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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1/2023
[2024] HKDC 1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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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霍莎莎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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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新威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5]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Committing an act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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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Unlawful recording or observation of intimate par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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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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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被控十八項控罪:
- 第1至5項控罪 --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第一項至第五項控罪);
- 第6至15項控罪 --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1)(a)(i)、(b)、(c)及(2)條 ;
- 第16至18項控罪 --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1)(a)(ii)(A)、(b)、(c)及(2)條。
被告人承認第1至5項、第八項、第九項、第11項、第12項及第15至18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案情
2. 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先後在兩所小學任教。2020年至2021年期間Y與被告人受僱於同一所小學,互相認識。
3. 2022年7月20日,下午2時34分,警員發現被告人手持iPhone手機,由港鐵旺角站尾隨女途人X進入附近商場,在扶手電梯上,緊貼X身後,乘X不察覺,偷拍她裙底。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人,在其手機發現X的裙底照片,遂將其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工作壓力大,所以先影個女仔裙底」。
4. 進一步檢查被告人的手機,發現以下裙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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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犯罪日期 |
犯䅁地點 |
受害人 |
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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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5月21日 |
香港某處公眾地方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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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6月29日 |
任教的小學 |
Y |
校內公眾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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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8月19日 |
太空館 |
該處職員Z |
被告人到該處任嘉賓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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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8月19日 |
太空館 |
Y |
Y到場協助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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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9月20日 |
任教的小學課室 |
某小五學生 |
照片保留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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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2年7月13日 |
任教的小學電腦室 |
某小四學生 |
授課其間行近女童蹲下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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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7月13日 |
任教的小學電腦室 |
另一小四學生 |
授課其間行近女童蹲下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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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2年7月14日 |
港鐵兆康站 |
某小學女學童 |
尾隨穿校服女童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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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2年7月19日 |
港鐵兆康站及附近 |
某女學童 |
尾隨穿校服女童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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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2年7月20日 |
旺角某商場 |
女途人X |
由港鐵旺角站尾隨X至附近商場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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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2年7月5日 |
任教的小學 |
某女學生 |
被告人當時尾隨幾名學生上樓梯偷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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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2年7月9日 |
中環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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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2年7月20日 |
兆康商場 |
某中學女學童 |
尾隨穿校服女童偷拍 |
每項控罪涉及多張照片,由72至2張不等,共283張,控方揀選當中271張供法庭考慮。
5. 受害人均不察覺亦不曾同意被告人的偷拍行為。被告人就手機內的其他裙底照片保持緘默。
求情陳述
6. 被告人現年36歲,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名3歲兒子。2017年大學畢業後任職教師,月入3萬元,是家庭經濟支柱,䅁發後轉做散工。他在求情信內展示悔意,就自身壓力做成的傷害反省,感到愧疚,羞恥,擔心自己的過錯影響到家人。希望能儘早與家人相聚,陪伴兒子成長。太太出庭支持。
7. 案件調查期間,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在警誡下作岀招認,說犯案是因為教學的工作壓力大而犯。被告人有真誠的悔意和歉意,深感懊悔, 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節省法庭寶貴時間,免卻受害人X、Y、Z出庭作供,憶述經歷和尷尬,帶來的進一步傷害。家人及好友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交待他的成長,與家人和朋友的相處,待人接物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懇請法庭輕判。
8. 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反省自己的過錯,並於2022年7月開始尋求多位精神科醫生的診治,下次覆診分別安排在2025年2月26日及2026年6月1日。他明白所犯控罪的嚴重性,亦已賠上事業前程, 受了很大的教訓,堅決今後必定守法,絶不重蹈覆撤,因此重犯的風險低。懇請法庭給予最大的量刑扣減。
9. 被告人於2022年7月20日被捕, 充份與警方合作。於2022年7月22日被起訴,2022年7月23日第一次出庭到裁判法院提堂,共經歷9次裁判法院提堂聆訊,每次都是應控方的申請而押後,直至到2023年9月14日才轉介到區域法院作第一次提訊。期間,被告人需要遵守的嚴荷的保釋條件,令被告人折騰,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期間無法安排長久的工作, 只能打散工、兼職。就撿控延誤,或警方在未完備調查結果和妥善的法律程序意見前,過早控告及送被告人到裁判法院應訊, 懇請法庭給予量刑扣減及考慮為被告人索取背景報告、臨床心理和精神科報告。
判刑考慮
10. 「偷拍裙底」這類別控罪沒有量刑的指引。被告人干犯的第一至第五項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其餘控罪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
11. 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可以參考性質相近有關在公共地方偷拍的案例。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2017]5 HKLRD 880中指出偷拍者和被偷拍者兩人之間的關係、偷拍者偷拍的目的、有關影像的數量和不雅程度、被偷拍者的容貌是否在影像中清晰可見、偷拍者儲存這些影像的方法、這些影像是否曾被任何人複製或傳開、以致偷拍者被發現曾偷拍後的行為和態度等各種因素,都可能增加偷拍者的罪責和應有的判刑。
12. 雙方援引 律政司司長 訴 鍾曜隆 [2013] 1 HKLRD 786。該案涉及1名補習老師在補習社單獨補習時,要求女學生把雙腿張開站立閱讀,以手提電話推向女學生的裙下,拍攝女學生的裙底照。答辯人承認曾對另外兩位女學生作出同樣的行為。三名學生年齡均超過16歲。警方在答辯人的記憶卡發現44段裙底錄影片段及16段已遭刪除的裙底錄影片段,另一張裙底照片。答辯人共被控4項「偷拍」,上訴法院指答辯人的行為,破壞誠信,認為每項控罪應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適當的總量刑基準是8個月監禁。上訴法院指出:
“42. 法庭在多宗同類案件都強調,拍攝女子裙底的行為十分嚴重。原因是該等行為令受害人感到不安,亦令公眾感到厭惡。法庭亦曾強調被告人拍得的不雅照片,可以長久保留、交換、發佈、作商品出售,甚至可以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能對受害人做成長期困擾。由於該等行為是對女性受害人尊嚴的侮辱(見AG v Wai Yan Shun [1991] 2 HKLR 209案判案書第211A-B段),而為了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法庭一般會採納約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庭亦會處以2至4星期的監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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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答辯人是一名補習老師,獲學生家長信任,將女兒長時間及定期送往“補習社”學習,以增強她們的英文語文能力。學生家長一心以為答辯人會努力教授他們的女兒,令她們的學業進步,但答辯人關注的並非是學生的學業,而是她們的“裙底”。答辯人的行為,不但是對女學生的尊嚴的公然侮辱,更會令她們的家長感到懊悔,使她們有送羊入虎口的感覺。答辯人的行為,不但令從事補習行業的人蒙羞,更會因學生家長的猜疑而導致他們的整體行業受到負面影響。”
13. 辯方另外援引多個區域法院「偷拍」案的判刑䅁件供本席參考。各䅁件都是因應其本身䅁情判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希文 DCCC 385/2023,被告人承認16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被判處合共16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北角某中學校任教。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1間食肆外等候入座期間偷攝錄一名女士裙底,因此被拘捕。調查後發現其手機及手提電腦內有其他裙底攝錄片段。3段發生在不同公眾地方,涉及不知名受害人,每項以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㸃。 6段的背景是其任教學校的教員室或茶水間,當中5段的受害人是同校女教師。其餘控罪受害人為該校學生,除一項發生在校外,所有發生在其主持的課堂活動。除情節相對嚴重的第10項:正面拍攝坐著的學生裙底,和第17項:以工作為藉口要求受害人接近隱藏鏡頭偷拍,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外,餘下的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䅁發時間2022年5月至8月期間,總量刑起㸃為24個月監禁。
14. 本案涉及10名受害人,包括小學生。被告人在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間多次在不同環境「偷拍裙底」,共13項控罪,對象分別是同事Y(共4次)、不認識的成年女性(X、Z)、任教小學內的女學童(共4名,包括小四小五學生)、其他中/小學女童(共3名)。偷拍後儲存照片在手機內供自己翻看,每次翻看都是對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傷害。可以想象3名事主(X、Y、Z)得悉事件後的難堪感受。事件曝光後,對該學校的教職員,學生,以及學生家長帶來的負面影響,亦不難想象。相信所有曾上過被告人課的學生及其家長都會擔心有否曾被偷拍。每項控罪涉及多張照片,由72至2張不等,共283張(控方揀選當中271張供法庭考慮) ,本席認為照片的情況與攝錄相若。
15. 被告人在任教的小學內,在教授小四電腦課期間偷拍兩名自己的學生,又在校內其他地方偷拍另外兩名學生,其中一組照片保留近一年。被告人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其中最少兩名更是他的學生。認為這組別䅁情較鍾曜隆案嚴重,受害人全是小學生,每項量刑起點不得少於7.5個月監禁。
16. 被告人在港鐵站或商場偷拍穿校服的女童。雖然不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人作為一名老師竟然對女學童下手,其中一名更穿著小學校服。認為這組別䅁情與 鍾曜隆案相若,合適量刑起㸃為6個月監禁。
17. 被告人在校內校外偷拍同事Y裙底4次,Y全不察覺,顯然因為雙方共事,被告人沒有任何戒備心,一而再成為他的目標。其中3組照片更被保留逾/近一年。另被告人在太空館任嘉賓講者期間趁機偷拍該處女職員裙底,保留這組照片近一年。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4.5個月監禁。
18. 被告人在港鐵旺角站尾隨X至附近商場偷拍她裙底,意圖儲存該組照片日後翻看。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延誤
19. 根據控方提供的時序表,被告人在2022年7月20日干犯第15項控罪即場被拘捕,控方已就此掌握證據,提出檢控,並無不妥。且警方當時已發現手機內有不同學校的女學生的裙底照,被告人又是小學教師,受害人可能涉及女童,警方不打算給他保釋,所以帶他的䅁件到裁判法庭。控方在庭上告知法庭手機內的發現,反對被告人保釋,被告則提出幾乎所有他能想到的條件供法庭參考,最終法庭有條件批准保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干擾其之前及現時任職學校的師生;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三次。這些條件均是法庭考慮相關因素後作出的決定。認為當時提交䅁件給法庭處現是正確決定。
20. 辯方不爭議時序表的內容。初步檢查被告人手機內有約1,500張懷疑裙底照片,涉及109名受害人,檢查後確定懷疑裙底照片共1,847張。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和分析現場監控片段和被告人15個月的八達通卡紀錄,同年12月23日完成調查,押後取法律意見和就被告人流動電話內的數據向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索取意見。2023年7月24日備妥法律意見,再加控17項控罪。2023年7月28日押後準備轉介文件。2023年8月25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以本䅁涉及的取證和分析調查工作,在首次提訊至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只13個月,不認為有延誤。䅁件涉及兒童受害人,定期向法庭匯報並讓相方有機會就進度發表意見並無不妥,且被告人在提訊期間除申請修改保釋條件外,亦沒有其他申請,沒有要求更表的押後時間。
21. 隨後辯方在取法律意見和與控方進行認罪協商上用了約6個月時間。在2024年3月7日告知法庭協商結果,押後至今日處理答辯。辯方對此段時間沒有投訴。任何一名被告人都會因為案件感到壓力。被告人自知因工作壓力在校內/校外犯䅁,即使控方不先就第15項控罪檢控他,繼續在校內授課並非負責任的做法。2023年5月疫情才結束,被告人一旦離職,再找長工需要一些時間,專注兼職工作反而是務實的做法。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知道要判監禁,打算䅁件完結才作長遠安排。不認為候訊其間要轉做兼職工作是減刑理由。疫情持續至2023年5月才結束,被告人家中又有幼兒,認為不准離境對他的實際影響有限,另報到條件也有一定彈性,被告人可選擇警署和時間範圍。不認為保釋安排是折騰,不認為是減刑理由。
22. 辯方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2007] 4 HKLRD 310 案,該案上訴人在2004年12月21日被警方拘捕時己即時招認所有控罪,但直至2006年9月22日才被正式起訴。上訴法庭認為這期間的21個月是極為嚴重的延誤。有別於朱安芷 䅁 ,被告人對手機內千多張的懷疑裙底照片保持緘默。這是他的權利,但就手機的發現,警方用了近一年時間取證和分析,索取法律意見,始能決定另外加控的17項控罪。
23. 辯方又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DCCC 763/2021,控方在該䅁承認廉署在2021年8月才落案控告被告人,卻在2019年8月便拘捕他,無必要地令他在該兩年期間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另外,由於疫情關係,法庭檢控程序在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逼延誤了一年。原審法官就此減刑3個月。如上所述,不認為本䅁出現「無必要地令他在該兩年期間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的情況。
24. 辯方呈交的求情信已交待了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接納他有良好背景。被告人在拘捕警誡下的即時反應是「我都係工作壓力大,所以先影個女仔裙底」,此與麥醫生在2022年8月18日撰寫的轉介信內容一致。此建議被告人案發時已知自己的問題所在,只是既不願放棄教職,又不尋正途處理壓力。青山醫院在2024年8月28日打印的覆診預約便條上的覆診日分別是2025年2月26日(即6個月後),和2026年6月1日(即9個月後) ,顯然他接受治療後情緒己獲處理,6個月後才需要覆診。不認為需要索取任何報告。沒有處理好自己察覺的工作壓力是犯案背景,並非減刑理由。
25. 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本䅁嚴重性與馮希文䅁相若,適當的整體量刑基準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1/3扣減,但不認為有任何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命令
第一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五項控罪 5個月監禁;
第八項控罪 5個月監禁;
第九項控罪 5個月監禁;
第十一項控罪 4個月監禁;
第十二項控罪 4個月監禁;
第十五項控罪 2個月監禁;
第十六項控罪 5個月監禁;
第十七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十八項控罪 4個月監禁。
第一、二、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第三項控,當中1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五項控罪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八、九、十六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3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十一、十二、十八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3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十五、十七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當中1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總刑期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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