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34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190克氯胺酮。 去年5月19月晚約十時半,警員見被告人急步進入汝州街42號寶喜大廈,然後乘電梯到4樓,警員在大廈大堂等候。約三分鐘後,被告人乘電梯回到大堂,警員上前截查,當時被告人手持黑色膠袋,警員發現內有黃色膠袋,裝著二十二個錫紙袋,內藏涉案的氯胺酮。警誡後,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替阿龍到上址4樓電錶房取涉案氯胺酮,然後送往旺角,可得500元報酬。 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約值34,000元。 被告人現在22歲,未婚,中二後停學,曾任侍應、廚房和運輸,月入可達8,000元。他2007年開始吸毒,有三次犯罪紀錄,曾因藏毒罪於2007年判入勞教中心。另外,在2010年3月和2011年4月因盜竊罪兩次判入戒毒所。2011年尾出獄後,沒有固定工作,加上要供養已退休的父親,所以經濟緊絀。被告人犯案時有毒癮,被阿龍利用。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190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七年零八個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輕判的理由,所以現以七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
被告人承認販運190克氯胺酮。
去年5月19月晚約十時半,警員見被告人急步進入汝州街42號寶喜大廈,然後乘電梯到4樓,警員在大廈大堂等候。約三分鐘後,被告人乘電梯回到大堂,警員上前截查,當時被告人手持黑色膠袋,警員發現內有黃色膠袋,裝著二十二個錫紙袋,內藏涉案的氯胺酮。警誡後,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替阿龍到上址4樓電錶房取涉案氯胺酮,然後送往旺角,可得500元報酬。
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約值34,000元。
被告人現在22歲,未婚,中二後停學,曾任侍應、廚房和運輸,月入可達8,000元。他2007年開始吸毒,有三次犯罪紀錄,曾因藏毒罪於2007年判入勞教中心。另外,在2010年3月和2011年4月因盜竊罪兩次判入戒毒所。2011年尾出獄後,沒有固定工作,加上要供養已退休的父親,所以經濟緊絀。被告人犯案時有毒癮,被阿龍利用。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190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七年零八個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輕判的理由,所以現以七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