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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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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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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甘淑儀小姐,代表第五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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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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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五被告人與其餘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答辯
2. 第五被告人認罪,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第五被告人是本案第二被告人的妹妹。事緣第一被告人涉及一宗恐嚇案件,而第二被告人是該宗案件的受害人。第一被告人就該案被控告,並帶上法庭,該案件在屯門法院押後提訊,期間第一被告人就該案被還押。
4. 期後當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去監獄探望第一被告人時,第一被告人指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轉達訊息給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如第二被告人不出庭指證第一被告人,便會給第二被告人數千元作為報酬。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之後在監獄探望第二被告人時,告知第二被告人此訊息,第二被告人同意。稍後第四被告人給了第五被告人2,000元。第五被告人稍後在探監時通知第二被告人已收了2,000元。第二被告人亦指示第五被告人向有關人士追收其餘欠款。
5. 之後,當負責處理恐嚇案件的警員在監獄探望第二被告人時,第二被告人表示記不清楚有關事件,並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警方就該恐嚇案件撤銷對第一被告人的檢控,第一被告人亦隨即獲釋。
第五被告人的背景
6. 年21歲,有母親及姊姊(即第二被告人)。現職助理客戶服務主任,月入約14,000元。現與男友同居。她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7.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
(4) 紀錄良好。
8. 本席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一般需判予即時監禁。而同案的其餘四名被告人,年齡分別由27至55歲,他們分別被判監十多個月不等。
9. 但本席認為就第五被告人的情況而言,有以下特殊因素:—
(1) 犯案時,她只有十八多歲;
(2) 她紀錄良好,。相對來說,其餘的被告人有多次刑事紀錄;
(3) 她是第二被告人的妹妹。綜觀本案案情,本席認為她今次犯案是受到第二被告人(即她姊姊)及其母親所影響,一時愚蠢,想幫助在獄中的第二被告人,轉達了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的訊息給第二被告人;
(4) 她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從其感化官報告看到,她於2016年5月擔任櫃檯接待員,由於工作表現良好,在年半的時間內已經晉升了兩級,現為一名助理客戶服務主任。現公司亦表示會繼續聘用她;
(5) 報告良好。感化主任衡量了社會服務令及感化的情況,認為感化令對於被告人較為適合;
(6) 在索取報告期間,第五被告人已被扣留了三個星期。
判刑
10. 基於以上特殊情況考慮,本席認為可給予第五被告人一次機會。在整體考慮了本案案情後、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認為一個較長的感化令是最合適的。
11. 本席判處第五被告人需接受感化令,為期24月,並須遵守有關的六項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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