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倫 (lI ka l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467A/2011
CACC 467/20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6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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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被告人(李嘉倫)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3個月。就被告人承認之“抗拒罪”,他被判入獄2個月,其中一個月和“販毒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被告人的總刑期為4年4個月。
2. 2012年12月12日,本庭裁定被告人就“販毒罪”的上訴得直。本庭撤銷該項控罪,改以裁定被告人“管有毒品罪”罪名成立。
3. 由於《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的規定,本庭要求懲教署署長就被告人是否適宜接受治療及康復護理,以及戒毒所是否有空位向本庭提交報告。
4. 懲教署署長提交的報告顯示被告人不再依賴毒品,故不適宜接受戒毒所治療。因此,本庭只能考慮甚麼才是適當的判刑。
5. 被告人管有的毒品是9.33克混合物,內含8.36克可卡因。被告人有9次犯罪記錄,其中多次涉及毒品。以涉案可卡因的分量,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危險性不低。
6. 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管有毒品罪”,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4個月監禁。本庭視被告人是承認“管有毒品罪”而給予他三分一之刑期扣減。
7. 就“管有毒品罪”,本庭判被告人入獄16個月,亦同時下令“抗拒罪”的兩個月判刑中的1個月要和上述16個月判刑分期執行。
8. 被告人的總判刑為17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
上訴人(被告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何偉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