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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4/2023
[2024] HKCFI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12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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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 判案日期: |
2024年4月19日 |
判案書
案件背景
1. 上訴人羅家健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7月21日與8月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罪行詳情所列明香港仔鴨脷洲大街的處所,殘酷和據有攻擊性地對待屬於罪行詳情所指明的呂女士的一隻金毛尋回犬和一隻混種狗,從而引致它們受到不必要的痛楚,違反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
2. 於2023年3月8日,上訴人於裁判官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於2023年4月3日,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3星期。
3.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4.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所有聆訊均有律師代表。王大律師於本上訴代表上訴人。
案情
5. 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見上訴宗卷第10-12頁,該由英文撰寫的案情撮要於聽取答辯時經法庭傳譯主任以中文向上訴人解釋(上訴宗卷第166a-166b頁)。
6. 裁判官對本案案情的撮述見《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第2至6段(上訴宗卷第143-144頁):
「2. 案情指於關鍵時間,呂與上述兩隻狗在設有閉路電視的上址居住。於2022年5月,呂與被告成為情侶。被告偶爾到訪上址及逗留。呂將單位鎖匙交給被告以照顧兩隻狗。
3. 同年8月8日0830時,Mui Mui憤怒地向被告吠。呂覺有可疑,於是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並發現同日較早時被告曾踢Doo Doo的頭部和將一包紙巾擲向Doo Doo。呂亦發現在控罪時段期間的數過情況中被告曾對兩隻狗使用暴力。同日2015時,在呂質問下,被告承認由於呂對待兩隻狗比對待他更好,他『唔抵得』,所以對兩隻狗作出暴力行為。
4. 同年8月9日,呂帶Mui Mui求診,初步診斷結果為由軟組織創傷造成的頸痛。醫療費用為港幣7000 元,由被告支付。
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控罪時段期間的7個情況中被告作出以下行為:
(a) 故意及暴力地踢Doo Doo;
(b) 多次用力扯兩隻狗;
(c) 嘗試用櫈趕走Mui Mui;
(d) 用櫈腳打Mui Mui的下顎三次;
(e) 故意踏Doo Doo的頭。
6. 愛護動物協會的專家翻看閉路電視片段時觀察到被告的行為令兩隻狗在數個情況中身心受到痛楚。被告的行為明顯地導致兩隻狗受到不必要的痛楚。由於事件多次發生,所以不是意外。」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7. 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及判刑理由》第7段(上訴宗卷第144頁)說:
「B. 裁決理由
7. 被告在所有聆訊中都由律師代表,他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由於他的認罪答辯明確及不含糊,而案情亦支持控罪的所有元素,因此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有二:
(1) 罪行詳情的內文違反了「控罪重疊」(duplicitous)的規則。上訴人投訴罪行詳情列明上訴人是於2022年7月21日與2020年8月8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即共19天)犯案,明顯是指控上訴人干犯多於一項罪名,但沒有依從《公訴書規則》第2(2)條,即每項控罪的陳述及詳情,需以獨立段落列出,每一段落稱為一項罪名。因此,現有公訴書內上訴人被控罪行明顯是違反「控罪重疊」的規則 (duplicitous)。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答辯亦是無效及無約束力(null and void),控罪應被撤銷:見:第221章《公訴書規則》第2(2)條;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Archbold (Cap 1-123及1-130)。
(2) 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所承認的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詳情。上訴方指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沒有指控他在19天都有犯案,或是在19天內那一天/那數天犯案,亦沒有列明案情撮要聲稱的7次犯案是那7 次。上訴方指裁判官自己計算則是10次(上訴宗卷第 170D-M頁)。因此上訴方認為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撮要並不支持被控罪行詳情。
答辯人對上訴理據的回應
9. 答辯人陳詞,就着本案“殘酷對待動物”罪,控方須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1. 被投訴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所涉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2. 前述痛苦,不限於身體損傷;和
3. 被投訴的作為或不作為,是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的。
10. 答辯人就着控罪不得重疊的法律原則,援引案例HKSAR v Salim, Majed & Anor [2014] 6 HKC 678。答辯人陳詞,《公訴書規則》第2條適用於原訟法庭的公訴書及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控罪書,其主要目的是令被控人清楚知道就相關罪名控方對他的指控是什麼,好讓他適切抗辯,也讓事實裁斷者針對所指控的事情來根據證據裁斷事實,以確保審訊公平公正。
11. 答辯人陳詞,法庭需要按常識常理判斷什麼行為構成一項罪行。若控罪雖然涉及多項行為,但該等行為可被視為相同事故的一部分的話,在不違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只控告一項控罪不至構成控罪重疊。
12. 答辯人陳詞,於本案,雖然控罪涉及個別不同犯罪作為,或可按照時間和施襲方法區分,但該些作為是在控罪所指時段內,重複定期發生,手法同出一轍,而受害的動物均為上訴人當時的女朋友的寵物。
13. 答辯人陳詞,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本案施襲行為所涉及的情況有變,又或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施襲行為牽涉不同的抗辯理由,因此本案並未違反控罪重疊原則。罪行詳情清晰,無礙上訴人答辯。
14. 答辯人陳詞,控方於聆訊前將案情撮要和相關證人供詞披露予辯方,指控簡單直接,辯方於聆訊時沒有指未能掌握控方的指控,亦沒有要求提供更詳盡或清晰的檢控基礎。
15. 答辯人陳詞,罪行詳情和撮要並無任何含糊不清的地方有礙上訴人答辯或抗辯。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之處,其定罪上訴應被駁回。
雙方陳詞的考慮
16.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覆蓋多種不同的犯罪手法:
(i) 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
(ii) 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
(iii) 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
(iv) 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17. 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必須支持以下要項:
(i) 相關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所涉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ii) 所述痛苦,不限於身體損傷;和
(iii) 上述作為或不作為,是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的。
18. 從上訴方的陳詞可見,上訴方所指的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詳情,並非是指案情撮要並不支持要項(i)、(ii)和(iii),而是因「控罪重疊」的問題,故上訴方指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詳情。
19. 案情撮要提及的7次行為,即法庭傳譯主任向上訴人以中文解釋的:
「......閉路電視片段就係拍攝到,喺關鍵時候被告對住Dodo同埋妹妹暴力同埋具攻擊性嘅行為,咁佢哋顯示喺2022年7月21號同埋2022年8月8號之間,有七次係被告就干犯咗以下嘅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係暴力地同埋故意地係踢Dodo,係幾次用力拉住兩隻狗,嘗試係用個凳去驅趕妹妹,係揸住一個凳腳就係重擊妹妹嘅下顎三次,故意就係踩Dodo嘅面。五號控方證人亦都係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咁就係觀察到狗隻係因為被告對狗嘅啲行為,係受到身體上同埋精神上嘅痛苦嘅,咁嗰隻狗嘅痛苦就係發生係幾次㗎。……」
20. 於2023年4月3日的聆訊,裁判官和辯方律師有以下對話:
「官:我睇咗嗰個片段喇,嗰啲片段喇,咁就法庭呢就以下嘅觀察嘅,睇下你同唔同意嘞。
MR NG:係。
官:首先呢,7月21號2022年,嗱,以下講嘅全部2022年喇,被告呢就用普通力度踩落呢啡色嘅嗰隻狗叫Do Do喇吓,個頭嗰度,誒,有冇意見呀?
MR NG:同意嘅呢個。
官:喀,咁同日呢都係普通力度呢就踩落去,咁頭先嗰個踩個頭就一次喇,咁同日呢都係普通力度踩落Do Do嘅臀部就一次。
MR NG:同意嘅。
官:亦都係同日呢就大力扯Do Do嘅腳令到佢跌低一次。
MR NG:誒,同意嘅。誒,當時應該係抹緊腳嘅時候,如果睇到條片段。
官:係,但係抹腳嘅時候就拉佢隻腳,咁成隻狗就跌低咗囉。
MR NG:係嘞,冇錯。
官:喀,咁跟住呢就係7月28號,咁就普通力踩落去都係Do Do個頭一次。
MR NG:係,同意嘅。
官:跟住呢同日普通力用繩扯起白色嗰隻狗,就係Mui Mui嘅頸兩次。
MR NG:同意嘅。
官:同係同日嘞,普通力用隻凳腳打Mui Mui個頭三次。
MR NG:同意嘅。
官:之後8月4號普通力用條繩扯起Mui Mui條頸一次。
MR NG:同意。
官:咁同日呢大力踢Do Do嘅身體前方一下。
MR NG:同意嘅。
官:咁最後係8月8號呢,普通力就踢落去Do Do個頭一次。
MR NG:同意嘅。
官:好,咁控方--控辯雙方對頭先法庭嘅觀察有冇補充?
MISS WONG:誒,冇補充嘞,法官閣下,唔該。
官:都冇喇嘛?
MR NG:冇補充。
官:喀,咁法庭就以呢個基礎量刑㗎喇喎?
MR NG:係。
官:咁吳律師,咁你就之前嗰個,有個書面陳詞喇。
MR NG:係。
官:咁亦都協助到法庭嘅,咁你都有講到啲案例裡面提及嘅法庭要考慮因素喇。
MR NG:係。
官:咁法庭就都有以下嘅觀察喇。雖然呢你提到佢每一次被告襲擊兩隻動物嘅每一次嘅時間短喇,咁但係呢就係歷時咗呢就係有幾個日子喇,頭先所講嘅幾個日子喇。咁法庭就要考慮咁樣算唔算係即係以橫跨嘅日數嚟講呀,係一個長時間嘅殘酷對待喇吓。
MR NG:係。
官:誒,呢個方面有冇陳詞呀?
MR NG:誒,誒,法官閣下,就我嘅陳述呢就係因為當時呢佢哋係一齊住㗎喇,咁所以呢就嗰個時間呢,我同意呢就係喺7月21號至到8月8號之間犯案呢,係一個持續嘅一個做法,咁呢個我冇異議嘅。
官:第二呢,有使用武器喇,即係凳同埋繩喇,有冇陳詞?
MR NG:誒,冇--冇陳述嘅呢個,同意嘅。
官:第三喇,呢個我相信你同意喇,因為你個陳詞都有寫嘞,違反咗對兩隻動物信托嘅責任喇。
MR NG:係,同意。
官:因為就係被告當時嘅女朋友就係不在家,或者其實有時佢在家,咁都係對被告信賴佢會照顧兩隻狗喇,係咪呀?
MR NG:係。
官:咁違反咗呢個信仰喇。
MR NG:係。
官:咁第四就承接頭先第三點喇,影響咗第三者喇,亦即係第一證人喇。
MR NG:係。
官:喀,即係狗主喇。咁第五呢,就其實同第一點都類似喇,重複犯案喇。
MR NG:係。」
21. 從上文辯方律師與裁判官的對話可見,辯方律師亦視上訴人於7月21日至8月8日期間持續干犯本案控罪,辯方律師並不視上訴人於上述期間的不同日子,干犯多於一項的「殘酷對待動物」罪。明顯地,辯方律師於書面輕判陳詞所指的「……在2022年7月21日到2022年8月8日,涉及7次犯罪,雖可算是重複犯案,但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惡劣,……」(上訴宗卷第18頁)所指的明顯是說上訴人於7月21日至8月8 日期間持續干犯本案控罪,而非他於上述期間的不同日子,干犯多於一項的「殘酷對待動物」罪。
22. 從上文案情撮要的相關部分和裁判官跟辯方律師的對話內容可見,案情撮要所提及的7次和上訴方指裁判官提及的10次均來自案情撮要中提及的閉路電視片段。上訴人和他的律師/法律團隊不可能不清楚裁判官所指的是什麼行為。再者,法庭數碼謄本可見,辯方律師是清楚明白和同意裁判官對閉路電視片段內容的描述。
23. 從法庭數碼謄本可見,辯方律師從未表示因控罪重疊/重複控罪令辯方處理答辯或辯護構成尷尬(embarrassment)或損害(prejudice)。
24. 便如上訴庭於Salim, Majed & Anor案指出,法庭必須以務實的態度處理控罪重疊/重複控罪的爭議:
“124. That is why the common law in its effort to balance the right of an accused to a fair trial with the demands of justice has adopted a practical rather than strictly legalistic approach to the issue of duplicity.”
25. 本席從處理上訴的法庭的角度考慮上訴人於答辯聆訊時會否因為罪行詳情令致他對處理答辯或抗辯構成尷尬(embarrassment)或損害(prejudice)。從法庭數碼謄本可見,上述議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辯方律師從沒有提出他未能掌握控方的指控。有關閉路電視片段於庭上播放,辯方清楚掌握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施襲行為的性質和受害動物的身份。辯方的答辯一直是上訴人承認控罪,而非他對某些案情撮要提及的襲擊行為不同意或有抗辯理由。
26. 從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和辯方的輕判請求陳詞內容可見,上訴人就事件的解釋和要求輕判的理由是:
(i) 上訴人經常要為兩隻狗清潔和處理大小便,需要先為牠們煮食然後才可自己用膳,他覺得呂女士愛兩隻狗隻多於愛他,因此心有妒忌;
(ii) 上訴人每次傷害狗隻的時間只有數秒,沒有對牠們造成表面傷痕;
(iii) 上訴人要照顧兩隻狗,包括準備膳食和帶牠們散步。但上訴人過往未曾照顧動物,而兩隻狗有時亦較難應付,所以當牠們不服從上訴人的指令時,上訴人就容易感到沮喪,於是會打牠們來作懲處;
(iv) 但上訴人表示不憎恨牠們,亦曾參與動物義工工作;
(v) 呂女士十分寵愛兩隻狗,曾數次為了照顧牠們而沒有與上訴人外出。他感到妒忌及被冷落,遂罔顧後果干犯本案。兩人已分手:
(vi) 上訴人明白罪行嚴重,已經汲取教訓,並為其不當行為對兩隻狗帶來傷害和破壞了呂女士的信任而深感後悔。他亦為令家人失望而感到羞恥。他擔心一旦被判監會失去工作。
27. 從上文上訴人跟感化主任所說和辯方的輕判請求陳詞可見,上訴人清楚被控罪行和案情,亦懂得如何求情,要求輕判。以處理答辯和輕判請求的角度考慮,本案控罪詳情沒有對上訴人的答辯、辯方輕判陳詞及判刑聆訊構成任何尷尬(embarrassment)或損害(prejudice)。
28. 本席認為,雖然控罪涉及上訴人對兩狗隻個別不同的犯罪作為,且可按照時間和施襲方法區分,但上訴人的犯罪作為均針對他女友呂女士的兩隻寵物狗,犯案地點同為呂女士的住所。上訴人對兩狗隻施襲的犯案原因都是出於妒忌,他認為呂女士對待兩隻寵物狗比對待他還好。再者,呂女士是為了好讓上訴人可照顧兩狗隻才把居所的鎖匙給予上訴人。
29. 本席考慮了上訴庭於Salim, Majed & Anor案判案書所說:
“125. … On the occasions that the issue is before the appellate court the tendency is to consider,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that the appellate court enjoys, whether the appellant has been embarrassed or prejudiced in the conduct of his defence. If he has not then the appellate court is likely to look more favourably upon the charge.
126. In considering whether a defendant might be embarrassed or prejudiced in his defence to a charge based upon a number of different acts at different times the court focuses on the defence being advanced and especially whether there might be a different defence in respect of the different acts.
…
128. In respect of acts forming one transaction the case law requires that the Court examine the criminal conduct and determine whether, in reality, only one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even though that offence is made up of a number of separate criminal acts. The courts have recognised that where separate criminal acts occur they may be so linked by time, place or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they should be regarded as one offence only. In this situation the courts regard only one offence as having been committed.”
30. 第169章第2條釋義部分對“動物”的釋義是:
「動物(animal)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animal (動物) includes any mammal, bird, reptile, amphibian, fish or any other vertebrate or invertebrate whether wild or tame; ”
31. 若案情涉及被控人殘酷對待農場馴養的數以十頭的豬/雞隻或魚塘養殖的上千條魚類,控方亦不可能如上訴方於本案所指以不同日子對個别不同動物(豬/雞/魚)以大量控罪檢控被控人。這便是上訴庭於Salim, Majed & Anor案所期望控方於處理控罪時對重疊/重複控罪這議題應抱有的務實態度。
32. 本席認為,上訴人於控罪書所指的不同日子對兩狗隻的不同施襲行為可被視為相同事故的一部分。於本案,控方以一項控罪控訴上訴人並不構成控罪重疊。
33. 上訴理據一不成立。
上訴理據二
34. 如前述,上訴方所指的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詳情。並非是指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的構成元素 ,上訴方是說因「控罪重疊」的問題,故案情撮要並不支持罪行詳情。
35. 從上文可見,案情撮要交待了上訴人涉案期間襲擊兩狗隻的行為,亦指出愛護動物協會的專家翻看閉路電視片段時觀察到上訴人的行為令兩隻狗於數情況中身心受痛楚,上訴人的行為明顯導致兩隻狗受到不必要的痛楚。專家並認為,因事件發生多次,所以並非意外。
36. 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支持罪行的構成元素,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覆蓋多種不同的犯罪手法:
(i) 殘酷地打、踢、惡待呂女士的兩隻狗;
(ii) 殘酷地折磨呂女士的兩隻狗;
(iii) 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案情撮要中的襲擊行為而導致呂女士的兩隻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iv) 所述痛苦,不限於身體損傷;和
(v) 案情撮要中的襲擊行為,是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的。
37. 上訴理據二不成立。
本上訴的處置
38.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本席重新聆訊本案,最後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之處。
39. 本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陳淑雄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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