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彬, 楊文統
DCCC 599A/2014
DCCC 5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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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關於辯方提出,當時只不過是往後樓梯拾垃圾。一時貪心,見到單位的門已打開了,所以入去偷東西。法庭考慮過,根據所承認的案情顯示,該單位的鐵閘被人撬毀,亦已經被搜掠過,又沒有損失。如果辯方的講法是真的話,即是說上一手已有人爆竊該單位,但竟然空手離開,完全不拿走任何東,以致沒有任何損失。這個講法簡直是天方夜譚,完全不可信。
2. 另外,在某一個單位發生了爆竊,恰巧被告人經過該單位,見到門已被人打開了便順道進入。世上豈有如此巧合的事情?所以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講法。
3. 本案屬一宗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案件。根據呂錦志(譯音)的案例,上訴庭已清楚說明,一般就這類型的控罪及案情,量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本席考慮了辯方的求情各點,也知悉他們的刑事紀錄,當中亦有類同。法庭認為除了認罪,看不到有其他減刑因素。法庭會採納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會有三分一之的扣減。經扣減後,就第四項控罪判處各被告人監禁兩年。
4.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及上訴庭的案例梁惠美(CACC 408/2013),法庭下令將第一被告人在被捕時身上的500元及第二被告人身上的870元作為賠償,給予林彩珍女士,即第四項控罪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