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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567 / 2012
[2022] HKFC 12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356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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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訟費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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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申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女方的申請。
2. 經審訊後,在2022年3月1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女方須付男方一整筆付款$1,977,307。男方所有得益受第一押記所支配;
(2) 在執行上述第(1)段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各自保留其名下之資產。
3. 在訟費方面,雖然男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但男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本席頒令女方付男方就附屬濟助包括男方在2018年6月19日存檔之傳票之訟費之60%,連大律師證書及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自己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 按本席在2022年3月25日發出之許可,在2022年4月20日,女方將傳票存檔作出申請要求更改2022年3月11日之訟費命令為女方付男方就附屬濟助包括男方在2018年6月19日存檔之傳票之訟費之20%,連大律師證書及包括保留訟費。男方反對女方以上申請。
5.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的訟費及附帶費用,…… 均由區域法院酌情決定,區域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以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
6. 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3條……而且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7. 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第62號命令第5條。
8. 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如下︰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a) 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述及的任何分擔提議,而該提議是依據一項保留使區域法院知悉此事的權利而使區域法院知悉者;
(b) 任何繳存法院的款項及其款額;
(c) 任何根據第33號命令第4A(2)條規則提出的書面提議;
(d) 任何明示為“除訟費外無損權利”且關乎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爭論點的書面提議,但如作出該提議的一方在提議作出時,本可藉根據第22號命令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以就訟費作自保,則區域法院不得考慮該提議;
(e) 各方的行為舉措;
(f) 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及
(g) 區域法院已被促請注意的由某一方作出的任何可被接納的和解提議。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9. 總括女方在2022年4月20日存檔的支持誓章及日期為2022年5月6日之陳詞,女方申請的理由包括︰-
(1)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第62號命令第5(1)(e)及第5(2)(a)-(b)的規定,法庭須考慮女方在不少爭論點上勝訴的情況;(第一點申請理由)
(2) 根據第62號命令第5(1)(e)條及第5(2)(c)條法庭須考慮男方誇大其申索金額的情況。(第二點申請理由)
10. 對於女方的各點申請理由,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第一點申請理由
11. 在其日期為2022年5月6日之書面陳詞,女方以列表方面列出了所謂訴訟雙方分別為法庭接受或不接受之各個爭論點。就女方之上述列表,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法庭並不接受女方所說她並非Sky Team 實益擁有人之說法,只是訴訟雙方均並沒有替Sky Team 作估值,所以,無法給予Sky Team 任何價值,又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說明UVH給Sky Team 之外判費是否如男方所說為「不尋常巨額支出」。所以,就‘Sky Team’之爭論,可說是各有所失,並非女方勝訴。
(2) 女方之公開建議為訴訟雙方平分家庭資產,按2022年3月11日之判決,女方得65%家庭資產,男方得35%。女方指因此她應視為得直之一方。女方之立場是並無家庭資產可供訴訟雙方在附屬濟助中攤分,所以按女方公開建議,男方不會分得分毫。本席認為,女方所說願平分家庭資產之說法,對女方現在之申請的幫助不大。
(3) 從女方的列表可見,男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但這早在作出2022年3月11日的訟費判決時,本席已加以考慮。
(4) 從判案書可見,不論女方在UVH的估值,由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女方之收入、法庭應否頒令男方補回女兒在英國受教育之學費及生活費之一半、及男方是否應負擔所謂女兒到澳洲留學之開支之一半之爭議,都不為法庭所接受。本席特別注意到以上各點是本案重中之重之主要爭論點,涉及之金額重大,相關的證據繁複,訴訟雙方因而所花的功夫和時間都特別多。
(5) 雖然男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也並非完全成功,但按女方所說男方是分毫無所得,按法庭之判決,男方得實質的濟助。所以,男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
(6) 按法庭之判決,女方隱瞞資產,涉案之金額重大。
(7) 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女方只付男方20%之訟費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二點申請理由
12. 男方之公開建議為家庭資產共$8,500,000,男方得一半即$4,250,000。按男方之案情,他名下並無家庭資產。按判案書,訴訟雙方名下家庭資產總為$10,062,598,女方佔$10,062,598×65% = $6,540,688,男方佔餘下$3,521,910,算男方名下有$1,448,603,男方應得$2,073,307,男方接受須補回欠付之中期贍養費$96,000。所以,男方實得款項為︰$2,073,307-$96,000=$1,977,307。女方指男方誇大其申索。從判決書可見,男方從判決所得與其公開建議有頗大之距離,主要原因是在判決中本席經考慮後不作出平均分配。然而,本席本來認為就這些家庭資產及訴訟雙方個人名下現有之財產採用平等分享原則,這是一個適當的做法(見第43段),只是經考慮到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女方付男方整筆款額作為一個了斷的安排,就此法庭須考慮女方的付款能力,女方名下強積金$582,730不能在現時變現,UVH$3,690,000是私人公司,又是女方的生計,要求將之變現也並不實際,本席認為若應男方之要求將這些財產折現計算,並即時攤分給男方,在金額計算方面應作出扣,所以才作出偏離平均分享原則之決定。以上各點,都並不在訴訟雙方案情之中。本席不認為男方是蓄意如女方所說誇大其申索。再者,女方之公開建議為男方毫無所得,按判決男方得實質之濟助。平情而論,法庭之判決與訴訟雙方的建議都有很大之距離。
13.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維持原來之訟費命令是一個適當的做法。本席撤銷女方2022年4月20日的傳票申請。
14. 女方之申請失敗,應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按訴訟各方基準評定,男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
呈請人:由李氏律師行轉聘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JC Legal 轉聘梁凱健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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