施雜費 |
900 |
|
|
食物開支 |
3,200 |
|
|
雜項家用開支 |
1,800 |
|
|
小計 |
|
21,700 |
|
個人開支: |
外出膳食費用 |
3,370 |
|
|
交通費 |
900 |
|
|
服裝/鞋費 |
1,171 |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1,085 |
|
|
娛樂費/禮物 |
539 |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 |
|
|
稅款 |
4,668 |
|
|
保險費 |
7,264 |
|
|
供養父母 |
6,000 |
|
|
小計 |
|
25,197 |
| |
|
|
|
|
總計 |
|
46,897
====== |
37. 男方沒有質疑女方填報的經濟需要。
女兒的需要
38. 女兒現時就讀幼稚園K1。
39. 女方在2021年的表格E中填報女兒的開支為:
項目 |
金額
(港元) |
|
學費 |
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4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450 |
|
課外活動費 |
3,500 |
|
娛樂費/禮物 |
7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
服裝費/鞋費 |
648 |
|
保險費 |
1,903.16 |
|
午餐及零用錢 |
500 |
|
其他交通費 |
278 |
|
校服費 |
150 |
|
其他(如奶粉、尿片) |
500 |
|
|
|
|
小計: |
10,029.16 |
|
預期未來開支: |
|
|
聘請家庭傭工照顧女兒 |
6,000 |
|
子女學費、書簿費及額外補習費用 |
4,000 |
|
|
|
|
小計: |
10,000 |
|
|
|
|
總額: |
20,02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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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在2022年的敍事誓章中,女方提出女兒現時的個人及教育開支平均為港幣31,750元 ,她列出當中包括的項目為:
(1) 學費、書簿雜費、文具、校服、午膳茶點、課外活動及興趣班等,平均每月開支約為港幣12,000元 ;
(2) 衣食住行開支,包括飲食、醫療、保險、玩具、假期開銷消費等,平均每月開支約為港幣7,500元 ;
(3) 租金及雜費每月平均開支為港幣18,500元(包括女方和女兒居住之用);
(4) 另外,打算聘請家庭僱工照顧女兒的開支約港幣6,000元。
41. 本席留意到女方以上所列項目的總額為港幣44,000元。女方所述的女兒平均開支港幣31,750元,相信是扣除了部分女方共用的租金和其他開支。
42. 另外,關於2022年敍事誓章中列出的開支與2021年表格E內列出的開支的分別,女方在審訊時解釋,女兒今年剛開始就讀K1 ,學費約港幣10,000元,這金額沒有在表格E中列出。另外,她發覺在學費以外,存在很多其他的開支,包括節日時學校需要女兒穿着特別的節日服飾,及其他課外活動等開支,這些都是她在2021年填寫表格E時未能預見的。因此她在敘事誓章中填寫的開支是結合女兒現時的實際情況填寫的,較表格E所列的金額為高。
43. 女方認為儘管夫妻關係終結,雙方作為父母的責任不變,她希望女兒成長所需的生活費能夠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雙方結婚後直至2021年2月,男方每月向她支付大約港幣18,000元的生活開支,餘下的開支由女方負責。現在她希望男方能夠支付每月港幣15,000元以分擔女兒的生活費,她認為男方有能力支付這費用。她又指出男方自2021年1月開始,聲稱投資失利,拒絕支付女兒的生活費,在這一年多,女方唯有獨力承擔照顧女兒的責任和開支,隨着女兒踏入學齡,教育開支相應增加,再加上分居後女方與女兒須另覓地方居住,財政負擔日益吃力。
法庭的評估
44. 如前所述,法庭不應鉅細無遺地考量每一項開支和細節。本席運用常理,概括並整體地評估女兒和各方的需要。
45. 本席注意到表格E顯示男方現有的資產較女方為高。男方的總資產约港幣174萬元, 女方约港幣126萬元。 在雙方的收入方面,女方的月薪較男方為高,但考慮到男方獲得僱主提供宿舍居住,而女方卻沒有, 因此女方需要支付她和女兒居住的費用。
46. 女方提出女兒現時的個人和教育開支平均為港幣31,750元, 男方沒有質疑女兒的需要,他認為自己最多只能每月支付港幣6,000元作為女兒的開支。
47. 男方在審訊時承認他在婚姻期間,支付港幣10,000元至11,000元作為家庭的開支,並同時另外支付兩張作為家庭開支的信用咭消費。可見男方在婚姻期間給予家庭的開支遠超於港幣6,000元。男方目前的收入不比婚姻期間為低,反而有正常加幅的增長。
48. 本席考慮到男方現時擁有的資產,他的收入以及個人開支需要,不同意他沒有能力支付高於港幣6,000元的費用,作為女兒開支。
49. 綜合本案所有的情況,雙方均同意需共同負擔女兒的生活費, 本席認為,男方應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1,000元作為女兒的開支。
命令
50. 因此,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1) 自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1,000元作為女兒的生活費,首次付款為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的14天內,其後每月的五日或以前支付,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的大學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2) 雙方可以保留各自名下的資產。
51. 本席根據《該條例》第18條頒布女兒福利安排的聲明。
52. 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如在本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由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答辯人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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